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019年法考刑事訴訟法主觀題匯總
2012年
【案情】
專家觀點:刑事訴訟法既有保障刑法實施的工具價值,又具有獨立價值。
在刑事訴訟中,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僅違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權,而且
往往導致證據虛假,發生冤錯案件。為此,《刑事訴訟法》及有關部門的解釋或規定,完善
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揮了刑事訴訟法的應有功效。
案情:花園小區發生一起入室搶劫殺人案,犯罪現場破壞嚴重,未發現有價值的痕跡物
證。經查,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12年,剛剛刑滿釋放,案發時
小區保安見李某出入小區。李某被東湖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被逮捕羈押。審訊期間,在保安
的指認下,李某不得不承認其在小區他處入室盜竊3000元,后經查證屬實。但李某拒不承
認搶劫殺人行為。審訊人員將李某提到公安局辦案基地對其實施了捆綁、吊打、電擊等行為,
3天3夜不許吃飯,不許睡覺,只給少許水喝,并威脅不坦白交代搶劫殺人罪行、認罪態度
不好法院會判死刑。最終,李某按審訊人員的意思交代了搶劫殺人的事實。在此期間,偵查
人員還對李某的住處進行了搜查,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當場未出示搜查證。
案件經東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后,向東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應李某辯
護人的申請,法庭啟動了排除非法證據程序。
答題要求:
(1)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理知識作答;
(2)無本人觀點或論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觀點明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4)請按提問順序逐一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800字。
【問題】
1.本案哪些行為收集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哪些非法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本案負有排除非法證據義務的機關有哪些?
3.針對檢察院的指控,東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判決本案?
4.結合本案,簡要說明刑事訴訟法對保障刑法實施的價值。
5.結合本案,簡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過程,闡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訴訟價值。
第 1 頁
2013年
【案情】
李某于2012年7月畢業后到某國有企業從事財務工作。因無錢買房,單位又不分房,
在同學、朋友及親戚家里四處借住,如何弄錢買一套住房成為他的心結。
2013年4月,單位有一筆80萬元現金未來得及送銀行,存放于單位保險柜,李某借職
務之便侵吞了全部現金并偽造外人盜竊現場。李某用該款購買了一套公寓。
李某的反常行為被單位舉報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反貪技術偵查部門當即實施技術偵
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間,李某供認了全部犯罪事實。鑒于本
人最終認罪并將贓物全部追回,根據本案特殊情況和辦案需要,檢察機關決定對其采取指定
居所監視居住。
2013年7月該案提起公訴。李某及其辯護律師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間遭受了嚴重
的刑訊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
【問題】
1.檢察機關對李某貪污行為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2.根據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技術偵查措施在使用主體、案件范圍和適用程序上有
哪些特殊要求?
3.檢察機關對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是否正確?為什么?
4.法院處理李某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步驟是什么?
第 2 頁
2014年
【案情】
犯罪嫌疑人段某,1980年出生,甲市丁區人,自幼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而輟學在社
會上流浪,由于生活無著落便經常偷拿東西。2014年3月,段某竄至丁區一小區內行竊時
被事主發現,遂用隨身攜帶的刀子將事主刺成重傷奪路逃走。此案丁區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
到丁區法院,被害人的家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丁區法院以搶劫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0年,
賠償被害人家屬3萬元人民幣。段某以定性不準、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甲市中級法院二
審中發現段某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決定發回丁區法院重新審理。
丁區法院對段某依法進行了精神病鑒定,結果清晰表明段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便由審判
員張某一人不公開審理,檢察員馬某和被告人段某出庭分別發表意見。庭審后,法庭作出對
段某予以強制醫療的決定。
【問題】
1.結合本案,簡答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
2.如中級法院直接對段某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如何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
3.發回重審后,丁區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4.發回重審后,丁區法院在作出強制醫療決定時應當如何處理被害人家屬提出的附帶
民事訴訟?
