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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習班
經典刑法案例25題 新開主題 傳紙條(2) 回復主題
1. 甲與乙因打麻將發生糾紛,雙方發生拉扯,打斗時,甲抽出隨身
攜帶的小刀揮舞,準備繼續與乙打斗,揮舞的小刀將旁邊準備離開的
丙手腕割傷,經鑒定,丙的損傷程度為重傷。甲的行為構成了何罪?
是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傷害罪?
答:這就是刑法學理論上所說的典型的“打擊錯誤”或者“行為誤差”,
即行為人本欲打擊甲,卻打擊了乙。對于打擊錯誤,應如何處理,觀
點上有不同的爭議,理論上的學說和分析也很復雜,在此不便展開。
好在司法考試只說通說。通說一般認為,關鍵看對行為人對實際造成
的結果有無過失,如果無過失,則構成其本欲造成的結果的未遂犯。
如果有過失,則與其本欲造成的結果之間構成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
處斷。按照上述理論,從本案的案情看,實際上本案并無成立過失傷
害罪的可能,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
2. 段某舉射殺站在河邊的馬某,響后,馬某應聲倒入河中,段某認
為馬某已經死亡,便轉身離開了.經法醫鑒定,,馬某身亡并無傷,而是
溺水而死.段某的行為構成 A.故意殺人既遂 B.故意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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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這是理論上說的“因果關系錯誤”,即行為人以為某種危害結果
是由自己的甲行為造成的,但實際上是由自己的乙行為造成的。本案
中,段某認為馬的死亡是自己擊的結果,但實際上是拋尸的結果。
對于這種因果關系錯誤,理論上認為,不影響刑事責任,即段某仍應
負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問:響后,“應聲入水”,可以理解為是行為人“拋尸”嗎?擊的
必然結果應當是有被擊中而導致的直接后果。現在沒有擊中,不是
所有人在這種情形下都必然會溺水死亡(比如嚇得掉到水里,但是會
游泳),您認為呢?這個人基本屬于膽子太小那伙兒的,嚇暈了,才
會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擊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
答:不論是打中,拋“尸”入水,還是打中(沒有打死)落入水中,
或者是象你所說嚇暈掉到水里,現在的結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為人
欲造成的結果已經達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與行為人開射擊的行
為之間明顯具有因果關系,只不過是行為人對這種因果關系的認識發
生了錯誤,即實際情況是開射擊——落入水中----死亡,但行
為人認為是開射擊----死亡。但是這種對因果關系的錯誤,并
不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因為最后行為人希望達到的結果已經達
到,而行為和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
關系具有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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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也一直認為犯罪行為人應當對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結果負刑
事責任,因為前提是擊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
不能說沒有因果關系。只是一直覺得這個案子的情形與直接擊致死
的情況應當有所區別,具體怎樣區別更能罰當其罪。從您的解答中感
覺,好象這種區別并沒有意義,以結果論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
對不對?
答:因果關系錯誤在這個具體案例中,對具體刑事責任是沒有什么影
響,但是不能據此就說研究因果關系錯誤就沒有意義。實際上,對于
因果關系錯誤,理論上的爭論還是很大的。具體案例事實的變化實際
上也可能影響刑事責任問題,例如,在這個案例中,如果行為人誤認
為行為人已死,而離去,但實際上行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
或者行為人認為行為人已死,為了“毀尸”滅跡,放火燒毀乙的“尸
體”,結果不僅燒死了乙,還燒毀了乙和鄰居的房屋,則前一行為(殺
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后一行為構成放火罪,但兩行為之間
具有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系,構成結果牽連犯。
3. 甲欲殺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經常喝的飲料里,當天,乙的朋友丙
來訪,乙用飲料招待,丙被毒死,問:甲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
答: 這實際上仍然是理論上說的“打擊錯誤”,即行為人本欲侵害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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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卻侵害了乙。對于打擊錯誤,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如果行
為人對實際造成的結果主觀上有過失,構成過失犯罪,而他對所預見
的事實構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為人的行為只有一個,卻分別觸犯
了兩個罪名,實際上是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在本案中即構成
故意殺人罪未遂。
問:對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書上對2002年一道試題的分析,卻說
這種情況構成了直接故意殺人既遂,理由為其行為雖然發生了對象錯
誤,但其行為侵害了同一社會關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殺人既遂定罪,
且是直接故意。對此疑惑不解,能給我們釋疑一下嗎?
