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學》讀書筆記
在緒論部分,作者介紹了自然法的概念,他認為“自然法既是一種學術思潮,又是一
種法律研究方法,其根本宗旨在于強調法的價值去向,強調法的公平、正義、理性,
強調實在法(人定法)與自然法(應然法)的關系,即人定法應服從自然法,服從公
平、正義等根本理念。”1
接著作者簡要回顧了自然法的發展歷程。自然法的理論,經過古希臘哲學家的闡釋,
古羅馬、中世紀思想家、神學家的進一步完善,到17、18世紀時自然法觀念已經成為
一個完整的理性主義的系統思想體系,并達到一個高峰,隨著西方資產階級革命的完
成和理性主義哲學思潮的衰落,自然法觀念的影響也曾一度減弱,代之而起的是分析
實證主義法學思潮,強調探討“實然”的法律(國家制定的成文法),放棄對應然法
的研究。然而,隨著西方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到20世紀西方社會又孕育了新的矛
盾和沖突,集中體現在兩次世界大戰中。政治、法律乃至經濟的發展是否遵循一定的
價值原則問題,重新被人們提起,自然法所一貫強調的人的理性和道德準則重新被人
們所關注。
最后作者評價了自然法對西方世界的深遠影響。第一,自然法觀念維系、發展了古羅
馬以來民主和法治的成果。西方從古希臘至今,一直非常重視民主法治建設,民主與
法治成為普通公民生活不可或缺的準則,這與自然法的觀念是分不開的。“古羅馬私
法的發達,根源于自然法思想。近代《拿破侖民法典》的問世,正是古典自然法理論
的實證化。至今,自然法尤其是古典自然法的基本準則仍作為確立近代憲政的基本原
則和構成要素。”2
第二,自然法觀念有力地培養了人們的理想追求和主體意識。自古希臘、古羅馬時期
直至現代的自然法學說,無不以正義、理性、自由、契約、民主等作為信念追求,這
些不僅啟發了人類的美好理想,而且對人們形成權利意識、自由觀念、法治思想起到
了促進作用。
第三,自然法有很強的社會歷史適應性,不斷促進法律意識形態和法學的進步。“由
于自然法擁有獨特的抽象性和巨大的彈性,它總能夠隨著時代的步伐得到創新,并解
決社會面臨的實際問題。這使自然法較之其他的意識形態,有持久的優越性……這種自
然法觀念已成為社會、政治、法律等的價值評判標準。”3
1鄂振輝:《自然法學》,北京:法律出版社
2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3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頁。
2005年版,第3頁。
2005年版,第4頁。
第四,自然法作為比實在法(人定法)更高層次的理性法,有利于人們探討實證法背
后的東西。單純的實證法觀念弱點在于,就法律談法律,為了法律而談法律,因此不
免流于膚淺和短視。“而自然法觀念一開始就考察法律背后的東西,它放寬了法律的
研究視野。”4
第一章古希臘自然主義的自然法學
古代自然法學是自然主義的自然法,西方的古代人尤其是希臘人,大都以樸素的、直
觀的觀點和方法考察法律現象。他們認為,國家和法律純屬大自然現象,是自然形成
的。人在自然面前是無能為力的,自然是不可侵犯的,所以幾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主張
必須要“和自然相一致地生活”。古希臘的哲學是自然哲學,這種自然哲學的思想在
政治法律領域中的體現就是倡導自然主義的自然法。5
首先,作者介紹了古希臘前期智者和蘇格拉底的自然法學思想。所謂智者學派又稱為
詭辯派,產生于公元前5世紀中葉,公元前4世紀逐漸衰落。他們以傳授辯論術、倫
理學、文法和修辭為己任,對古希臘社會科學的發展起了促進作用。智者學派大都主
張自然法思想,希比亞把自然(人類社會自身發展的規律)與法律(國家制定的具有
普遍效力的規范文件)對立起來,認為自然(事物的本性、自然的規律)是真正的自
然法,與錯誤的、人造的世俗法律(人定法)是對立的。因為根據自然,同胞是相互
親近的,而法律則是統治人們,強迫許多人反對自然。自然法就是正義,是根據自然
的要求制定的。希比亞把在各國同樣實行的不成文法理解為自然法。安提豐發展了自
然法觀念,認為根據自然我們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無論是野蠻人還是希臘
