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就《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
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答記者問
為了貫徹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以人為本、科學發展、和諧
發展的戰略思想,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
司法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結
合審判實踐經驗,經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討論,
通過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值
此司法解釋公布之際,負責人就《解釋二》
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采訪。
解釋以維護和諧勞動關系為價值取向
問:請您介紹一下制定這一司法解釋
的背景和意義?
答:勞動法頒布實施以后,隨著我國勞動用工制度
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勞動關系不斷發生新的變化,
全國法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每年約以20%的速度遞
增,成為民事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
為了適應勞動爭議審判工作的需要,
曾于2001年4月16日頒布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
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就
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管轄、訴訟主體、舉證責任、合
同解除、判案依據、仲裁裁決的審查執行等一些亟須明
確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解釋。對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競業限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問題,以及集體
合同爭議、人事爭議、社會保險費爭議、工傷賠償爭議、
欠薪逃匿糾紛等問題,確定根據勞動用工制度、社會保
障制度的調整狀況,按照“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方針,
適時出臺解釋。
從2003年底,民一庭開始起草《解
釋二》,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2004年底,因
為《勞動合同法》的起草工作被正式提上議事日程,我
們又根據立法部門的建議,將解釋草稿中可能與勞動合
同法重復的內容予以刪除,進一步征求意見。2005年4
月,中央政法委下發了《關于依法及時處理企業勞動糾
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要求抓緊對有關法律
作出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處理勞動糾紛的法律制度。
據此再次調整了《解釋二》的內容,立足
于解決實踐的亟須,確定對有些現在還不成熟的意見留
待今后逐步解決,解釋稿進一步修改后認真聽取了全國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全國總工會、中國企聯以及相關專家學者的意見,經最
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這部司法解釋。
出臺這個司法解釋具有以下意義:
一是便于廣大勞動者準確理解掌握勞動法的規定,
促進依法維權。勞動法是一個新的法律門類,頒布實施
專門的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在我國也只有十多年的歷
史。我國過去長期實行的是勞動用工由國家統包統管,
國家是勞動用工的唯一主體,國家運用行政管理的手段
管理調整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太關心勞動關系中權利義
務內容,即使產生糾紛一般通過行政渠道予以解決。
勞動法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決勞動爭議設置了
“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渠道,但廣大勞動
者對依法維權既不是很熟悉,也不是很習慣,產生糾紛
往往錯了解決的部門,錯過了仲裁的時機;還有一些
勞動者不懂得依法維權,而是采取一些過激手段,諸如
集體停產停工、毀壞生產設備,集體上訪堵塞交通要道、
圍攻政府機關,或者制造個人跳樓自殺、暴力追索工資
等錯誤和違法的做法。
我們這個司法解釋主要是從程序上明確了當事人
如何依法維權,如何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給勞動者設置一
個便捷、有效的司法保護程序。
二是便于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準確掌握司法尺度,
促進司法公正。勞動爭議案件作為新類型的民事案件,
勞動關系與一般的民事關系、勞動合同與普通的民事合
同相比,在當事人主體地位的平等性、當事人意思表達
的自由性、國家關于勞動基準的強制性等方面都有很大
的差別,與廣大法官審理的其他民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
有很大的差異,集中體現在勞動法的規定比較原則,配
套的法律法規還在不斷制定和完善過程中,我們制定這
個司法解釋,回答了廣大法官適用法律上所疑惑的一些
問題,對幫助他們準確掌握司法尺度,促進辦案的公正
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三是有利于規范企業勞動用工制度和管理制度改
革,促進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用工
制度。我們在這個司法解釋中提出了用人單位拒付工
資、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使用書面的形式,長期拖欠工資
不能以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拒付,違法收取就
業保證金、不依法辦理勞動者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移轉
手續要依法處理,在勞動力派遣關系中用人單位要承擔
連帶責任,集體合同具有高于企業內部規章的效力等等
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方法,必將給各類用人單位規范勞
動用工制度和企業管理制度帶來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有利于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主
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我們在這個司法解釋中突出了解決
勞動者討要工資難的一些訴訟措施,突出了保護勞動者
訴權的司法程序,肯定了建立多元化的勞動爭議處理機
制,肯定了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的
應有效力,提倡勞動者應當首先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確定直接主張權利也是申請仲裁期限中斷的一種形式,
強化了集體合同的效力層次,等等,核心就是促進勞動
爭議得到及時、有效、公正的解決,消除勞資矛盾,減