答:這不是對象錯誤,而是打擊錯誤。對象錯誤與“打擊錯誤”具有
明顯的區別,區別的關鍵在于,對象錯誤是行為人弄錯了行為對象,
如誤把乙作為甲而殺害;而打擊錯誤則并未弄錯侵害對象,行為人的
行為就是直接針對他欲侵害的對象實施的,只是由于失誤而對其他對
象造成了侵害,如行為人欲殺甲,舉向甲射擊,因法不準,誤將
乙打死。由此區別決定,對象錯誤的實際的犯罪構成只有一個,因而
并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打擊錯誤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對實
際造成的結果存在過失,則行為人的犯罪構成可能是兩個,當然這兩
個犯罪構成是不充足的,因為行為人的行為只有一個,所以,打擊錯
誤實際上是一個故意犯罪未遂和一個過失犯罪的想象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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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甲在偏僻鄉間小路上運輸,乙見狀上前實施搶劫,甲用暴力
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為 A是故意傷害行為 B是正當防衛 C
因為運輸屬于犯罪行為,甲對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為了維護合
法權益,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D是緊急避險
答:首先需要考慮的是搶劫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財產權,
又侵犯了人身權。在本案中,因為屬于違禁物品,故財產權無從
談起,但甲的人身權利仍然受到法律保護,甲為了保衛自己的人身權
利,當然能夠實施正當防衛。
問:看了答復后,對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頁,該文明確指出
搶劫罪的財物也可以是違禁品“例如,行為人使用暴力搶劫的,
也成立搶劫罪。”與你的說法有出入,請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關于搶劫罪犯罪對象的論述與我前面的說法沒有出入,
搶劫違禁品的,當然構成搶劫罪。此時,對于搶劫行為實施的防衛行
為,也可以構成正當防衛。關鍵問題是被害人(防衛人)對沒有
財產權(此時,的所有人是國家),但被害人是的保管人,
對財物的保管人實施危及其人身權利的搶劫行為,當然構成搶劫罪,
而被害人此時為了保衛自己的人身權實施防衛行為,當然也是正當防
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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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請教石老師:一天,甲要殺丙,乙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
約乙一同去殺丙,乙畏懼懲罰謊稱生病未去,結果甲獨自一人把丙殺
死。問:乙是否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我認為,共同犯罪行為作為一
個整體達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為也都構成既遂,所以乙不構成犯罪
中止。對否?
答:你的理解是對的。司法考試刑法試題經常出現這樣的問題,從
1997年以來,這道題已經出現了兩次了
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發現有一個推摩托車的人形
跡非??梢?,覺得他的摩托車可能是偷來的。當他把摩托車停在路邊
發動想騎走時,朱某走過去,裝著認識這輛車的樣子,圍著車看了一
會兒,然后對他說:“你到哪里去?”那人就棄車跑了。此時,朱某
看四周無人,就想騎回家據為己有。剛騎一會兒,朱某被前來查尋的
失主抓獲歸案。摩托車經估價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為如何
定性?
答:我認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為可以認定為罪,而且已
經既遂。從案情上看,朱某首先發現此人形跡可疑,由此產生了
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實施的,最后非
法占有了摩托車,達到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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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在刑法典中,規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態,即犯罪預備,中止,
未遂,既遂對預備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為了殺死某乙,在市場
上買了刀,一天他拿著刀向乙家走去殺乙,在路中,由于形可疑,
被警察發現,制止了他的這一行為,這是犯罪預備,可對他該定什么
罪?故意殺人嗎?而從犯罪的構成來看:需要四個方面,主體,客體,
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在此甲的行為的客體是什么?他并沒有侵犯乙
的生命權。 (2),對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沒有犯教唆的罪,請問對
教唆人該怎么處理?構成犯罪嗎?定什么罪?是既遂還是未遂?
