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9日發(作者:膽紅素正常值是多少)
國稅總局納稅服務司稅務問題解答匯集1-192
(更新至2011年2月18日192個問答錄)
問192:外資企業是否要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2011-2-14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
知》(國發〔2010〕35號)的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
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
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
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
企業及外籍個人。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
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3號)規定,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
之后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以下簡稱“三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三稅”,不征收城市
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問 191:對已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期滿的企業可否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2011-2-12
問題內容:
對以前年度已招收下崗人員,享受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期滿的企業,可否按財稅
[2010]84號規定,重新招收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享
受財稅[2010]84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
[2010]84號)規定: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
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
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
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
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
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
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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