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身份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修訂)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新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和行政管理
第三章 資源保障
第四章 職責和權利
第五章 安全防范
第六章 安全檢查與監督
第七章 火災技術防控
第八章 火災應急救援
第九章 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附件: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新修訂)
附件二: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三:消防設施目錄
附件四: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模板
附件五:消防法實施細則
附件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材料
正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預防和減
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和個人在預防和控制火災事
故活動中,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預防、控制和消除火災的方針。
第四條 消防工程主管部門是公安機關。
第二章 組織和行政管理
第五條 建立健全火災防控體系,加強火災預防和初期撲救工
作,防止火災事故擴大,維護社會秩序。
第六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
會對火災預防和控制工作負有監督職責。
第九條 國家加強對火災危險物品的標準、技術、裝備和控制
工藝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章 資源保障
第十條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火災應急救援體系。
第十一條 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火災預防宣傳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對依法屬于各級政府的消防項目給予財政投入。
第四章 職責和權利
第十四條 凡實施火災防控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并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對依法屬于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消防項目
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消防工程主管部門對火災防控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安全防范
第十七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預防和
控制火災事故。
第十八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者和建設單位對集體建設用地上的
消防安全負主要安全防范責任。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城市道路、建筑物、石油
化工企業等消防設施建設。
第六章 安全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設立消防工程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施火災事故信息公開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建立火災事故調查制度。
第七章 火災技術防控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火災技術防控制度。
第二十五條 建筑物、場所、設施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
置滅火設備、疏散設備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條 對標準或者達到規定消防技術要求的建筑物、場
所、設施等,給予獎勵性質的減稅、減免政策。
第八章 火災應急救援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設立火災應急救援部門。
第二十八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維護。
第九章 火災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評
估、清查。
附件: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文(新修訂)
附件二:相關法律法規
附件三:消防設施目錄
附件四: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模板
附件五:消防法實施細則
附件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材料
法律名詞及注釋:
1. 消防工程主管部門:指公安機關中的消防部門,負責對消防
工程的審批、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等工作。
2. 火災防控體系:指預防、控制和應對火災事故的一系列制度、
措施和組織形式。
3. 火災危險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或其他特殊性質的物品,
具有引發火災事故的潛在危險。
4. 滅火設備:指用于撲救火災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如滅火器、
滅火器具等。
全文結束。
本文發布于:2024-03-19 08:11:2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71080708257639.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修訂).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修訂).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