答:第一題:首先要說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態(預備、未遂、中
止)所符合的犯罪構成,在刑法理論上稱為“修正的犯罪構成”,而
刑法分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叫做“基本的犯
罪構成”。“修正的犯罪構成”即以基本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過程中
的停止形態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結合刑法總則的規定,對基本構成予
以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一般我們所說的某罪的構成要件都是指基本
構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構成要件去套修正構成,就會出現你的困惑。
例如,你舉的例子,故意殺人罪基本構成要求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
命權,但在故意殺人預備形態中,行為人的預備行為還未直接指向被
害人,但其預備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權造成了威脅,即被害人的生命
權因行為人的預備行為處于危險狀態,從廣義上講,這不也是侵害了
被害人的生命權嗎?再換一個角度,對于犯罪預備、未遂、中止,刑
法為什么要規定從寬處理呢?從犯罪構成理論上講,不就是因為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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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符合基本構成嗎?第二題: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
法理論上稱為“獨立教唆犯”(即此時,教唆者與被教唆者之間沒有
形成共犯關系),對于獨立教唆犯,刑法第29條第2款規定,可以從
輕或者減輕處罰,這一規定的前提是構成犯罪,只是可以從輕或者減
輕處罰而已。獨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內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
罪就定何罪。一般認為,獨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
8. 甲和乙同時射擊丙.但不能查明是誰打死了丙.那么對甲和乙如何
定罪呢? 2002年的試題.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誰造成了丙的重傷.
該怎么定罪呢?
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間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
不論具體是誰打出的子彈把丙打死,甲乙兩人都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
事責任。如果沒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時犯,還需要查明到底是誰打死
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殺人罪既遂,沒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殺人罪未遂。
這主要是一個證據問題。 其實上述回答已經把第二道題也答出來了,
甲乙兩人共同打丙,顯然題目暗示甲乙兩人是共同犯罪,兩人都定故
意傷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為全部責任。
9. 數罪并罰中如A罪是主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B罪是主刑+剝奪政
治權利4年,那么數罪并罰時A罪和B罪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相加7
年,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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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之間的并罰,目前并無明確的法律依據,
因此,司法考試也不會考。在實踐中,對于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并
罰,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則。即在此案中,剝奪政治權利應當是7年。
10. 我國留學生甲在西歐某國留學期間實施盜竊行為, 被所在國判
