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修訂草案)
文章屬性
?【公布機關】大連市政府法制辦公室
?【公布日期】2015.06.05
?【分 類】其他
正文
大連市消防若干規定(修訂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o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大連市實際,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o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
o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消防安全委員會職責】
o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并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公安機關職責】
o市及區(市)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實施。
·第六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o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組織、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
·第七條【消防專項規劃】
o市及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等機關編制城鄉消防專項規劃,并將城鄉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城鄉規劃。 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變更城鄉消防專項規劃。
·第八條【消防站、公共消防設施】
o消防站、消防通信設施、公共消防供水設施、消防車通道等應當與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消防專項規劃確定的消防站和消防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消防專項規劃中確定的消防站和消防設施用地用途。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第九條【消防供水設施】
o供水單位負責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和維護保養等工作,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承擔。 用于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的公共消火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使用。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公共消防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缺損、無法正常供水的,應當書面告知供水單位進行維護。
·第十條【消防宣傳教育】
o市及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消防宣傳教育基地,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個人的消防安全意識。 學前教育機構、中小學、大專院校以及職業教育培訓機構等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消防疏散等應急演練活動。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等項目規劃立項】
o危險化學品聚集區及大型石油化工生產、儲存、經營、運輸項目規劃立項時,規劃部門應當征求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規劃。
·第十二條【建筑外墻設置物、戶外廣告】
o建筑外墻設置的牌匾、電子顯示屏、條幅等,應當采用不燃、難燃材料或者采取防火保護措施,并不得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 城建部門審批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前,對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外保溫材料、外立面施工】
o建設工程外保溫及外墻裝飾,應當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的材料。 已經投入使用的多層、小高層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和高層建筑的外立面施工、作業,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管理人,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建筑管理人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施工單位書面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設有外保溫系統的建筑,確需在墻面和屋頂進行焊接、鉆孔等施工作業的,應采取可靠的防火保護措施,并應在施工完成后,及時將裸露的外保溫材料進行防護處理。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職責】
o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管理】
o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實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檔案,記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時更新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備案、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報告備案和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等制度。
·第十六條【人員密集場所用火、動火管理】
o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用火、動火作業時,應當設置專人看護并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人員密集場所進行內部裝修、改建,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用火、動火的,施工單位應當將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進行防火分隔。 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期間進行動火施工。
·第十七條【火災高危單位管理】
o火災高危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急救、逃生和個人防護器材,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還應
當配有急救箱,并在疏散樓梯間或者其他避難區域設置個人防煙裝備。 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每年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安全評估機構,對其消防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鼓勵火災高危單位投保火災公眾責任險,鼓勵保險公司開發火災公眾責任險產品。
·第十八條【房屋的消防管理】
o房屋的使用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不得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房屋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禁止在居民區、住宅房屋以及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內生產、儲存、經營煙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九條【消防車通道、作業場地】
o居民住宅區應當建設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車通道。高層建筑應當在消防撲救面的室外,還應當劃定供大型消防車作業的場地。 進行消防車通道、消防車作業場地等挖掘施工的,工程結束后應當按照技術標準進行回填復原,確保其能承受重型消防車行駛、正常作業。
·第二十條【消防控制室】
o單位、場所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實行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每日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并保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不得將應當處于自動狀態的消防設施設在手動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