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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設法規案例分
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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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設法規案例分析論文
摘要:在土木工程建設法規的第二講“工程建設程序法規與執業
資格法規”和第五講“工程建設合同管理法規”中講到承包方如果超
越自身資質等級承建工程,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合同當屬無效合同。如
果因工程問題造成損失,承包方應承擔責任。本文通過具體案例分析
結合相關法律法規,論述了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處罰及其
相關依據,工程建設中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并對如何避免類似事件
的發生提出幾條意見。
關鍵詞 超資質承建工程 合同無效 承包資格
:
正文:
一、案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區修建工程隊(以
下簡稱乙方)訂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規定:乙方為甲方建一框架廠房,
跨度為12M,總造價為98.9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1993
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開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
材料墊付款共101.6萬元。到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質
量部分不合格。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經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維修和承建小型非生產
性建筑工程,無資格承包此項工程。經有關部門鑒定:該項工程造價應為98.9
萬元,未完工程折價為11.7萬元,已完工程的廠房屋面質量不合格,返工費為
5.6萬元。受訴法院審理認為:工商企業法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
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超范圍經營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廠房,
超越了自己的技術等級范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
一款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原、被告所訂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2、被告返還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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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償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費5.6萬元。
二、分析
(一)案例分析
建筑企業在進行承建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核準登記的建筑工程承建技術資
質等級范圍,禁止超資質等級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經營范圍僅能承建小型非生
產性建筑工程和維修項目,其技術等級不能承建與原告所訂合同規定的生產性廠
房。因此被告對合同無效及工程質量問題應負全部責任,承擔工程質量的返工費,
并償還給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二)超資質承建工程的處罰種類及相關法律依據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處罰種類:警告、、責令停業整頓、降
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
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
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
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
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酬金1倍以上
2倍以下的;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可責令停
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承接方違反本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勘察設計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三萬元以下,在六個月
至一年內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設計業務,將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資質年檢的重
要依據;有下列行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處降低資質等級,兩年
內不得升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超越勘察設計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接業務的。”
4)、《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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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
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
得的,予以沒收。”
5)、《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無《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或擅自超越《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圍從事承包活動的,由
工程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停工的處罰,并可處以
。”
(三)工程建設中幾種合同無效的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主體不適格而導致無效
沒有資質、低于相應級別資質要求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為無效合同。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只有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法人單位才有資格與建設
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合
同主體不合格而無效。
這一類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的合同無效。
2)、違法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
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A、必須招標而未招標導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
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等關
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
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以上三
大類工程項目必須招投標,沒有招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
投標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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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
標。如果建筑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則會導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B、中標無效導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投標法》規定了六種中標無效情況:1、第50條: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者
惡意串通;2、第52條:招標人泄漏招標情況或標底;3、第53條投標人串通或
行賄;4、第54條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5、第55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前
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6、第57條: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以上六項是因
為招投標無效,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3)、因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A、違法分包的行為表現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
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B、非法轉包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
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
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
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
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四)違反法定建設程序
建筑工程的發包人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必須遵循相應
的法定程序,依法辦理土地規劃使用、建設規劃許可等手續。否則,將導致合同
無效。
總結:在實際工程承包中,發包方應認證核查參與投標的承包方
的法律證件,核查其是否有合適的資格參與工程的建設的投標。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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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能減少應資質不足引起的事故發
生率。同時監理單位應公正監理,對工程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發包方
反映,并反饋給承包方監督其認真完成工程。在合同的簽訂時,應注
意合同的主題是否擁有足夠的資格,認真審查每一項,避免不必要的
損失。
最后感謝潘老師講述的土木工程建設法規的課程,讓我對工程與
法規間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和認識。依法辦事,依律執行,安全生產。
是我們土木人在做工程項目中時刻謹記和堅決執行的。
參考文獻:
建設法規 [專著] / 主編呂成, 王薇. 北京 : 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 2011.
工程建設法規教程 [專著] / 編著何佰洲. 北京 :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09.
土木工程建設法規 [專著] / 作者齊蘇.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 2009.
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專著] / 顧永才, 主編田元福.北京 : 科學出版社,
2006.
土木工程建設法規課件 課件持有人:潘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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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3 12:33:4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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