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參考亞里士多德和羅爾斯關于分配正義的理論,對市場初級分配和政府再分配進行衡量,并著重在理論層面上對再分配的必要性以及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做一般性的探討。筆者認為,個人能力的差異性和對分配正義需求共同性的矛盾,促使政府實施再分配政策以縮小收入其產生的不平等狀態,但由于干預再分配的各個主體間權利的等級性差別導致再分配結果并沒有更好惠及弱者的生存權利,形成再分配次生不公平。
關鍵詞:初次分配不平等 再分配 次生不公平 干預
人類文明社會的進步伴隨著以創造財富為重心向以分配財富為重心轉移,伴隨著從對善的追求轉移到對正義的追求。近年來,關于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日益成為世界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面臨的重大問題。分配正義也成了人們共同的追求和普遍價值取向。在社會收入差距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兩級分化愈發嚴重的社會背景下,筆者通過對政府再分配的必要性和再分配產生次生不公平的原因做一般性的理論探討,希望能夠對當政者制定實施收入分配政策、實現社會分配正義及推動和諧社會發展有積極地啟發意義。
一、 關于再分配的必要性及其次生不公平的理論淺析
分配正義包括分配機會平等、分配程序正義、分配結果公平。分配機會的平等和分配程序的正義的概念常常是聯系在一起,筆者統稱為形式的正義;而分配的結果的公平即為實質性的正義。純粹完善的形式正義要求每個公民都有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享有基本的社會價值如自由、機會、自尊等,承認社會經濟個體都有同等的機會參與市場資源分配活動,并且參與再分配各社會主體都遵守共同承認的分配規則,這樣無論結果如何都是合理的或正確的,但是僅有公平的機會、公平的程序并不意味著一定會得到正義的結果。因此在對再分配必要性及其次生不公平的原因探討時更加強調的是再分配實質性公平,即通過稅收、財政政策、社會保障制度等再分配措施在結果上是否縮小了社會各主體收入不平等狀態。
在探討再分配的必要性及其導致的次生不公平原因時,筆者主要參考亞里士多德的正義理論和羅爾斯《正義論》的主要觀點。之所以選擇亞里士多德的正義理論是因為亞里士多德在論述城邦時代的正義概念時是把法律和正義聯系在一起,認為法律的意義應該促成城邦人民享受正義和善的制度。他一方面認為法律與正義有著內在的一致性;另外一個方面,他還是覺得正義高于法律,在他看來正義是本性善的東西,善的行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按照亞里士多德的說法,分配正義即為在對財富、榮譽、權利地位等有價值的東西
的分配過程中按照合作的法律規則對不同的人給予不同對待,對相同的人給予相同的對待。但同時“正義是高于法律”即在按照合作規則實施的分配要突出“善”的東西。本文論述的市場初級分配理論恰恰滿足按公平交換、按貢獻分配的原則,體現了亞里士多德的非歧視和平等對待的正義要求。但是,雖然市場機制能夠為分配正義提供了一整套個人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市場分配規范體系是亞里士多德法律規則的體現,但它主要要表現在機會平等與規則公平上,其結果往往會造成大部分人的不滿意。社會基于對“本性善”的考慮,要求對政府對弱者生存權利的予以更多關注,這正是再分配必要性原因的內在體現。
羅爾斯的正義觀點與本文有密切的關系,他把自己的觀點確定為“作為公平的正義”,認為正義即公平。羅爾斯認為,“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基本結構”,是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使“所有的社會基本善——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的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很明顯,羅爾斯對于正義的看法,更加側重于對分配結果實質性正義的追求,即美德高于規則,而筆者在探討再分配的必要性時也是強調收入分配是否在結果上真正惠及到社會弱勢群體。筆者分析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的出發點就是再分配結果沒有或較少惠及于社會不利者和最不利者的利益。對于再分配必要性原因分析和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探討,能夠有利于對實現分
配結果的實質性公平進行制度設計,以彌補市場初次分配的不足和缺陷及改善再分配次生不公平。而且,這種分配和再分配的制度設計應當以一種公平的、有效地、有利于社會最不利者的體系得以維持、發展,以促進社會美德的普及。
在論述再分配的必要性以及對再分配次生不公平原因探討時,需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關于“什么被再分配”、“再分配給誰”“誰進行再分配”的問題。在再分配領域中,筆者分析的用于再分配的對象是所有可用于社會再分配的社會資源包括個人收入、財產福利、權利地位等;在探討再分配制度合理安排“再分配給誰”時本文所分析的再分配的接受者包括個人、組織、集團、政府和國家等;還有由于再分配權利來源于國家和政府,所以本文的再分配實質上指的就是政府再分配。
第二,本文認為的再分配的次生不公平是基于在再分配結果上沒有或者較少地惠及社會不利者和社會最不利者。那么誰是“社會最不利者”?誰是“社會不利者”?誰又是“社會有利者”? 根據羅爾斯的差別原則關于五種基本善理論,筆者認為社會有利者、社會不利者及社會最不利者的區別在于他們對于五種基本善占有程度的不同。社會有利者能夠感覺自身的價值及強烈的自尊、享有相對社會平均水平而言較高的收入和財富以及較高的社會權威和地位,