處監禁5年,刑罰執行完畢后,甲即回國?;貒坏?/span>1年時間,甲連 續實施盜竊,共盜得價值35000元的財物。 甲是否構成累犯? 答:按照刑法學理論的一般觀點,前行為發生在我國領域外,后行為 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是否構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論。如果前行為根據 我國刑罰構成故意犯罪,且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后一行為 也是故意犯罪,也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且后行為發生在前行 為刑罰執行完畢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就構成累犯。也就是說,是 否構成累犯,還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判斷。 11. 王某從稅務機關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將其中20余張賣給他人, 后覺得賣增值稅發票相當掙錢,其便又偽造了50張賣給別人。其行 為構成 A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B 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C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D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罪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答: 你的理解是對的,在目前的理論框架下,不論認為偽造發票和 出售偽造的發票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數罪并 罰,都應從一重處斷。 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沒有,題目問王某的行 為構成了何罪,并非是問王某的行為應以何罪論處。根據提問,如果 你不選c,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為不構成出售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要知道,不論是牽連犯還是吸收犯,其構成條件都要求有數行為,且 這數行為都單獨構成犯罪。 12. 我們實踐中遇到了這種問題,有人說借你摩托用幾天,然后拿去 賣了,這是算盜竊還是?然后有一個案子是兩個人設了個騙 了一個人的手機用來打電話,然后就跑,受害人追上去,在追捕過程 中發生扭打,然后把其中一個人抓住了,那么這種情形下,是盜竊轉 變的搶劫,還是轉變的搶劫呢? 答:(1)、此種情況肯定不是盜竊,因為行為人非法占有摩托根本不 是秘密竊取。是不是需要考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產生的時間到底 是在占有摩托之前還是之后,如果就是想非法占有摩托而謊稱借用幾 天從而占有摩托,就是典型的行為。但是如果占有摩托確實是想 借用,日后打算歸還,但借用之后才起意非法占有,其行為應當是侵 占。 (2)、這種情況當然屬于轉化的搶劫,因為根本沒有盜竊 行為。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13. 王某,某廟會香頭(進行迷信活動),宣傳王某可以用迷信 疾病。李某有精神病,醫治無效。其家人請王某為李某治病。在經李 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將李某帶到廟會治病。王某在隨后幾天內用手掐、 鞭打等方法為李某治病,一日李某被王某在治病時失手掐死。問王某 應定何罪? 答:王某的行為顯然不能構成非法行醫罪,因為其行為內容中顯然不 包含醫療行為的內容。王某的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但不能定過失致 人死亡罪,因為233條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法條競合中是普通法,如 果有特別法,應當適用特別法,而刑法第300條第2款規定了利用迷 信致人死亡罪,恰恰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別法,因此,應定此罪。 14. 案例1甲乘出租車,趁司機下車小便之機將車開走.定搶奪罪;案 例2甲為乙扛行李出火車站,乘乙驗票之機將行李拿走,定盜竊罪.為什 么客觀表現相同,定罪卻不同呢? 答:這兩個案例的定性其實都是有爭議的,你所說的只是一種觀點。 我想這兩個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關鍵在于搶奪罪、盜竊罪或者侵占 罪的客觀表現不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是公然奪取,即一旦實施即可 被被害人所發覺;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即自認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 方法非法占有財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況下,產生非法占有的 目的進而非法占有財物。案例1,行為人的行為顯然不是秘密竊取,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而是公然奪取,但又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因而應定搶奪罪。案例 2到底是定盜竊罪還是侵占罪,需要仔細斟酌。我傾向于定侵占罪。 15 楊某,男,28歲。朱某(楊某之妻),女,27歲。1998年1月底, 楊某酒后駕駛130型汽車路過某學校門口時,朱某坐在駕駛室副座 上,楊某因酒性發作,車速過高將學生李某撞成重傷。在眾人的圍觀 下,楊某謊稱將李某送醫院救治,遂將李某抬上汽車。當汽車行駛至 某一偏僻山路時,楊某酒醒過來,便與朱某商量處理李某之事。其后, 二人將李某拖出來放在路邊草叢中,準備逃走。這時忽然聽到李某迷 迷糊糊中說:"我記住你們的車號了,你跑不掉。"二人害怕,經再次 商量,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將李某拖至一土坑里,用土將李某埋起 來,上面又壓了一塊石頭,致使李某不久窒息死亡。根據上述情況, 作下列選擇:楊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交通肇事罪 B.