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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通則(2006修訂)
【發文字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41號
【發布部門】財政部
【公布日期】2006.12.04
【實施日期】2007.01.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4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批復》(國函[1992]178號)
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企業
財務通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部長 金人慶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企業財務通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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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財務管理,規范企業財務行為,保護企業及其相關方的合法權
益,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
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確定內部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
全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
企業財務管理應當按照制定的財務戰略,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制成本
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重組清算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負責制定企業財務規章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以下通稱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企業財務的指導、管理、監
督,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監督執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按照財務關系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制
度。
(二)制定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支持企業發展的財政資金
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制度,檢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質量。
(四)實施企業財務評價,監測企業財務運行狀況。
(五)研究、擬訂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分配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
(六)參與審核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重要改革、改制
方案。
(七)根據企業財務管理的需要提供必要的幫助、服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等企業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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