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白落梅)

銀行(信用社)與內部人及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合作銀行關聯交易行為,控制關聯交易風險,促進合作銀行安全、
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
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合作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符合誠實信用及公允原則。
第三條合作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有
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
合作銀行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
行。
第四條 合作銀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本行的關聯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關聯方
第五條 合作銀行的關聯方包括關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六條合作銀行的關聯自然人包括:
(一)合作銀行的內部人;
(二)合作銀行的主要自然人股東;
三)合作銀行的內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
四)合作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控股自然人股東、董事、關鍵管理人員,
本項所指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包括合作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對合作銀行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的內部人包括合作銀行的董事、總行和支行的高級管理人員、
有權決定或者參與授信和資產轉移的其他人員。
本辦法所稱主要自然人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合作銀行
5%
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自然
人股東。自然人股東的近親屬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應當與該自然人股東持有或
控制的股份或表決權合并計算。
本辦法所稱近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
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七條合作銀行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
(一)合作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
(二)合作銀行的內部人與主要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
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其他可直接、間接、共同控制合作銀行或可對合作銀行施加重大影響的法
人或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主要非自然人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控制合作銀行
5%
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非自然人股東。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有權決定合作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
經營決策,并可據以從其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本辦法所稱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或一致行動時,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
制。
本辦法所稱重大影響是指不能決定合作銀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事、財務和經
營決策,但能通過在其董事會或經營決策機構中派出人員等方式參與決策。
第九條 合作銀行的董事、總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任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
內,自然人應當自其成為合作銀行主要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合作銀行
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其他組
織;報告事項如發生變動,應當在變動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報告。
支行的高級管理人員、有權決定或者參與支行授信和資產轉移的人員,應當根據
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報告其近親屬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列的關聯法人或
其他組織。
第十條 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自其成為合作銀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東之日起十個工
作日內,向總行的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報告其下列關聯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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