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發(作者:瘋狂多人性派對)
論公司治理模式及發展趨勢
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 專業:國際商務
學號:2 序號: 姓名:楊露露
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學習,我對公司的治理結構和治理模式有了一定的了解,下面我將對比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分別從幾個方面來說明這兩大法系的不同點及其各自的優缺點,重點分析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的問題及其發展趨勢。
公司治理的模式,就是依據公司組織機構設置及其制度安排,對各國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所作的抽象的歸納。構建公司治理機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確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狀況,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關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分類依據有兩個:一是理論上的,二是立法上的。
一、公司治理的理論模式
(一)單邊治理模式
傳統公司法理論認為,股東是公司唯一的所有者。公司治理被抽象為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其基本是:股東選舉董事,董事會選聘經理,經理任命下級經理、雇員,以上各層之間均為委托代理關系。這一模式確認股東對公司的最終控制權,股東之外的主體不參與公司治理,在立法上,英美公司的組織機構設置最為典型。
(二)共同治理模式
二戰后,以德國公司法為代表形成了“共同治理模式”,其基本特征是雇員選舉自己的代表,與股東代表一起共同組成公司決策機關。這樣公司決策機關就是雙層結構:上層是監事會,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由股東代表和雇員代表組成;下層是董事會,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的經理人組成,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由于有了雇員的實質參與,公司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最大化,至少包括了雇員利益最大化。
(三)多邊合作治理模式
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個利益相關者組成,并由其決定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公司治理的目標是為了企業利益最大化也即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這樣就形成了多邊合作治理模式。其目前還處于理論狀態,在現實生活中并不存在。
二 、公司治理的立法模式
各國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有所區別。對西方主要國家的組織機構及其制度安排進行抽象歸納,有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幾種。
(一)英美的單層制模式
英美法國家公司治理結構實行單層制,在股東會下設置董事會。在美國,股東會為公司的權力機關,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由股東推選的董事會行使,經理也由董事會選聘。公司不單設監督機構,對高管的監督由董事會負責,具體由獨立董事組成專門委員會司職監督,其中審計委員會專司財務監督。英國的做法基本相同,最大區別是設置專門的審計人員負責公司財務監督。
英美的單層制模式的特點為:
1.董事會中心主義。股東會名為公司的權力機關,但權力僅限于公司法與章程明文列舉的部分,未予列舉的權力由董事會行使。
2.股東主導。公司治理主體限于股東,雇員、債權人不參與治理。
3.市場主導。
(二)德國的雙層制模式
德國的雙層制模式是資方、勞方各自負責選舉產生代表組成監事會,再由監事會推選董事組成董事會。體現民主管理的監事會居于負責經營管理的董事會之上,監事會除負責選任董事外,還負責對董事會的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董事會向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德國的雙層制模式的特點可以總結為:
1.共同治理。監事會由股東選舉的資方代表和工會選舉的勞方代表組成,體現股東與雇員的共同治理理念。
2.董事會中心主義。監事會、董事會分掌監督權與經營管理權,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并不干涉,形成事實上的“董事會中心主義”。
3.銀行債權人主導。德國商業銀行是全能型銀行,主銀行身兼公司的大股東、主要債權人雙重身份,深切參與公司治理。
(三)法國、日本的自由選擇模式
法國法律對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要求很靈活,可以采取單層制,也可以采取雙層制,由公司自己選擇。單層制多適用中小企業,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董事會享有最充分的權力,內部監督也由董事會負責。雙層制多適用大型公司,同時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內部監督主要由監事會負責。總的來看,法國的監事會權力不如德國。法國的自由選擇模式體現了立法的靈活性和對公司自治的尊重。
日本對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采取更具有靈活性、適應性的自由選擇模式。
日本公開大公司的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1.董事會中心主義。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東會僅就公司法典、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決議,其余決議事項皆歸董事會決策。
2.監督機構單設。在股東會之下與公司經營機構平行設立監督機構,由監事會或監察委員會行使監督權,另設會計檢查人專司財務會計報表的檢查。
3.銀行主導。與德國類似,企業貸款實行主銀行制度。銀行持有20%左右的非金融公司股票,同時是集團內公司的主貸款人,決定其必然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主導作用。銀行及法人股東通過內部渠道獲取經營信息,對管理層嚴密監督。
(四)其他公司治理模式。
東南亞、韓國、我國香港和臺灣地區的企業盛行家族治理模式。其特征是:
1.企業“兩權”分離不明顯,股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經營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
2.企業決策家長化。
3.雇員管理家庭化。
4.來自銀行、證券市場的外部監督很弱,主要依靠內部控制機制。
5.政府對企業的發展有比較大的制約。
三、我國的公司治理模式
中國的公司治理模式是混合公司治理模式。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采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于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
中國公司治理模式具有雙重特征:
1. 中國公司的治理結構采用的是類似于日本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并行的水平雙層治理結構。
