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旨
初級宗旨:通過規制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調整市場規制關系,恢復和維護公平競爭機制,提高市場配置資源的效率,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
終極宗旨:通過初級宗旨的達成,不斷解決個體營利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場失靈,保障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促進經濟的穩定增長,實現經濟和社會的良性互動和協調發展。
基本原則
規制法定原則:規制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主體、權力和程序等均依照法律規定。非依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
規制公平原則:即在制定、實施市場規制法規范時就應以實現公平、增進公平和彰顯公平為基本準則,通過對合同法、商法公平價值的矯正和恢復,均衡實現形式公平與實質公平、機會公平與結果公平。
規制績效原則:即在規定規制主體、規制權力、規制行為方式和行為程序的市場規制法規范,在制定前進行制度設計時的預期、在制定后運行時的線績效都應當是最大化的。
規制適度原則:即市場規制法的制定和實施,均須在法定的范圍內,以實現績效的最大化和公平的均衡化作為制約規制手段的選擇、節制規制權力運行上的力度的基準。規制所適之度主要有:適市場規制法的“法度”、追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的“績效之度”、均衡達成形式與實質公平和機會與結果公平的“公平之度”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國家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國家干預適度則是經濟長盛不衰的秘密。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從來沒有忽視過國家干預的作用,只是干預的出發點和目的因各國國情、所處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最終目標都是試圖通過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國家要為當事人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保護公平競爭
原則是在市場規制法受命于危難,彌補市場的缺陷、克服民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局限性的過程中確立的。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現代經濟繁榮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保護公平競爭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壟斷,而是要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社會公益原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場規制法領域,一切價值判斷都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標準,這個標準應當貫穿于整個市場規制法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并且是各種市場規制法的法律規范不得違反的。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保證社會整體效益的不斷取得,始終都是市場規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終價值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