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母親節英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2011.2.1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將納稅人資產重組有
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
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
總局關于轉讓企業全部產權不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420號)、《國家稅務總
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85號)、《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中國直播衛星有限公司轉讓全部產權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0號)同時
廢止。
特此公告。
王駿點評——
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納稅人在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如果將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
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實質是進行一種“凈權益”交易,或者說是一種類似于資本
性交易,考慮到我國現行稅制對股權交易并不課征任何流轉稅,因此對這種凈權益交易不征收增
值稅更有利于促進企業優化資產存量,使資產在資源配置中能夠得到更順暢的流動,對上市公司
重組也是一個利好!另外,擬上市公司在上市準備期會有大量的資產重組業務,如何能夠借助這
個文件實現資產、債權、負債和勞動力聯合轉讓,也可以節約稅負。
國稅函[2002]420號文件之所以要廢止,是因為其內容被包含在13號公告之中,內容被吸收
和放大。國稅函[2009]585號之所以要廢止,是因為其規定被徹底顛覆,征稅完全變成不征稅。
國稅函[2010]350號被廢止,原因不得而知,到現在這個文件連個鬼影都沒有看見,就被廢掉了,
信息公開呀,我們做的還遠遠不夠。
張偉點評——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初看印象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徹底顛覆了國稅函[2002]420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585
號文件的規定,反映了國家對資產重組稅收政策的支持,意味著日前國務院多次強調的對重組業
務給予政策支持,變為了現實。新年伊始資產重組增值稅政策非常給力!
文件雖言簡意賅,但是意義重大,筆者初讀有七個認識:
第一,明確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貨物不繳納增值稅,終于說了個痛快話!此前雖然一般認為,
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但是畢竟沒有正式文件,在執行過程中,總是套用國稅函
[2002]420號文件,還要加上若干解釋工作來前顧后盼,納稅人心里沒底兒。有的稅務局認為合
并不征稅,分立要征稅。筆者日前見到的一個案例,某省級稅務機關就是堅持這個觀點的。總局
這么多年,一直就是不說句明白話,這下子,多年之隱,一時了之!
王駿點評——要是再來一個公告,也不征收營業稅就更好了。
第二,在重組中的出售和置換方式,也納入不征收增值稅范圍,認為也屬于產權交易。雖然
出售、置換只有短短的四個字,真的是意義重大,意味著大連金牛們得到了徹底的解放,大連金
牛將其全部資產以及與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勞動力一起轉讓給東北特鋼的行為,雖然不是合并
分立,但是由于其本質相同,因此也納入不征收增值稅范圍。其實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如果要得
到對方的資產,有三種模式,第一種模式:購買對方全部(部分)資產組合;意味著保留了對方
的“殼”。 第二種模式,將對方企業吸收合并,對方的殼不復存在;第三種模式,控股合并。對
方的殼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將對方的資產交割給合并企業。這三種模式在經濟意義上本質上
是類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13號公告對這三種經濟意義相同的模式,給予了相同的增
值稅待遇。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換方式,必須是將資產連同與其關聯的債權、債務、勞動力一
起轉讓,否則就只是資產轉讓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而轉讓資產組合,其價格不僅僅是由于資
本本身決定,納入不征收增值稅的范圍。到底什么是資產組合,個人認為應該參考會計準則中資
產組合的概念。當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資產組合的轉讓,否則也就不屬
于資產重組了!到底是資產組合的交易,還是單純資產的交易,是區別資產重組與一般大宗資產
交易的關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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