故意殺人罪 C. 過失致人殘廢罪 D.過失致人重傷罪 答:首先,沒有過失致殘廢罪,所以c肯定不選。在本案中,楊某的 行為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行為,而且是酒后將李某 撞成重傷,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構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楊 某和朱某為了滅口,將李某活埋,造成李某死亡,楊某和朱某構成故 意殺人罪。 問:若本題是肇事后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后拋棄致死的(而非本題中有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另外單獨殺人的犯意),是否應根據司法解釋直接定故意殺人罪,而 不是與交通肇事罪并罰。 答: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釋,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 帶離事故現場后遺棄,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里的故意殺人罪只是對行為人將被害人帶離現場致其死亡的評價, 并不包括前邊的交通肇事行為,也就是說,如果前邊交通肇事行為能 夠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實行并 罰。因為如果此時僅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根本無法評價前邊的交通肇 事罪。此時明顯是行為人分別在兩個罪過支配下實施的兩個行為,應 當數罪并罰。 16 尹某系某省考試院處長,掌管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 家長到尹某,要求對其子給予照顧,并送上現金8000元。尹某了 解到該生分數很高,完全可以被錄取,但佯裝不知,慨然應允,并將 8000元錢欣然笑納。尹某的行為構成: A、受賄罪 B.罪 C、 不構成犯罪 D.侵占罪 答:尹某的行為顯然不構成侵占罪,因為將8000元“笑納”的行為 肯定不是代為保管。尹某的行為也不是,因為尹某收受8000元 的行為是被動的,不是主動的,即雖然包含隱瞞事實真相的因素,但 考生家長的認識錯誤并非是由于尹某的“騙”,因而也不構成罪。 尹某的行為是否是受賄罪,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受賄罪中的“為他人謀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取利益”,一般認為,受賄罪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包括允諾為他人謀 取利益,所以尹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17. 行為人盜竊國家所有的、具有歷史價值的檔案的行為,是否屬于 想象竟合?如果不是,是否可看作盜竊罪和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的 法條竟合?為什么? 答:刑法第329條規定的”竊取國有檔案罪”與第264條規定的盜竊 罪之間的關系,應當是法條競合,不是想象競合犯。關于法條競合和 想象競合犯之間的區別,關鍵在于想象競合犯是因為行為人的一個行 為觸犯了內容本來互不相關的數個罪名,而法條競合的本質是數個法 條之間具有包容或者交*關系,也就是說,法條競合是先于具體的行 為就已經存在,即“先天”的,而想象競合犯是因為具體的危害行為 而引發的數個罪名(法條)之間的競合。 18. 甲稱自己可以將1元錢變成10元,乙信以為真,于是拿出2000 元錢要甲當面變成20000元,甲將錢用紙包上,在手上變來變去,乘 乙不備,用事先準備好的另一包紙代替,而將包有2000元錢的紙藏 起來。然后將假的紙包交給乙,讓其在兩個小時之后再打開。 問: (1)、乙將2000元錢交給甲讓其變成20000的行為,是否是乙基于 錯誤的認識而“處分”自己財產的 行為?(2)、甲持有乙2000元錢 的行為是否屬于“占有”? 3、甲是“盜竊”還是“”?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答:這是2000年的一道真題。對于這道題的答案到底是盜竊罪還是 罪,我們也是斟酌了很長時間,最后得出了罪的結論。首先, 乙因為甲的虛構事實的行為陷入了認識錯誤--認為甲能把小錢變 成大錢。這里馬上就遇到一個問題,即你提到的第一個問題,乙將錢 交給甲的行為是否是處分財產的行為,我們認為這是乙處分財產的行 為,如果深入設想一下,乙對甲能把小錢變成大錢的能力確信不疑, 即乙實際上是認為,給了甲2000元,就會拿回2萬元,這2萬元顯 然已經不是原來的2千元,對于這2千元來說,乙的行為確實是行使 了處分權。甲持有2千元的行為是不是占有,我們認為這就是占有, 如果我們把整個案情聯系起來看,甲把2千元藏起來后,要求乙等其 走后2小時再打開紙包,乙此時仍然基于被欺騙的認識錯誤接受了甲 的這一要求,充分說明了甲的行為是占有。 19. 《刑法》155條有關疑問:如果行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 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應定“走私罪”還是“走私珍 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相關的156條如何定罪? 答: 走私罪是一個小類罪,包括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普 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等9個個罪,刑法155 條、154條規定的間接走私和轉走私的情形,其定罪是以相應的個罪 定罪。