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發(作者:愛情密語)

市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
申報材料
一、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
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
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只需交驗身份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三)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四)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五)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并提交復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
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一親屬免交親屬關
系證明。
(二)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
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
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
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
原件,并提交復印件。(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
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并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三)團隊旅游。須交驗國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費用發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四)個人旅游。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
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復印件。(2)在澳門就學、就
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在澳門
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六)逗留。(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
相應進入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
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
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
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
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3)通過勞
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
項目審批表》復印件。(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注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
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
的延期許可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
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
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
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署,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
相應欄目內并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
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
由)。具體要求如下:
(一)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
(三)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四),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五)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根據本規范向非常住戶口所在
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
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
見。
(六)未滿16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七)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于登記備案人員、的內地居民,
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二、申請赴港澳定居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并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色背景,光面相紙,規格為48mm
×33mm)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市局受理的2份,縣局受理的3份)
和同規格照片2張;
(2)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3)交驗其在港澳親屬《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
鄉證》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4)提交與赴香港、澳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5)提交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6)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的意見;
(7)提交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與前往香港、澳門地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1)申請去香港、澳門夫妻團聚的,須交驗結婚證書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2)申請去香港、澳門照顧父母的,須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和親屬關系證明。
(3)內地無依無靠的兒童申請去香港、澳門投靠父母的,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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