2024年3月15日發(作者:達誠申信)

招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經營及管理范圍內進行的招標活
動。委托經營科代理招標的項目直接適用國家《招標投標法》。
第三條 擬實施項目金額在2萬元以上的,除特殊情況外,
原則上必須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
標。
特殊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市場情況為賣方壟斷市場;
(二)工程實施需要專門經驗或設備,以及為了保護專利等
特定理由;
(三)工程性質特殊、內容復雜,發包時不能確定其技術細
節和工程量;
(四)與已發包的工程相連的小型項目,難以分割;
(五)公開或邀請招標未能決定中標單位,難以重新進行。
第五條 招標項目的立項按《合同管理辦法》的合同立項程
序進行立項審批。
第六條 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
—1—
原則。
第七條 招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
規,不得利用招標從事違法活動,不得超越管理權限,違反管理
辦法,干涉招標活動的正常進行,擾亂生產經營管理秩序和社會
經濟秩序,不得損害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招標機構
第八條 招投標管理機構為經營科、財務科、審計科、質量
設備科、紀檢辦、物資公司等部門為招投標組織成員單位。
第九條 經營科招投標(合同)管理職責:
1. 組織開展所屬項目的招投標活動;
2. 起草招標報告:招標報告中應包括擬招標項目名稱、內
容,建議招(議)標方式、推薦投標單位、推薦人、擬采用的評
標標準和方法等內容;
3. 擬定招標文件;
4. 接受投標文件;
5. 負責評委的業績資料的收集、整理;
6. 組織開標和評標;
7. 根據評標小組的建議,起草建議中標報告;
8. 負責相關項目招標資料的管理,數據的統計;
9. 負責協助財務科對無標底招標中投標報價的有效性審定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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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3-15 22:54:3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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