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發(作者:淘寶網簡介)
建設項目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稱項目或工程)的管理,提高辦事效率,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資效益,預防貪污腐敗,根據有關法律和規章,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所有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財政資金,包括單位自籌的資金、上級政府部門的撥款和資本性經營項目的借款。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尊重基本建設規律,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堅持深化前期工作,規范管理過程,加強事后監督,在注重程序規范的同時不影響效率的提高。
二、努力建立分工科學、主體明確、職責具體、權責統一、環節簡化、程序規范、效率保證、監督到位、制約有力的管理機制和方法。
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用、經濟、牢固、美觀”為項目設計定位的指導思想,兼顧適度超前和可持續發展,注意降低項目投入使用后的運行成本和管理維護費用。
四、推行投資預算硬約束制度,實行限額設計。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未經規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突破投資預算。
五、基本建設管理的目標是:確保安全、保證質量、控制工期、節約投資、保持廉潔,即質量、安全、工期、投資和廉潔“五控制”目標。
第四條基本建設程序主要為:
一、有關部門提出項目建議,必要時進行可行性研究;
二、申請立項;
三、辦理規劃、用地、環評、消防和人防等行政審批手續;
四、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
五、征地、拆遷;
六、進行施工招標,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七、開工建設;
八、竣工驗收、項目移交及造價結算。
需到上級政府部門審批或招標的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的各項工作依照其性質及內在聯系,分為前期工作、招標工作和施工階段工作三大部分。根據分工科學、主體明確、職責具體、權責統一、環節簡化、程序規范、效率保證、監督到位、制約有力的原則,各個環節的工作采用“一個制度管理、一個機構招標、一個領導主管、一個部門主辦”的模式,有關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據本制度規定的分工和程序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共同推進。
第六條前期工作階段從項目建議起至取得施工許可時止,包括辦理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征地拆遷、以及委托編制項目建議書、
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承包等業務的對外發包工作。
施工階段從工程發包之日起至竣工驗收日止,包括施工過程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文明施工監督,以及合同管理、造價管理、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管理、施工過程問題協調、工程款撥付管理、工程驗收與移交保修管理等。
第七條各類項目前期工作和施工階段工作的主管領導和主辦股室按如下辦法確定:
房屋建筑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維修工程、信息化智能工程等,主管領導為分管項目工作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第八條 成立單位建設工程招標領導小組,負責建設項目有關業務的對外招標發包工作。招標領導小組組長由單位主要領導擔任或者委托其他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項目工作領導和紀檢組長擔任,成員由有關項目主管領導、主辦股室的主要負責人及財務人員等組成。
招標領導小組的具體職責是審查批準項目的招標文件、監督招標投標過程、監督零星項目的發包情況和受理有關招投標工作的投訴。
招標領導小組應當建立會議制度,重大事項應當通過會議集體議決。招標領導小組組長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委托其它領導主持會議。
第九條 項目主管領導對項目建設管理負組織領導責任,其權責如下:
一、負責制訂項目的實施計劃并組織落實;
二、負責征地和拆遷補償談判;
三、主持項目有關會議;
四、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五、協調有關部門關系,爭取上級撥款;
六、受單位委托簽訂項目的咨詢、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業務的發包合同,審查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會簽項目撥款手續;
七、指導、監督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依照有關規范高效率地開展工作;
八、主持工程驗收和移交工作;
九、向單位主要領導和班子會議報告項目工作情況。
第十條 項目主辦部門是項目推進和施工現場安全、質量監督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如下工作:
一、根據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或本行業工作需要,提出項目建議;
二、協助辦理項目有關的行政審批手續;
三、協助項目分管領導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
四、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工期和文明施工進行監督;
五、參與設計評審、工程招標和工程驗收。
第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必須通過立項程序方可確定。
第十二條 需要到上級發改部門立項的項目,依照有關程序和要求辦理。
第十三條 項目委托設計時應向設計單位下達設計任務書,明確項目設計的基本要求或意向。
第十四條 單位招標服務中心應就每個擬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起草招標文件,并于發布招標公告之前報招標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單位招標領導小組應于招標服務中心提交招標文件草稿后一周內召開會議,就招標文件建議的發包范圍、招標方式、定標方法、定價辦法及價款下浮幅度、邀請投標的承包商人數及具體邀請對象、合同的主要條款等問題作出決定,并制發會議紀要。
單位黨政領導班子聯席會議已有決議的項目,按照決議的原則制定招標文件。
