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的外曾孫子有權代位繼承遺產嗎?
黎亞茹和丈夫生有四個女兒。四個女兒都結婚了,婚后生活很幸福。1999年,黎亞茹的丈夫去世。2000年,黎亞茹80歲了,但身體較好,還能做針線活和做飯洗碗等家務活,村里的人都非常羨慕,都說她能活到一百歲。2006年,黎亞茹的二女兒張倩在車禍中身亡,黎亞茹很難過,身體就不如以前好了,但還是比同齡的老人要健康。2008年10月,張倩的女兒包靜生下一個男孩李毅,隨后包靜產后大出血死亡了。黎亞茹看著這個可憐的嬰兒,又疼又愛。2010年1月,黎亞茹因病去世,留下遺產6間房屋、5萬元存款和3000元現金。黎亞茹的三個女兒正在商量如何處理母親黎亞茹的遺產,李毅的父親找到家里,主張李毅有權代位繼承黎亞茹的遺產。黎亞茹的三個女兒不同意。雙方為此爭吵起來,僵持不下。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被繼承人的外曾孫子是否有權代位繼承遺產。根據我國炫I承法》第11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同時,《繼承法意見》第25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可見,代位繼承不受輩數的限制,但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同時代位繼承,只能由親等最近的親屬代位繼承,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代位繼承,如果孫子女、外孫子女也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代位繼承等等。
本案中,被繼承人黎亞茹的二女兒張倩先于被繼承人黎亞茹死亡,依法應由被繼承人黎亞茹的外孫女包靜代位繼承。現外孫女包靜也先于被繼承人黎亞茹死亡,則依法應由被繼承人的外曾孫子李毅代位繼承。因此,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被繼承人黎亞茹的外曾孫子李毅有權代位繼承遺產,黎亞茹的三個女兒反對和阻撓是不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