少勞資對抗,促進勞資關系的和諧發展,促進社會主義
和諧社會的建設。
解釋充分征集了民意,匯聚了民智
問:這個解釋涉及億萬勞動者和廣大用人單位的利
益,是否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
答:本著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為了
使司法解釋能夠更好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從2002
年起我們就決定將一些重要的司法解釋在起草過程中
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本解釋在起草過程中,民一庭多次召
開座談會,在法院系統內部向全國31個高級人民法院,
40多個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以及本院相關
審判業務部門征求意見,對外多次向立法機關、行政主
管部門,特別是向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
全國工商聯,以及特邀咨詢員、勞動法學
者和律師征求意見。
2004年9月30日,該解釋征求意見稿由《人民法
院報》、《中國勞動保障報》、“中國法院網”公布,向
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各界讀者給予了高度關心和積極參
與,我們共收到網民在網上提出的修改意見1294條,
眾來信203封。法院系統、相關部門、專家學者以及
廣大眾的修改意見,我們均作了認真的歸納、整理和
吸收,現在有的條文就是根據大家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
制定的。審判委員會討論該司法解釋時,
委員們嚴格把關,對許多重大疑難問題作了抉擇。
從有利于勞動者維權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問:解釋第一條首先解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
意何在?
答:《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
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
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
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廣大
勞動者非常關心,地方法院也經常詢問。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
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盡快得到解決,使企
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盡
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盡快得到,本意是積極的。
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
束當事人雙方盡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系盡快得到和諧
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序了解不
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實踐中,
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
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
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
無門,社會矛盾激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
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
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
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
定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
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
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
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持續拖欠工資不得以超過60日申請仲裁期限抗辯
拒付
問:欠薪糾紛是當前勞動關系領域比較突出的矛
盾,司法解釋規定了什么新的措施?
答:當前社會各界就勞動關系領域關注和反映比較
強烈的問題是長期拖欠工資和欠薪逃匿兩種情況。中央
政法委[2005]18號文件也提出,要抓緊對
欠薪逃匿等問題進行研究,盡快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長
期拖欠工資和惡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業妄圖借
60日仲裁申請期限消滅債權,導致勞資矛盾激化,另
一方面也導致一些案件證據難以厘清,糾紛難以裁斷,
因此,必須提出司法對策解決這個突出問題。
從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勞動還是勞動者謀生和
維持家庭生活來源的基本手段,工資既是一個社會分配
問題,關系到國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費,關系社會和諧,
也反映出經濟發展和職工眾的生活保障問題,關系到
人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本解釋第二條規定,在勞
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連續拖欠工資但以六十日仲
裁時效進行抗辯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出這一
解釋的依據是,雖然勞動法有工資應當按月發放的規
定,但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每月都要通過
仲裁或者訴訟的手段討要工資,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
符合人情倫理。因為從勞動關系的社會倫理上講,勞動
者對用人單位由于經營困難等原因造成的一時不能及
時發放工資要有一個合理的容忍度,不應當每個月都要
運用仲裁等強硬手段討要工資,而且現階段社會就業形
勢嚴峻,要求勞動者既要運用法律救濟手段解決工資問
題,又要保住“飯碗”,顯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對拖欠
工資的時效保護要從寬。
其次,對欠薪逃匿的問題,我們在解釋的第十四條
規定,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
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財產保全申請時,應當減輕或者免
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這就給
廣大的勞動者提供一個簡便高效的保護手段。
憑工資欠條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問:對廣大進城務工人員(俗稱“農民工”)的工資
拖欠糾紛,司法解釋有無規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答:為廣大進城務工人員(俗稱“農民工”)提供有
