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研討結課論文
淺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據
摘要
法律效力是法律權威的根本來源,也是西方法學家一直爭論不休的法理學核心問題。
探討這個問題,其中最值得我們研究的就是法律為什么有效的問題,即法的效力依據。
各個法學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獨特的效力來源觀,這三種觀點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
并且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其中凱爾森的純粹法學的法律效力論最具有典型意義。
關鍵詞: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實效效力依據凱爾森
法理學研討結課論文
目錄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區分…………………………………………………2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2
(二)法的實效…………………………………………………………3
二、法的效力依據……………………………………………………………3
(一)法律實證主義的邏輯效力觀及其不足…………………………5
(二)自然法學派的倫理效力觀及其不足……………………………6
(三)社會主義法學派的事實效力觀及其不足………………………7
(四)三種效力的區分與聯系…………………………………………7
三、結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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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研討結課論文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區分
說到法律效力,我們就不得不提到這兩類主體,一個是法律規范的頒布
者,一個是對法律規范的接受者。法律效力是從頒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
對于接受者來講則是服從的問題。這也是我們所要區分的法的效力與實效
的問題。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凱爾森代表的實證主義法學派認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規范具有約束
力,人們應當像法律規范所規定的那樣行為,應當適用和服從法律規范。
1體現的是法律效力的應然性,法律規范由國家制定并由國家實施,是具
有普遍約束性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質性力量,規定著我們的行為模式。
(二)法的實效
從接受者的角度來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為受到法律否定的評價的
時候,他們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規范的效力。對于接受者來講是服從
的問題。每個公民服從法律的原因都不盡相同。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
肯定法律的內在價值,并基于對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認可法律的內在價值,
甚至希望作出違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懾力而服從法律。2立法者們期
待的,是法律能夠現實地為人們所遵守,這就是法的現實效力,即法的實
效。凱爾森在法學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實效的觀點。兩
者之間有著質的不同,這也是正確理解凱爾森法律效力概念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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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
參考魏德士《法理學》,P1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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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爾森認為,法律實效意思就是人們實際上就像根據法律規范規定的那樣
行為而行為,規范實際上被適用和服從。當整個法律秩序和單個的法律規
范不再有實效時,它們就失去了效力,在這種意義上,實效是效力的條件。
二、法的效力依據
法的效力依據,顧名思義,解決的就是法的效力來源的問題,即法為什
么有效的問題。這也是法律效力的核心問題。雖然歷史上幾大法學派,包
括實證法學派、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都對這個問題有各自特殊的見
解,但都具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各個學說總是將某一個法的形成因素視為
主導的效力基礎,出發點被絕對化了,導致學說的片面性。他們既不是具
有真實的全部,也不是具有約束力的科學認知。3
(一)法律實證主義的邏輯效力觀及其不足
法律實證主義在探討法的效力來源時,有這樣幾個出發點:第一,法是
國家制定的(實證)的法律規范。國家的立法意志是唯一的法律淵源。第
二,任何符合憲法而頒布的法都是具有約束力的法,不需要進行其他說明。
第三,立法者頒布法律時不受實質性的法律原則、道德的基本價值或者倫
理原則的約束,也不需要監督國家法律在內容上是否具備實質正義。4
凱爾森認為,“法律規范的效力是一個“應然”,所以,規范效力的根據
不能到現實中去,而應當到原規范所賴以產生的其他規范中去尋。他