以低價中標方式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制定標底以確定投標人有效報價的上限和下限。制定標底的方法由招標領導小組在審議招標文件時一并確定。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確定之后應當即日發布招標公告,公告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五個日歷天。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公告之后,單位招標服務中心方可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報名條件接受投標人報名。
第十七條 招標項目的開標會議應當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序舉行。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時間和地點時,應經招標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并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前通知投標人。遲到的投標人應取消其投標資格。
第十八條 開標會議應當參照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做法規范化操作,并做好詳細的會議記錄。參加開標會議的投標人和單位工作人員均應簽到并在定標記錄表上簽字確認招標結果。招標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應按項目獨立歸檔,交財務室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招標項目的報名人數或者出席投標會議的投標人數不足三家時,應當停止該項招標活動,報告單位招標領導小組另行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項目完成招標后,單位招標服務中心應發布公告公示招標結果。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或個人,不得承接項目的外包業務或參加投標:
一、不具備相應從業資質的;
二、近兩年在寶安區范圍內發生過重大安全事故或質量事故的;
三、被區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處罰或列入不良記錄的;
四、施工質量低劣,近兩年內有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的;
五、缺乏信用,近三年內承接過的單位財政投資工程拖延工期超過合同工期三分之二以上的;
六、目前仍在本單位轄區內承接違法建筑相關業務的;
七、近兩年內因拖欠工資導致工人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不服從行業主管部門的合法管理,或者威脅恐嚇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單位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認為不適合承接相關業務的;
九、涉嫌串通投標或圍標且有證據的;非法轉包且有證據的;非法掛靠對完成項目業務構成風險的;
十、經紀檢監察部門查實,有賄賂項目管理人員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項目的所有外包業務必須依法簽訂合同。
第二十二條 項目主管領導在簽署合同前應當仔細審核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手續。沒有授權委托書或者未加蓋城建辦合同審核專用章的,項目主管領導不應簽字,黨政辦不得蓋章,財政部門不得接收合同。
第二十三條項目的施工過程必須對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進行監理。
第二十四條已發包工程在給予合理工期的前提下必須保證按期完工。項目主辦部門應強勢督促工程進度,各有關部門和有關領導應顧全大局,互相支持配合,提高辦事效率,及時協調解決拆遷障礙、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等影響工期的各種問題。
第二十五條 施工承包合同應當于中標后七天內簽訂完畢,同時由施工單位提出開工報告明確開工日期。實際工期從開工報告批準之日開始計算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一般應預先通電通水,現場接口以外部分的費用由我方負責。
第二十七條 因施工承包方原因而拖延工期的,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向承包方索賠。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的實際造價按如下原則進行管理:
一、除搶險救災工程外,一般項目不得以“按實結算”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
二、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對需遷移的市政管線和建筑物進行詳細的拆遷設計;編制預算時,應據此算足所需的遷移恢復費用。
三、編制預算時應合理考慮施工措施費用并實行包干,除非發生重大特殊情況或重大漏項,否則不予調整。
四、編制預算時應足額提取預留金。
五、對事先難于準確計算的市政、水利等工程的軟基處理費用,應在預算書和發包合同中預先說明,施工時再根據現場實測結果確定工程量,并按規定程序辦理簽證。
六、以工程勘察報告和施工場地狀況為依據,盡量將零星土石方、現場殘留建筑物清理、青苗清理及場地平整等費用納入施工預算,在發包時一并包干,不另行簽證。
七、對于少數未列入深圳市建材價格信息的建材或設備,可采用市場詢價的方式,根據不少于三家供貨商的報價情況研究確定進貨價后,再按規范計算發包價。
八、建筑材料、勞務費用的市場價格變動的機遇和風險全部屬于承包商。
九、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的工程量,原則上按編制本項目預算時的同期信息價計價,并按發包時主合同的下浮比例同等下福
十、 現場工程量變更簽證必須有符合本辦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手續方予承認。
十一、工程發包價中均應包含稅收、報建及驗收環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臨時設施費和文明施工費等費用。
第二十九條驗收組織辦法:
1、項目主管領導負責主持
2、工程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外觀驗收、質量保證資料驗收、工程量計量和工程系統試運行四部分,根據設計圖紙和國家驗收規范認真進行驗收。
3、驗收完畢應當召開總結會議,并制發會議紀要。
4、未經驗收的項目,一般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條工程驗收合格后,應即向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移交。單位財務不得以經費問題為理由拒絕接收。
第三十一條工程保修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屬于施工承包方責任的,使用或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項目主辦部門,由主辦部
門督促施工方維修。施工方不履行保修責任時,依照合同保修條款嚴格處罰。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單位招標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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