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十二月歌)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發文字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1號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布日期】2022.01.10
【實施日期】2022.03.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2022年1月10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慎監管,規范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為,防范關聯交易風險,促
進銀行保險機構安全、獨立、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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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銀行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村鎮銀
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
保險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
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規定,健全公司治
理架構,完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遵循誠實信用、公開公允、穿透識別、結構清晰的
原則。
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利益。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
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的風險。
第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關聯方
第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方,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
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組織。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銀行保險機構的自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
人;
(二)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或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
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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