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蟲媒花)

2010防暑降溫費標準
第一條 為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提高生產效率,根據國
家有關部門、各省市對防暑降溫費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國核工業二三建設有限公司范圍內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根據員工出勤情況編制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并確保清單準
確無誤。
第四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審核防暑降溫費發放清單,并進行發放。
第五條 員工轉場或離職,其防暑降溫費需由工資結算部門進行結清。
第六條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在開具員工轉場工資介紹單時,應將其防暑降溫費發放信息注明。
第七條 工會和紀監審計部負責監督本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條 區域劃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劃分為4類區域。 1類(共16省市):北京市、
天津市、河北省、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陜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東省、甘肅省、青海
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2類(共10省市):
四川省、重慶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蘇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貴州省。 3
類(共4省市):廣東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云南省。 4類(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條 防暑降溫期劃分 1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3個月(6月—8月);2類區域防暑降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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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為4個月(6月—9月);3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5個月(6月—10月);4類區域防暑降溫期為
7個月(4月—10月)。
第十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現場(包括車間)施工生產人員、現場質量監督檢查人員、現
場安全監督人員、現場協調人員及現場技術人員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員每人每月150
元。
第十一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條件:在崗人員按照考勤結果進行防暑降溫費發放,不足半月(不
含半月)的按半月發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發放。凡待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
喪假、產假、看護假等休假人員不享受防暑降溫費。
第十二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時間 原則上各單位每月統計發放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
安排發放時間。
第十三條 各單位除發放防暑降溫費外,還應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解暑飲料和防暑降
溫藥品等。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虛報冒領防暑降溫費,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公司安全生產辦公室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規定與本規定有沖突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 發〔20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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