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發(作者:引人注目什么意思)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公布日期】2011.08.02
? 【字 號】晉人社廳發[2011]116號
? 【施行日期】2011.08.02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保險
正文
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遺留問題的實施意見
(晉人社廳發[2011]116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有關單位,中央各駐晉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107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解決我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遺留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合理核定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
(三)堅持依法參保和個人自愿相結合,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
二、適用范圍和條件
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 (一)具有我省城鎮戶籍;
(二)曾經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三)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三、補繳費用標準和繳費年限計算
符合條件人員,本人自愿,個人一次性補繳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補繳費用標準按1年2600元核定,15年為39000元。
補繳費用與年齡情況適當掛鉤,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滿65周歲及以下人員,按39000元標準繳納。65周歲以上人員在39000元的基礎上,每增加1歲,減少繳費1500元,最多減少至75周歲時止。全部費用繳清后,繳費年限統一按15年計算。
個人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的個人繳費賬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戶中支出,個人繳費賬戶資金支付完畢后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四、養老保險待遇
(一)符合條件的補費人員,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從全額費用繳清到賬的次月起,按月480元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按本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后統一參加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如系從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按月領取生活補助的供養直系親屬,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停止享受供養直系親屬待遇。
(三)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死亡后,享受退休人員死亡相關待遇。個人繳費賬戶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還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
五、其他問題
(一)2010年12月31日尚未達到男60周歲、女55周歲的人員,要按規定參保繳費。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延續繳費的辦法繳滿至15年。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按全省統一規定執行。
(二)適用范圍內符合條件的人員,不愿補繳參保的,可以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關于將未參保五七家屬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09]83號)不再執行。
六、時間安排
此項工作從本意見下發之日起開始,到2011年12月31日結束。
七、工作要求
(一)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險等歷史遺留問題,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切實把好事辦好。
(二)各地要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加強政策宣傳,力爭做到讓每個符合條件的人員都了解這一重大惠民政策。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操作和經辦流程,開辟專門服務窗口,提供方便快捷服務。集中時間和人力,確保在今年底前完成任務,避免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久拖不決。
(三)各地要認真做好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的身份認定、費用繳納和待遇核定工作。要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審核把關,實行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對參保人員的檔案資料和有關證明材料要認真審核,并在一定范圍內統一公示,接受群眾監督,防止弄虛作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四) 各市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問題、新情況要及時溝通上報,嚴禁亂開政策口子,確保此項工作平穩有序進行。為及時了解和掌握各市工作進展情況,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報送《山西省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情況匯總表》,2012年2月底前報送工作總結。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
附件:
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標準
2010年12月31日前年齡(周歲) 補繳數額(元)
65周歲及以下 39000
66 37500
67 36000
68 34500
69 33000
70 31500
71 30000
72 28500 73 27000
74 25500
75周歲及以上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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