認為,一個共同體的法律規范構成一個體系,在該規范的體系內,一個規范
的效力來源于另一個較高的規范,最終,法律規范的效力來自一個基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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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魏德士《法理學》,P274頁
參考魏德士《法理學》,P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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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研討結課論文
范。這個基本規范是最高的規范,其效力不是從更高的效力中派生的。因
為它不是立法的產物,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為它是被預定為有效力的,而
它之所以是被預定為有效力的,是因為如果沒有這一預定,個人的行為就
無法被解釋為一個法律行為,尤其是創造規范的行為。”5他認為,一個效
力規范的來源依舊是規范,并不到現實中去尋求,不求助于倫理與道德,
而是在法律體系中尋,并得到證明。他所堅持的純粹法學,旨在維護法
律體系統一性、確定性,堅持法律與道德、事實分離,在法律體系內尋
法律規范的效力理由。一個規范的效力理由來自另一個更高位階的規
范,終止于一個最高的規范,凱爾森將他稱之為“基礎規范”。
“基礎規范”是一個預設的邏輯起點,跳出了法律規范的集合,顯示為
一個“外在于”所有法律規范,保證法律規范有效的基礎。它本身的效力
不需要再被追問,它是一個法律秩序中所有法律規范的最終效力理由,或
者說,它是我們得以認識法律規范效力必不可少的條件。凱爾森曾解釋,
“基本規范”不是實在法意義上的憲法,它不是一個實在法規范,亦即不
是由法律機構的意志的現實行為所創制的規范,而是在法律思維中預設的
規范。它位于法律體系之外還是之內完全取決于法律體系這一概念的含
義。6基礎規范的內容大體上由歷史事實、政治經濟現實、文化傳統和習
慣等諸多因素確定。但是對于基礎規范的具體內容,以及它是由“誰”預
設的,凱爾森并沒有明確,而且他認為這已超出法律體系內邏輯分析的意
5摘自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
參見DavidSchiff,ModernPositivism:Kelsen’sPureTheoryofLaw,inJamesPenner,
DavidSchiffandRichardobles(ed.),IntroductiontoJurisprudenceand
LegalTheory:CommentaryandMaterials,Butterworths,2002,pp.218-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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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層面,不是法學研究的問題。基礎規范可以有任何內容,可以想象是意志
或經驗的預設,甚至可以說,它最終不過是“權力向法律的轉變”。7
其實凱爾森對實在法理論的論述可以被看作是對法的基本特征的一種
未完成的研究。這種研究的目的不是出法律應當是什么,或者法律可能
是什么,而是法律是什么。凱爾森在其許多著作中都提到了自己理論的未
完成性:“由于自然科學的任務是在一個自然規則的體系中去描述其客觀
現實性,那么法理學的任務就是在一個法律規則的體系中去了解所有的人
類法。純粹法學理論盡管在細節上可能不完美、不精確,但是畢竟向這個
任務的完成邁進了重要的一步。”8
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拋開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只在既定的法律體系
內從邏輯推理上談論法的效力,會導致人們淡化對法的內容關注。實證主
義的方程式沒有在法律上對極權主義的嬗變作出限制。關于”基本規范”,
凱爾森試圖將法的中心要素(價值實現)從法律概念中排除出去,成為形
而上的肆意。
(二)自然法學派的倫理效力觀及其不足
自然法學派的觀點是最傳統的思考法的效力的觀點。在他們看來,道德,
即建立在文化、宗教或者哲學觀念基礎上的調整人們行為的體系。9法律
效力是一個“倫理的觀念”。他們認為,法的效力的淵源和標準歸于法之
7參考印月《凱爾森的法的效力與實效理論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8轉引自DavidSchiff,ModernPositivism:Kelsen’sPureTheoryofLaw,inJamesPenner,David
SchiffandRichardobles(ed.),IntroductiontoJurisprudenceandLegalTheory:
CommentaryandMaterials,Butterworths,2002,p.191.
9參考魏德士《法理學》,P1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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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研討結課論文
外的某種正義或道德準則。當人們說到一個規則有約束力時,意指它是現
行法的組成部分,又指它是值得尊重的,人們有道德義務去遵守它。因此法
的效力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它與公認的道德價值的聯系。10倫理的效力觀
的學者大都從三方面論述法律的道德效力:第一,在立法者制定的法律
或法官的判決之中,含藏著義務論或功利論的道德評判。第二,法律應與
社會的現實相符,而社會的現實是一個社會所持有的道德態度、倫理原則
合理想價值相復合的產物。第三,那些缺少正義,違背正義的法令常常激
起民眾的抵制,從而喪失其效力。
但問題在于由誰來確定一個特定的“法律”是否是正義的或符合道德的?