第 3 頁
2015年
【案情】
某日凌晨,A市某小區地下停車場發現一具男尸,經辨認,死者為劉瑞,達永房地產公
司法定代表人。停車場錄像顯示一男子殺死了被害人,但畫面極為模糊,小區某保安向
偵查人員證實其巡邏時看見形似劉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開庭時該保安已辭職無
法聯系)
偵查人員在現場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由于疏忽,提取時未附筆錄)偵查
人員對現場提取的血跡進行了ABO血型鑒定,認定其中的血跡與犯罪嫌疑人劉四的血型一
致。
劉四到案后幾次訊問均不認罪,后來交代了殺人的事實并承認系被他人雇傭所為,公安
機關據此抓獲了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產公司開發商張文、張武兄弟。
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此案系因開發某地塊利益之爭,張文、張武雇傭
社會人員劉四殺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張氏兄弟、劉四同時翻供,稱偵查中受到嚴重刑訊,不得不按辦案人員意思供認,
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證的證據或線索,未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公訴人指控定罪的證據有:①小區錄像;②小區保安的證言;③現場提取的手套、刮刀;
④ABO血型鑒定;⑤偵查預審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證明。三被告對以上證據均提
出異議,主張自己無罪。
答題要求:
1.無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結論、觀點正確,邏輯清晰,說理充分,文字通暢;
3.請按問題順序作答,總字數不得少于800字。
【問題】
1.請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以上證據分別進行簡要分析,并作
出是否有罪的結論。
2.請結合本案,談談對《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于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確保偵查、審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
驗”這一部署的認識。
第 4 頁
2016年
【案情】
顧某(中國籍)常年居住M國,以豐厚報酬誘使徐某(另案處理)兩次回國攜帶甲
基進行販賣。2014年3月15日15時,徐某在B市某郊區交易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
獲。偵查中徐某供出了顧某。我方公安機關組成工作組按照與該國司法協助協定赴該國偵查
取證,由M國警方抓獲了顧某,對其進行了訊問取證和住處搜查,并將顧某及相關證據移交
中方。
檢察院以走私、販賣罪對顧某提起公訴。鑒于被告人顧某不認罪并聲稱受到刑訊逼
供,要求排除非法證據,一審法院召開了庭前會議,通過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及調查證據材
料,審判人員認定非法取證不成立。開庭審理后,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一包甲
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6個月。顧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原審法院重審期間,檢察院對一包甲基重量明確為
2.3克并作出了補充起訴,據此原審法院以被告人兩次分別販賣2.3克、7.6克改判顧
某有期徒刑7年6個月。被告人不服判決再次上訴到二審法院。
【問題】
1.M國警方移交的證據能否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對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
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2.本案一審法院庭前會議對非法證據的處理是否正確?為什么?
3.發回原審法院重審后,檢察院對一包甲基重量為2.3克的補充起訴是否正確?
為什么?
4.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的改判加刑行為是否違背上訴不加刑原則?為什么?
5.此案再次上訴后,二審法院在審理程序上應如何處理?
第 5 頁
2017年
【案情】
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幾個朋友聚會,飯后又一起卡拉OK,期間餐
廳經理派服務員胡某陪侍。次日凌晨兩點結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廢棄的工棚
內強行與胡某發生了性關系。案發后李某堅稱是通奸而不是。此案由S市Y區檢察院起
訴。Y區法院經不公開審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作出無罪判決。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S市中級法院改判被告人構成罪并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審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訴的檢
察機關送達了判決書,沒有向被告人李某送達判決書,但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發布了判決書。
【問題】
1.本案二審判決是否生效?為什么?我國刑事裁判一審生效與二審生效有無區別?為
什么?
2.此案生效后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程序要求是什么?
3.省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法院提起抗訴,對于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
據不足的再審案件,省高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4.如果省高級法院認為S市中級法院生效判決確有錯誤,應當如何糾正?