效的勞動法保護,特別是積極解決建筑領域拖欠農民工
工資的問題,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關心的問題,也是
一直著力解決的問題。在過去的有關司法
解釋和司法文件中我院規定了相關的保護措施。這個解
釋主要的新意就是明確勞動者以單位的工資欠條作為
證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項措施也是方便廣大
農民工依法追索工資的舉措。
作出此解釋是因為審判實踐中,有的法院將農民工
憑工資欠條追討工資當作勞務報酬糾紛,依據《民法通
則》的規定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直接處理;有的法院則按
照勞動爭議案件對待,要求仲裁前置,走“一裁兩審”的
法律程序。從審判的社會效果來看,后一種處理方式程
序相對繁瑣,時間消耗較長,農民工往往難以等待,特
別是農民工的工資到了歲末年尾就會出現討要高峰,外
出務工者急于拿到工錢后返鄉過年,長時間的等待容易
引發惡性事件。如果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對持工
資欠條直接起訴到法院的,視為追討勞務報酬,就可以
不經仲裁程序,及時保護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收入,對勞
動者來說就是一個滿意的結果,這也是廣大農民工滿意
的選擇。至于在普通的民事審判中如何貫徹最低工資的
強制性標準并審查工資欠條的合法性?我們認為,無論
從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工資的角度,還是從民法上保護勞
動報酬的角度,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標準都不能低于當
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從工資具有社會分配的屬
性考慮,還應當參照用人單位相同工種、相同崗位的人
員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無故拖欠工資的,
應當依法支付25%的賠償金。這與我們民事審判實踐
中將大量的勞務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案件處理的方
針是一致的。
當然,司法解釋第三條是為了順應當前社會的現
實需求,突出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及時有
效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尊重當事人的選擇,直接作為普
通民事案件處理。如果勞動者愿意將此類糾紛申請勞動
仲裁,通過仲裁處理糾紛也是可以的。
不得非法扣押勞動者證件、檔案、押金
問:現在有些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交保證金,解除
合同時不退還,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不給勞動者辦理人
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移轉的,法院是否處理?
答: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
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勞
動者的身份證件、工資檔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
是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有明確規定的。但
在實踐中,還是有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違法收取
保證金等,勞動者為了就業,不敢在勞動關系存在期間
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直到解除勞動關系時寄希望通過
仲裁或者訴訟手段給予救濟,也有的用人單位出于義
憤,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扣押丟棄人事檔
案、社保檔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導致勞動者再就業困難,
利益受損。這個司法解釋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很
多網民和讀者向我院反映,希望對上述兩個問題從司法
解釋上也加以規制。我們經過研究認為,這些要求是符
合立法本意的。勞動法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
可以訴訟到法院,勞動合同解除和解除合同后產生的附
隨義務糾紛也應屬于勞動合同履行爭議的延伸,應當擴
大在上述情況下對勞動者的救濟渠道。所以,解釋第五
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
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
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
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工傷賠償案件應當及時受理
問:現階段我國的安全生產事故、職業病事故以及
交通事故比較多,由此造成的工傷事故也就比較多,司
法解釋是否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
答:高度工業化的社會大生產和高速發展的交通運
輸工具,在給人類帶來生產力提高和交通便捷的同時,
也產生了大量的工傷事故。我國政府正在積極采取有力
措施加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職業病防治的力度,但工
傷事故現階段還是難以完全避免的,因此,國家也同時
在大力推行工傷保險制度,以使傷病職工得到及時的救
治、康復和必要的賠償。相關法律法規給因工傷殘的職
工設置的救濟渠道有兩個:一是已經建立工傷保險關系
的,由用人單位和社保經辦機構分別承擔給付相應的工
傷保險待遇;二是還沒有給職工建立工傷保險關系的,
由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的法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賠償。
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問題長期以來有爭議,就是用人單
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勞動者工傷的如何處理,
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權賠償后享受工傷待遇?這個
司法解釋第六條明確,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
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
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
予受理。也就是說,不論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傷,受傷
職工(包括工亡職工的近親屬)都可以依法享受工傷待
遇。當然,依照法律規定,工傷賠償案件中,只有請求
用人單位給付工傷待遇的爭議屬于民事案件,請求工傷
保險經辦機構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則屬于行政案
件,要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予以解決。
勞動者打官司將更明確、更方便、更有效
問:這個司法解釋在方便勞動者維權方面規定了哪
些便民措施?
