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7日發(作者:風雨兼程簡譜)

備注:申請人填寫本表前請詳細閱讀背面的填寫說明。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 ,地址
在 ,面積 平方米。以上場所之所有權屬
所有,使用單位已取得該場所的合法使用權,同意作為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取得方式為:
□1、向房屋所有權人 □租賃 □借用 ;
□2、□轉租賃 □轉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
□3、市場主體自有(注:無產權證或購房合同);
謹此證明以上情況屬實。
使用單位蓋章(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方式1、2、3均需填寫本欄)
住所(經營場所)所有權人簽字蓋章:
(方式2需填寫本欄,其他方式無須填寫)
1
證明單位蓋章:
(方式3需填寫本欄,其他方式無需填寫)
日期: 年 月 日
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表格填寫說明及須知事項
(1)市場主體以自有房產為住所(經營場所),能夠提供產權證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
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無需填寫本表;使用軍隊房產的,提供租賃協議及《軍隊房產租賃
許可證》,無需填寫本表。
(2)市場主體以自有房產為住所(經營場所),無法提供產權證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
竣工驗收備案證明的,填寫本表,勾選相應的取得方式,由使用單位(即市場主體,下同)
蓋章(或擬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由“證明單位”蓋章。“證明單位”指住所(經營
場所)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政府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屬開發區、科技園區的,為開發
區、科技園區管委會。
(3)市場主體以使用他人房產(軍隊房產除外)為住所(經營場所)的,填寫本表,
勾選相應的取得方式,其中屬于向產權人租賃和借用的,由使用單位蓋章(或擬任法定代
表人/負責人簽字),并提供租賃(或借用)協議;屬于轉租賃或轉借用的,還需由住所(經
營場所)所有權人簽字蓋章。
(4)“茲有”之后空白處填寫使用單位的全稱;場所所有權人應填寫全稱;本表中填
寫的地址應與其他登記申請材料中的表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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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4-03-27 20:43:3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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