5.此案在由省檢察院向省高級法院抗訴中,請求改判被告人無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也
辯稱無罪,省高級法院根據控辯雙方一致意見,是否應當做出無罪判決?為什么?
第 6 頁
2018年(回憶版)
【案情】
王大某日和李四到飯店吃飯,遇上了王大的仇人張三,兩人發生口角,李四勸阻不成,
王大用飯店的板凳打張三的頭部致其昏迷。李四與趙二將張三送往醫院,但李四到達醫院停
車場后并未立即將張三送往就醫,而是將車停在停車場,第二天凌晨才將張三送往醫院時,
張三已經死亡。
李四的口供:王大將張三打昏迷后,當晚10:20左右李四和趙二將張三抬上車,10:
50李四駕車到醫院停車場時,發現張三大量出血,呼吸微弱,害怕承擔責任所以不敢把張
三送到醫院,于是把車停在停車場后,自己回去王大商量,第二日凌晨5點和王大一起趕
回停車場把張三送到醫院,醫院認定張三已死亡。
王大的口供:在晚上將張三打昏迷,李四送張三到醫院,半夜李四王大商量,告訴他
并沒有送張三就醫,然后二人次日凌晨將張三送醫,此處口供與李四吻合。
趙二的證言:當晚10:20左右和李四一起將張三抬上車,此時張三仍有心跳和呼吸,
趙二認為如果當時及時就醫,張三一定不會死亡。
飯店監控錄像:當晚10:20李四和趙二一起將張三抬上車。
醫院停車場監控錄像:當晚10:50左右李四的車出現在停車場,李四獨自下車離開,
一直將車留在停車場,直到次日凌晨五點和王大一起又出現在停車場,將張三抬往醫院。
法醫死亡鑒定:張三頭部被重擊,痕跡與飯店板凳吻合,無其他傷,張三自身有凝血功
能障礙,因大量出血而死亡,但無法鑒定出具體死亡時間。
醫院送診記錄:凌晨5點李四王大將張三送往醫院,但醫院認定張三已完全死亡。
李四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中,李四翻供,并提出其口供是刑訊逼供的,
實際上他當晚將張三送往醫院停車場時,張三已經沒有呼吸完全死亡,但迫于偵查人員的淫
威他才承認當時張三并未死亡。李四提供了刑訊逼供的手段和時間。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非法
證據排除,公安機關僅提供了部分李四所提時間的刑訊錄像,該錄像顯示并沒有刑訊逼供發
生。李四的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張三具體死亡時間,但新的證據均無法證明張三的具體死亡
時間。
【問題】
依據本案的證據,對李四能否作出有罪的判決?
2019年(回憶版)
王某系A市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2016年9月,王某在審理本市吳某搶劫案中,違反
法律規定認為吳某有立功情節,對吳某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吳某的弟弟為此向王
某行賄50萬元。王某為規避法律,讓其侄子王小六收錢并保管。2018年11月,A市監察
委接到舉報后對王某立案調查,調查中另查明王某在擔任審判監督庭法官時犯有徇私舞弊
減刑的犯罪事實,A市監察委對本案中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以王
某涉嫌受賄罪和徇私舞弊減刑罪向A市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以王小六構成掩飾、隱瞞犯罪
所得罪另案起訴。法院審理期間,王某改變了在監察委調查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不認
罪的態度,主動承認被指控的犯罪并自愿接受處罰,法院按照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對王
某從輕作出了判決。一審判決后檢察機關沒有抗訴,王某未上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
力。
第 7 頁
【問題】
1、本案在管轄上有無問題,請說明理由。
2、王小六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未經立案調查或偵查的前提下,檢察機關能否
徑行起訴,為什么?
3、如本案中王某的行為既涉及監察機關管轄的犯罪又涉及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管轄的
犯罪,關于管轄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4、A市法院按照認罪認罰從寬的規定對王某從輕作出判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請說
明理由。
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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