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1日發(作者:方以智)

非政府組織如何參與城市管理
非政府組織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以其獨特的優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一支越來越
活躍的力量。因此,給非政府組織充分發展的空間,讓非政府組織盡顯其能,是整個社會
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必要途徑。 以我國四川汶川“5·12”地震為例,從我國的現實情況出
發,立足于政府管理的視角,比較分析了非政府組織參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優勢和
面臨的困境。通過比較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中的異同,分析了非政
府組織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中的優勢和作用。但是,非政府組織作為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多
元主體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尚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研究如何整合政府與非政
府組織的資源和力量,加強二者的合作,建立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無縫對接的應急管理
體系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非政府組織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可以彌補政府公共服務的
不足,形成多元主體參與的社會整體應對網絡,也有利于政府從全能型政府向有限政府的
轉換。
社會救助是立足于社會公平基礎之上的,以保障國民生活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
宗旨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最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發展社會救助事業是構建社會
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社會救助是一種政府或社會的行為,政府、企業和非政府組織
是社會救助的提供主體,作為政府行為,政府是社會救助的首要主體,政府不僅對社會救
助的實施負有直接的財政責任而且有直接管理與實施的責任。作為社會行為,企業和非政
府組織主要以自發性的募捐和其他慈善性活動的形式進行自發性救助,在當前自然災害頻
發的條件下,企業和非政府組織在社會救助領域中發揮的作用日益增強。非政府組織憑借
其技術和制度的創新優勢、貼近基層的優勢、靈活優勢和效率優勢,在社會救助中扮演著
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目前,政府在社會救助中存在“大包大攬”的傾向,一定程度上限制
了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救助作用的發揮;所以,為了社會救助事業的健康和諧發展,必須
重視非政府組織作為政府的補充乃至部分替代的主體作用,通過非政府組織的參與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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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事業的發展。
隨著我國政治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非政府組織在參與社會救助方面具有政府
和市場無可比擬的優勢。本文“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的問題探討”,力求利用所
學知識,為社會救助事業發展中非政府組織的參與進行一個科學的闡述,并對我國非政府
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的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為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的問題探討研
究構建了理論平臺。通過對開封SOS兒童村的個案分析,總結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救
助的作用,并深入分析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救助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提出發展和完
善我國非政府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的對策,使中國非政府組織能健康、快速、有序地參與到
社會救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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