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6日發(作者:我愛a)

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等健康權糾紛民事
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人格權糾紛 人格權糾紛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審理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2.28
【案件字號】(2021)甘01民終592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石林王錫東馬忠賢
【審理法官】石林王錫東馬忠賢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甘肅東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當事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甘肅東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付海燕
【當事人-公司】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甘肅東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姚瑤甘肅達航律師事務所;仲慧芳甘肅瀛強律師事務所;劉雪鋒甘肅巍峰律
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姚瑤甘肅達航律師事務所仲慧芳甘肅瀛強律師事務所劉雪鋒甘肅巍峰律師
事務所
【代理律師】姚瑤仲慧芳劉雪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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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甘肅達航律師事務所甘肅瀛強律師事務所甘肅巍峰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付海燕;甘肅東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本院觀點】上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
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
【權責關鍵詞】申請撤回上訴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上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
訴的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準許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生法律效
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848元,減半收取2424元,由上訴人負擔,另一半2424元,退回上
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9-25 11:35:04
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付海燕等健康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1)甘01民終592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蘭州市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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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靖遠路301-305號。
法定代表人:史三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龍。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瑤,甘肅達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付海燕。
委托訴訟代理人:仲慧芳,甘肅瀛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甘肅東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蘭州市西固區環行
中路166號。
法定代表人:朱銀芳,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翔。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雪鋒,甘肅巍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理經過 上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付海燕、甘肅東升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
(2021)甘0104民初28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
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書面申請撤回
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上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
撤回上訴的請求,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和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準許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之日起發生
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848元,減半收取2424元,由上訴人負擔,另一半2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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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上訴人蘭州二建集團建鑫工程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 判 員 石 林
審 判 員 王錫東
審 判 員 馬忠賢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楊旺益
書 記 員 王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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