2.中國證監會在2002年頒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又突出強調了英美公
司獨立董事制度下的單層治理結構模式,但形式上依然保留依據《公司法》要求成立的監事會制度。
我國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根據上述的“中國治理結構模式的雙重特征”和我國建立公司治理制度中的主要影響因素,目前我國公司治理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股東會形同虛設。(1)國有企業一股獨大或者絕對控股使得國有股代表(國有企業的董事長)有絕對的話語權,但與建立在一元化領導基礎上的國有股代表的以個人利益為導向的行為方式(個人政治利益大于企業經濟利益)產生根本矛盾,使得沒有人真正關心資產的保值升值情況;(2)股東代表缺乏 ,廣大中小股東無權參加股東大會;(3)由于股權主體缺失,“內部人控制”問題十分突出,股東大會流于形式,不能有效行使職責。(4)私有控制的企業,因股權過于集中,缺少民主決策機制,也使得股東會形同虛設。(5)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頻率和程序不符合章程的要求。
2.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任命受到黨管干部制度或私有企業主的“一言堂”嚴重影響,董事會規模不當,成員構成不合理,各董事的專長互補性差,不少董事和監事素質偏低,未能真正董事會決策作用和監事會監督作用。
3.監事會僅是擺設,職責難于發揮。國有企業的監事是由政府任命的,其角色相當于一個公務員,不可能完全以企業長期利益為重,而是以個人利益為最終取向,不可能擔負起真正的監督作用;私有控制企業的監事,是以董事長意志為主導任命的,也不可能真正監督以董事長為首的董事會和高管行為。
4. 所有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國有企業由于所有者虛擬和委托代理鏈太長,導致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是無解的;私有控制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理人之間也有一定的委托代理問題,市場化程度不高及外部治理約束力弱,使得私有企業的公司代理成本過大,私有企業所有者仍然無法放心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給予經理人充分的信任和激勵,因此私有企業的所有者與經理人之間的激勵也是無解的。
5. 所有者在公司規模較大時仍然事必躬親。在公司規模較小時,所有者與經營者集于一身是最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治理結構最優、效率最高);在公司規模較大時,所有者與經營者集于一身,會導致企業的長期戰略和重大投資無人負責,公司發展出現危機并積重難返。
6.小股東“搭便車”現象和侵犯小股東利益。小股東作為個體很難影響公司的決策,小股東能做的只有用“腳”投票,“搭便車”獲取短期利益成為小股東的主要目標;大股東在決策時的短視心理,和董事會里沒有代表小股東利益的代言人(如獨立董事),使得大股東侵犯小股東利益成為家常便事。
7.母子公司的治理結構不切合實際。在觀念和實踐中,把子公司作為母公司的一個部門一樣,母公司可以隨意調動子公司的資金和人員,將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和利益。
總而言之,我國目前公司治理結構主要不是為了治理的需要,而是為了滿足《公司法》的要求而虛設的,并沒有真正起到治理公司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模式的建議:
根據上文分析,中國公司治理需在外部治理機制、內部治理機制及內部控制系統三大方面進行改善。
A. 外部治理機制
1. 市場環境。中國公司治理的市場環境主要問題是經理人誠信度不高,存
在較嚴重的“內部人控制”或經理人利益取向問題,需要通過法律制度和經理人市場建設,形成規范的委托—代理市場,以減少公司代理成本。
2. 外部監管。外部監管機構包括財政部、證監會、銀監會等,需要進一步推進會計準則國際趨同和資本市場國際化進程,以提高信息披露、資本流動的國際化;建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市場,增強外部監管力度。
3. 法律和制度。雖然中國近幾年的法律改革力度較大,如憲法修改增加了保護私有財產的條款、物權法修改增加了產權保護條款,但法律體系的健全性依然難于適應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要求,需要在私有產權保護、產權市場化流動等方面進一步完善。
B. 內部治理機制
1. 董事會。產權制度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但在產權制度給定的前提下,董事會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主要措施有:
(1) 股東不直接參加企業經營而是委托董事會管理。
(2) 清楚界定董事任職資格和選拔標準、程序。
(3) 提高董事會中具有專業背景的獨立董事比例。
(4) 董事會決定公司長期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決定公司總經理的聘任。
(5) 完善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民主議事規則,對決策失誤和財務信息造假等建立個人責任追究制度。
(6) 對有重大決策權的董事,不但要確定績效評價和薪酬,還要建立與公司股東長期利益相掛鉤的激勵機制。
2. 監督機制。為有效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可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1)由股東大會直接委派財務總監,監督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2)直接關系到公司資產安全的重大事項決策權收回到股東會,如對外擔保、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決策權限。
(3)建立獨立監事和外派監事制度。公司監事會聘請主要債權人(如銀行、戰略合作伙伴)擔任獨立監事,對子公司則外派獨立監事。
(4)充分吸收德、日雙層治理的監督機制,將董事會下的審計委員會、審計機構,轉移到監事會下,形成完整的監督系統: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審計機構負責監督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的管理者及經營管理,以及內部控制系統評價。
3. 管理激勵。現代企業治理結構要求企業根據自己的實際建立科學和激勵相容的結構體系,在公司發展的不同階段,管理激勵設計的側重點應有區別:
(1) 在公司原始積累階段,主要是構建同甘共苦的扁平結構和創業氛圍,樹立個人權威體系。
(2) 在公司改進發展階段,主要是建立股權配置和激勵體系,完善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層之間的職責,明確他們的權限。
(3) 在公司持續發展階段,則需要建立鼓勵創新的體系、多級驅動的股權激勵體系和開放的人才吸納激勵體系。
綜上所述,公司的治理模式的選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模式,全面考慮,制定好公司的章程,那樣才能促進企業的長久持續的發展,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問題。對于國美遇到的問題,對于很多中國的企業來說都是必須防范的,“一股獨大”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我自己認為職業管理人的誠信問題也同樣重要,陳曉的留任讓我覺得狠狠的打了職業經紀人的誠信原則的耳光,值得人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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