答:這個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對勞動爭議案件的
訴訟程序進一步加以明確和細化。除了我前面所講的追
索工資的問題已經從程序上作出了便民的規定外,為了
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體現對
困難職工、弱勢體的及時救助,這個司法解釋還確定
了以下一些便民措施:
第一,明確了六類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給當事人
提供訴訟指引。
第二,規定在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或者訴訟的過程
中,對仲裁機構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和醫療
費的裁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申請,及時采取
執行措施。
第三,確定了申請仲裁期限中斷和中止的制度,即: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為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
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
期間連續計算。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
斷:(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向有關部門請
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四,規定雙方當事人均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當事人的訴訟地位體
現為互為原告和被告,以解決立審分離,立了兩個案子
后又動員后起訴的當事人撤訴或變更訴訟地位等問題,
切實體現雙方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的問題。
第五,明確經濟確有困難的勞動者向法院申請財產
保全,可以不提供擔保。
第六,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
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
裁判文書生效后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
第七,確認了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
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
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
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
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
事糾紛受理。
倡導多元手段化解勞資矛盾
問:這個解釋如何體現運用多元的手段解決勞動爭
議?
答:我國勞動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渠道是“協商
——調解——仲裁——訴訟”,因此,訴訟是處理勞動
爭議的一種手段,而不是唯一的手段。我們在解釋第十
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的仲裁申請期間因向對方當事人主
張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請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
履行義務而中斷,就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解決糾
紛、有關部門的調解、仲裁、行政處理都是解決勞動爭
議的有效手段,都是有利于勞動爭議最終得到圓滿解
決,而不會妨礙或者制約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和保護。征
求意見過程中,部分法院和工會系統還提出,隨著勞動
爭議糾紛的逐年增加,加強調解工作,提高調解效率,
對于及時化解勞動關系領域的矛盾,減輕人民法院的訴
訟壓力,越來越重要。故建議,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調
解委員會或者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持調
解,由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具有勞動合同的
效力,應當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這個建議得到多
數部門的支持。還有的同志主張,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解
決工資爭議達成的調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訴。上述主張的理由是:《勞動法》第八十條
第二款規定,“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
當履行”,這就說明勞動爭議調解協議已經不是沒有法
律拘束力的協議,為了快速解決糾紛,可以設置快速解
決糾紛的渠道。綜合各方意見,解釋稿第十七條規定,
對于經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視
為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
據;只涉及勞動報酬的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反悔的,
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是對運用調
解手段化解勞動爭議的一個肯定性規定,對進一步發揮
各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職能,及時化解勞動爭
議無疑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依法賦予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優先效力
問: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比單位
的規章制度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如何理解?
答: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基本目的之一,
就是為了既保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又維
護和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勞動用工自主權,促進企業
加強規范管理和民主管理,健全勞動用工的規章制度。
為了預防和減少勞動爭議,倡導運用協商對話、集體談
判的機制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和推行集體勞動合同
制,解釋第十六條規定了用人單位所制定的內部規章制
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
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確
定了集體合同的優先適用效力,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用
人單位、特別是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不正當行使勞動用工
管理權,借少數人的民主侵害多數職工依法享有的民主
權利,從而促進勞動力市場管理秩序的規范。
勞動合同和人事爭議處理的相關問題將再作解釋
問:這個司法解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刪減了有關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否將來還要作出解釋?
答:本解釋在起草初始,曾經根據各地法院的建議,
規定了勞動關系認定、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中止履
行、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限制等問題的處理意見,征
求意見的過程中,有關立法部門開始了勞動合同法的起
草工作,勞動合同法草案現在已經由立法機關公布征求
全民意見,因此我們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未再就上述
相關問題作出解釋。待勞動合同法公布實施以后,遇有
新的疑難問題,我們再視情作出解釋。在本解釋的起草
過程中,一些法院和其他部門還提出,希望對人事爭議
的法律適用問題一并作出解釋和規定。經過研究,考慮
到人事爭議處理的法律體制目前還在改革之中,雖然一
些法院根據我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開始受理人
事爭議案件,遇到了一些問題,但是人事爭議的處理與
勞動爭議的處理在我國現階段還是采取兩種不同的模
式,因此人事爭議的法律適用問題留待今后專題研究比
較合適,故本解釋未作規定。這個司法解釋現在取名為
《解釋二》,只要司法實踐需要,將會及
時出臺“解釋三”,核心的目的,我們就是為了及時滿足
廣大勞動者的需求和審判實踐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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