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章黨紀黨規學習題庫
一、填空題(共50題)
1.《黨章》規定,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2.中國共產黨全體黨員和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黨章) 3.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黨章)
4.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而奮斗。(黨章)
5.凡是成立黨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組織決定。(黨章)
6.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基層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黨章)
7.黨組織討論決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黨章)
8.對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黨的基層委員會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復雜,或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黨章)
9.嚴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定開除其黨籍;嚴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開除其黨籍。(黨章)
10.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黨章)
11.“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指的是“學黨章黨規、學系列講話,做合格黨員”學習教育。
12.民主集中制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 若干準則》)
13.黨組織對黨員的鑒定、結論和處分決定,必須同本人見面。(《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14.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組織生活。各級黨委或常委都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
15.新修訂的《準則》和《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
16.《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分為兩部分:一是黨員廉潔自律規范;二是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規范。
17.《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規定,黨員堅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凈做事。
18.《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規定,廉潔從政,自覺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潔用權,自覺維護人民根本利益。
19.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條)
20.《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第五條)
21.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
22.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23.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
24.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25.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
一條)
26.黨員在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27.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二條)
28.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
29.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
30.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
31.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一條)
32.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籍、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
33.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
34.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
35.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
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
36.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
37.組織迷信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
38.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
39.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
40.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
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
41.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
42.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三條)
43.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條)
44.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
45.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五條)
46.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七條)
47.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九條)
48.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