倫理觀本身就可以是競爭的甚至是矛盾的。在階級社會中,不同階級的人
有不同的道德和正義標準。盡管有一些是文明社會所公認的非正義行為,
如滅絕種族、民族,屠殺無辜平民和兒童等,但除此之外呢?任何人可以以
某一法律是不符合自己的正義或道德標準為借口而隨意否定法的效力、踐
踏法的尊嚴。美國法哲學家莫里斯·科恩也憂心忡忡地指出:如果每個人
都拒絕遵守在他看來是不道德的法律,那么,一個法治國家將喪失對無政
府狀態的優勢。確實一些法律效力的倫理論者給我們提供的一般是些模糊
不清、不能精確的、抽象的觀念和原則,往往缺乏法所具有的那種準確性
和客觀性,所以在現實層面上有時很難操作,而且現實中由于人們世界觀、
道德觀的不同,導致了他們正義觀的差異,所以世間很難有一部這樣的法
律:其所體現在其中的正義的理念能使所有人對其產生完全認伺。但是我
們也應該看到其所具有的積極意義,即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沒有心肝的
10參考楊春福《論法律效力》,法律科學期刊,9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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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出現。現實是法律保障了道德也保障了不道德。
(三)社會主義法學派的事實效力觀及其不足
社會法學派認為法律效力是一個“事實的觀念”。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對
社會成員的實際的或事實上的約束力,亦即“實效”,因而那些從不對或不
繼續對社會生活起實際控制和引導作用的法律則不能被看作是真正有效
的法。他們把法律規則的實效作為其效力的基礎和重要標志。我們之前已
經對法的效力和實效加以區分了,我同意凱爾森的觀點,實效只是法的效
力發揮功能的表現,也是效力的條件,但是條件不等同于產生事務的原因,
也不等同于效力本身。
(四)三種效力依據的區分和聯系
在我看來,這三種學說都有值得肯定的價值,但同時又都局限在某一個
因素上挖掘法的效力依據。邏輯的效力觀和道德的效力觀之所以產生分
歧,在于前者認為對法的內容的論爭應當在國家立法程序的范圍內進行。
它正確的認識到,法是實施政治的形成目標的權力工具。只要能借助國家
權力實施,法就有效。法要發揮其功能,尤其是獲得性和確定性,就
必須明確概念。法以一個構思完整且著眼于統一性的概念與原則的體系為
前提。主張應然與實然的分野。而道德的效力觀將公平、正義、理性的道
德觀視作絕對的,客觀的,主張應然與實然的結合。11其實,這三種效力
是相輔相成的,道德效力遭到懷疑,法律被認為是不道德的,法的實際效
力也面臨危機。喪失道德效力,危及法的效力的存在和法的穩定性。法的
持續生機不是靠強制力來保障實施的,法律秩序發揮作用的前提是,達到
11參考李長山《試論法律效力的概念及效力依據》,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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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為具有約束力的道德規范的最低限度。具有約束力的社會道德對于
法,不是充分的,也是必要的基礎和條件。12
結語
法的效力問題一直都是研究法理學的一個核心問題,它解決的是法為何
物,法為什么有效的問題。各個法學派關于這個問題也都有他們自己的見
解。實證主義的功績在于將法的概念僅限于國家法律規范,使得關于法內
容的法政治學斗爭集中在國家規范制定的過程當中。任何國家的法律秩序
在今天都需要是“實證主義”的。但是,否認存在前法律和超法律的基本
價值。實證主義的方程式沒有在法律上對極權主義的嬗變作出限制。任何
法律規范都與價值有關,凱爾森試圖將法的中心要素(價值實現)從法律
概念中排除出去,成為形而上的肆意。從現代法律思想的歷史演進這一緯
度上看,盡管法律一直在試圖擺脫道德系統,表現為對于自然法的拒斥,
表現為將主權的觀念排出法律體系之外(諸如凱爾森和哈特),而尋求自
身的自主性,但是在最終意義上,它仍然需要政治系統為它提供暴力以便
成為一個排他性的權威,同時它也需要道德系統為它提供合法性的證明以
便成為合法的權威。在現今社會,很多法律仍然以最初建立在宗教基礎上
的價值觀為依據。造物秩序,自然秩序是預先為立法者規定好的,自然法
強調的:法是以最初建立在世界觀基礎上的廣泛的秩序關系與思想關系為
前提。13在這個意義上,法律并不是完全自主的,它必須通過外部獲得它
12
13
參考魏德士《法理學》,P150頁
參考魏德士《法理學》,P2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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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和效力。14
14摘自舒國瀅《法哲學沉思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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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1.魏德士《法理學》
2.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
3.舒國瀅《法哲學沉思錄》
4.哈特《法律的概念》
二、論文類
chiff,ModernPositivism:Kelsen’sPureTheoryofLaw,inJames
Penner,DavidSchiffandRichardobles(ed.),Introductionto
JurisprudenceandLegalTheory:CommentaryandMaterials,
Butterworths,2002,pp.218-220.
6.印月《凱爾森的法的效力與實效理論研究》,碩士學位論文
chiff,ModernPositivism:Kelsen’sPureTheoryofLaw,inJamesPenner,
DavidSchiffandRichardobles(ed.),IntroductiontoJurisprudenceand
LegalTheory:CommentaryandMaterials,Butterworths,2002,p.191.
8.楊春福《論法律效力》,法律科學期刊,97年第一期
9.李長山《試論法律效力的概念及效力依據》,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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