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20. 甲將一塊石頭放在鐵軌上,意圖顛覆火車(足以使火車顛覆毀 壞),但在火車來之前又因懼怕法律制裁而撤掉石頭消除了危險,甲 的行為應如何定性??是中止還是既遂后的從寬情節? 答:這個問題提得好。這實際上就是刑法理論上對危險犯的爭議之一, 理論上見解不一。不過司法考試是以通說為準,通說認為,因為在危 險犯中,只要危險狀態出現,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 犯罪過程中,不能在犯罪既遂后再出現犯罪中止,即犯罪停止形態的 四種具體形式彼此排斥,因此,這種情況只能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 中止,但是可以在量刑時作為酌定情節從寬。從理論上講,目前關于 危險犯的理論實際上是阻斷了實行階段的中止,這是理論問題,不會 考到。 21. 脫逃罪是否繼續犯?有這樣一個案例:行為人15歲時從監獄脫 逃,到17歲時被抓歸案。是否構成脫逃罪? 答:脫逃罪應當是狀態犯。這里有一個繼續犯與狀態犯的區別問題。 狀態犯是指犯罪行為一經實施,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為也隨之結束, 但基于該犯罪行為所產生的不法狀態仍繼續存在。狀態犯與繼續犯區 別的關鍵在于,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與行為所造成的狀態同時處于持續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之中,而狀態犯則是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之后,其所造成的狀態仍處于 繼續之中。 22. 行為人從別人家偷到一電腦,電腦買來時花了4500元,如果行 為人把電腦賣得6000元,請問其盜竊數額算4500元還是6000元? 根據什么標準來定?記得02年司法考試有這樣一題:王某利用計算 機知識獲取某公司上網賬號和密碼后,以每3個月100元的價格出售 上網賬號和密碼,從中獲利5000元,給該公司造成4萬元的損失。 想請教石老師,他的犯罪數額是多少?為什么? 答:行為人的盜竊數額不是4500元,而是6000元。盜竊數額,一般 應當按照被盜物品的實際價值計算,被盜電腦買時4500元,但因已 經使用,應按照殘舊程度,應委托估價機構估價,即此時被盜電腦的 價值肯定少于4500元。但是,按照最高法院關于盜竊罪的解釋,如 果銷贓價格高于實際的盜竊數額的,盜竊數額應按照銷贓數額計算, 所以,此案的盜竊數額是6000元。你可以看一看這個司法解釋的第 5條。 按照最高法院盜竊罪的解釋,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于盜竊數 額的,損失數額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也就是說,損失數額大于盜竊數 額的,不能把損失數額作為盜竊數額,損失數額只是從重的情節。 23 我要送一塊普通的化石給日本人,并且他要乘坐飛機帶回國,不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知道是否違法? 答:這個問題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你問的是是否違法,而刑法第 325條規定的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中的珍貴文物,是 指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由于此罪是空白罪狀,什么是“國家禁 止出口的珍貴文物”需要根據文物保護法規的規定認定,你可以查閱 相關法律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24 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間,他們(共19位司機)中有的兩 人一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車投幣箱的鑰匙(應當由公交 公司財務科和***科每3天共同開啟取款)。等下班后打開投幣箱,屢 次在自己開的公交車上偷票款。為了不引起公司懷疑,他們每次少的 只偷幾十元,多的也只有一兩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時被同 事發現,監守自盜行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竊得票款28740元, 其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幾十次,得手1萬多元。 “專家說法:浙江萬 馬律師事務所主任徐敏說,如果被告用鑰匙開的票箱不是自己所開公 交車的,就是盜竊;票箱是自己所開公交車的,就是職務侵占。”對 此觀點我不認同。我認為既然司機本來就沒有取票款的權利,他取得 鑰匙的行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職務上的便利。因此不論 是否是自己開的公交車還是其他司機的公交車都應當構成盜竊而不 是職務侵占。 快樂閱讀網 快樂閱讀網 答: 同意你的看法。 25. 王某的妻子與李某通*,王某很氣憤,把李某抓到家里,進行毆 打,并要李某電話回家,讓家里拿一萬元賠償王某,才能將李某放回 家,并稱以后他也不要妻子了,讓李某帶走,李某被拘禁一天后,因 其家屬報警,遂被解救,王某也沒有拿到錢.此案如何定性? 答:是罪既遂。首先,王某以財物為目的,拘禁李某,應定 罪。其次,罪的既遂不以是否實際到財物為標準,只要 行為實施完畢,就是既遂。 快樂閱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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