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幸福秘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修訂)
范本一:
正文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
和財產安全,加強火災預防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火災預防宣傳教育,提倡火災科學
技術和相關設施的研究和應用,推進火災預警、自動報警系統的建
設。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火災
應急救援和救災工作。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火災預防工作,要貫徹預防為主
的方針,堅持預防、消防、救援相結合,建立健全適應經濟社會發
展需要的火災預防體系,加強火災隱患治理,提高火災預防和應急
救援能力。
第六條 公民有學習消防知識和技能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火災隱患治理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加強火災隱患治
理,防止火災隱患的產生。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對火災危險
源進行檢查和整改,消除火災隱患。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共場所、建筑物、構筑物等應
當符合火災防控要求,確保可疏散、可撲救、可報警。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消防設施應當
符合國家標準,經營單位應當保障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并組織開展
定期維護和演練工作。
第三章 火災應急救援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火災應急
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配置、
使用和維護消防設施設備,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報告火災
事故,積極組織滅火救援和疏散人員。
第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對火災公共救援活
動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援條件和途徑。
第四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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