還有自由的思想及職業的選擇等等;社會不利者次之;而社會最不利者簡單來說就是指那些最低收入和財富的階層。所以筆者關于再分配必要性和再分配次生不公平的原因分析都是基于觀察比較各種再分配政策能否使那些最不利者變得更好。
第三,本文所強調再分配正義并不是意味著每個人的滿意,而是達到社會最不利者的滿意的狀態。“帕累托最優”原則指出:“對某種社會基本結構的安排來說,如果沒有別的可改善某些人的前景而不損害到另一些人的前景的在安排方式,這種安排就是有效率的”。所以必須強調的是,當權者設計的分配制度是不能夠達到社會財富分配的絕對平等以及分配結果使社會每個個體都感到滿意,為財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制定的政策都會形成結果上相對的不平等。所以,當權者只要以“分配正義”的名義采取的所有行動能夠達到“社會最不利者感到滿意”的狀態就可以令人接受,個人收入和社會財富的分配只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滿足社會最不利者對社會基本善的期望都是符合正義的要求。
二、 關于再分配的必要性的原因探討
1、再分配定義及再分配方式、作用簡要闡述。
再分配是指在市場初級分配結果的基礎上,政府是通過稅收等強制性手段收取可供再次分配的資源,以更加側重公平的目的,把這些可供再次分配的資源重新分配出去,以實現對社會弱者生存權利的進一步關注和更有效限制社會強者的權利和地位優勢。
在現實生活中,政府通過調節不同經濟領域、不同生產部門、不同收入納稅人的稅收高低來維護分配結果的相對公平;通過制定政策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扶持、社會弱勢行業(農牧業等)財政轉移以及對低收人群體的補貼來縮小分配差距;通過完善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濟等社會保障制度為社會成員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提供基本的經濟保障,維護社會公平等。這些年來,政府通過稅收、財政轉移支付對收入差距進行調節,通過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對市場運行機制的弱勢群體進行利益保障,維護了人的生存尊嚴,增強了社會各階層團結,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對于實現分配正義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
2、再分配的必要性的根本原因。
隨著貧富差距的日漸擴大,人們對于社會財富分配不滿意度也不斷提高,社會對分配正義的訴求日益凸顯,希望政府能夠彌補市場分配的不足的訴求也更加強烈,人們迫切期望政
府通過再分配措施改善初次分配不公狀態。
然而歸根結底來說,筆者認為再分配的必要性根本原因在于各社會主體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個人能力差異性和對分配正義需求共同性的矛盾。市場是人類迄今為止最有效率的機制,一方面,由于社會資源是稀缺的,各個社會主體在天賦、性格、能力、地位、權利上的差異性,會導致他們占有社會資源具有很大的差別,這種差別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只會越來越大;另一方面,作為參與社會資源分配的各方主體無論在橫向比較還是縱向比較都需要感受到自身獲得分配的正義。正是這種能力差異性與正義需求共同性的矛盾構成政府再分配必要性的根本原因。
3、再分配必要性的具體原因分析。
首先,市場機制的失靈和缺陷是政府再分配的首要前提。
市場具有盲目性、滯后性、競爭性的特征,自由放任的市場競爭最終將走向壟斷,導致社會兩極分化嚴重。完全摒棄政府干預的市場調節機制不能保持國民經濟平衡協調發展,其在維護分配正義方面的缺陷遠大于其優勢,往往會導致資源不合理的配置和浪費,形成“市
場失靈”。 具體表現在:各地區、各行業、各單位發展的不平衡;個人收入事實上存在巨大差別;市場競爭導致財富越來越集中于個別人或群體;“強者愈強弱者愈弱的馬太效應”等。例如,一個富人飼養的寵物消耗的物資就能夠滿足幾個窮人孩子維持教育和健康所必須的物資。這種兩級分化現象在公平市場競爭機制是公正合理的,但是這顯然在政治上和道德上都是無法令人接受的。所以,市場失靈所導致的個人收入不平等迫切需要通過非市場機制加以修正和彌補,而政府的再分配正是基于市場分配基礎上的非市場機制干預。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通過再分配措施來彌補和糾正市場機制不合理配置,促使市場競爭更加有序、運行更加合理,這是政府再分配合理性最重要依據。
其次,政府是有義務通過再分配來縮短社會收入分配差距,避免兩極分化。
具體表現在:①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實現社會共同富裕是我國改革發展的目標。政府絕不允許過大的收入差距導致社會兩極分化,影響社會主義共同富裕的實現。政府有義務采取措施來做大“蛋糕”、分好“蛋糕”。②財富的兩極分化已經嚴重破壞了各階層的政治紐帶。當收入財富、社會地位和權力分配處于不平等時會使處于不利地位者產生挫折、憤怒甚至反社會的情緒。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增進社會團結的目的,也會采取再分配手段
來削弱市場初級分配給廣大群眾帶來的不滿意感受。③再分配是政府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率的重要手段。政府可以通過國有化、制定反壟斷法等措施來限制自由競爭產生的資源、權力的集中化;通過再分配來減少貧困、減少犯罪、減少資源的浪費和無度消費;政府可以通過稅收、財政轉移來扶持成長中的中小企業,通過國防政策、公共基礎建設等促進人力資源的開發和資源的合理配置。穆勒總結說過:“在某一時期或某一國家的特殊情況下,那些真正關系到全體利益的事情,只要私人不愿意做(并非不能高效地做)就應當而且必須由政府來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