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吊竹梅的養殖方法和注意事項)

對CIF術語的解釋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
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
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
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
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
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
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合
同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
險,但賣方并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
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于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
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按《1990年通則》的規定,CIF術語只能適用于海運和內河航運,如要求賣方
先將貨物交到港口貨站,以及使用
滾裝/滾卸或集裝箱運輸時,則使用CIP術語更為適宜。
在我國出口貿易中,按CIF條件成交的較為普遍,為了正確運用CIF術語,應
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必須認真核算運費
按CIF條件成交時,由于貨價構成因素中包括運費,故賣方對外報價時,應認
真核算運費,把運費因素考慮到貨
價中去那種不分銷售地區,不分距離遠近,都按同一價格出售的做法,顯然是不
合適的。
賣方核算運費時,主要應考慮下列因素:
(1)運輸距離的遠近,同一種貨物,如運輸距離不同,其運輸費用的也必然有別,
所以在按CIF條件成交時,應
當核算運輸成本,以體現地區差價。
(2)是否需要轉船,一般地說,直達運輸比中轉船運輸的費用低。所以按CIF條
件成交時,不定期應考慮是否需
要轉船,如在成交量少而雙無直達班輪運輸的情況下,貨物必須中途轉船運輸,
這勢必增加一筆轉船的費用,
此項費用,也應計入運輸成本交考慮到貨價中去在CIF條件下,不考慮轉船與
否,都按同一的價格出售這種不計
成本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3) 運價變運的趨勢,買賣雙方按CIF條件成交時,在確定貨價的同時,應考慮
市場運價變動趨勢以及各種附加
費,把運價變動的風險打到貨價中去,防止出現只顧成交,不顧運輸和只管貨價,
不管動價的偏向。
2.必須正確理解和處理風險與保險的關系
風險和保險是即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在CIF條件下,如上所
述買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
險,買方為了轉嫁風險,本應向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但買方為了省事,在洽商交
易時,要求賣方代辦保險,并
商定保險費計入貨價中,由于CIF貨價中包括保險費,故賣方必須約定條件自
費辦理保險,賣方為買方利益所進
行的這種保險,純屬代辦性質,如果事后發生承保損失,由買方憑賣方提交的保
險單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能
否索賠到手,賣方概不負責。
3.必須明確大宗商品交易下的卸貨費由何方負擔
在國際貿易中,大宗商品通常洽租不定期船運輸,大多數情況下,船公司承運大
宗貨物,一般是不負擔裝卸費
的,因此,在CIF條件下,買賣雙方容易在卸貨費由何方負責的總是上引起爭
議,為了明確責任,買賣雙方應在
合同中就卸貨費由誰負擔的總是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當買方不愿負擔卸貨費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后加列Liner Terms(班
輪條件)或Landed(卸到岸上)
或Under Ship’ Tackle(船舶吊鉤下交貨)字樣。
當賣方不愿負擔卸貨時,在商訂合同時,可要求在CIF后加列Ex ship’ Hold(艙
底交貨)字樣。
上述CIF后加列各種附加條件,如同CFR后列各種條件一樣,只是為了明確卸
貨費由誰負擔,它并不影響交貨地
點和風險轉移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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