人,都是如此。而且,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給人帶來自由,違反自然法必
然帶來災難。呂克弗隆認為,法律是個人權利的簡單保證,它不能使公民行善和主持
正義,為了保證“個人權利”(自然權利)人們才締結了契約,建立了國家,所以自
然法乃是保證正義的一種約定。
蘇格拉底認為,法律同城邦一樣都來源于神,是神定的原則。法是正義的表現,也是
強者的意志。法與城邦關系密切,是城邦自身的基石。法律沒有城邦不可能存在,城
邦生活的道德組織不可能沒有法律,它們內部是統一的。蘇格拉底把法分為自然法和
人定法。自然法也就是自然規律,是神的意志,具有普遍性。人定法是國家政權頒布
的法律、條例、規定,具有易變性。無論是自然法還是人定法都是正義的表現。正義
是立法的標準,也是立法的共同本質。他說,“我確信,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義的”。
自然法與人定法不是對立的,而在本質上是統一的,這點與智者學派不同。然而,自
4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5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4頁。
2005年版,第10頁。
然法是神的法律,它高于人定的法律。蘇格拉底說,我服從他人的意見,我更服從神
的命令。無論是自然法還是人定法,人們都要堅決服從,嚴格遵守。
接著,作者介紹了伊壁鳩魯和斯多葛派的自然法學思想。公元前4世紀后半葉至公元
2世紀,是希臘化時期。隨著希臘城邦的日漸衰落和學術的發展,在哲學和倫理學方
面產生了伊壁鳩魯和斯多葛派。
伊壁鳩魯最早主張國家起源于契約。他說,淵源于自然的正義是關于利益的契約,其
目的在于人們避免彼此傷害和受害。國家是契約和人為的現象,這種現象符合自然命
令和必然性。人們訂立契約成立國家的主要目的是確保人們相互間的安全,克服相互
間的恐懼,避免互相間的損害。伊壁鳩魯認為,法律和國家一樣也是人們互相約定的
產物,法律就是宣布正義。正義本身并不是某種存在,但在人們的交往中,無論在什
么地方,它總是某種避免彼此傷害和受害的契約。他認為,正義概念本身是易變的,
它以約定者這方或那方的個人特點以及隨時變化的情況為轉移。但是,盡管正義有這
些易變性,總的來說,正義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因為它是人們交往中的一種有益的
東西。每一個地方和每一個時代都有自己的正義,都有關于正義的自然觀念。這種正
義的自然觀念就是自然法,它是隨著人們相互交往的需求的不斷變化而不斷變化的。
伊壁鳩魯重視對法律的遵守,在他看來,凡是符合正義的法律大家都必須遵守,違反
和破壞法律就是違反和破壞正義。
斯多葛派從人們天然的、自然的聯系出發,極力鼓吹自然法。他們認為,自然規律是
普遍的、通行的正義的體現,對人們(包括神、統治者)的行為起著規范和準則作用。
對人來說,這種法是公正的規范,它命令應做之事,遵守自然法就是遵守理性,因為
理性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來源,是判斷一切法律好壞的唯一標準,它高
于其他一切法律。6
作者也介紹了柏拉圖的自然法學思想。正義是柏拉圖國家和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
點,《理想國》就是從討論正義問題開始的。正義是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柏拉圖
大體上傾向于把正義看作是個人和國家的“善德”。他認為每個人都具有理性、意志
和欲望三種品性。當理性支配意志和欲望時,人們便獲得了正義的德性。國家正義存
在于社會有機體各個部分間的和諧關系之中。如果每個階級的成員都專心致力于本階
級的工作,并且不去干涉另一個階級的工作,那么就是正義的,即“正義就是只做自
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正義的基本原則就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行一種最
適合他天性的職務。從正義論出發,柏拉圖認為,法律應該是同正義相一致的東西。
維護法律就是維護正義,遵守法律就是服從正義。為了體現正義的要求,國家的一切
都應制訂成法律,而法律必須根據正義的原則制定。從維護正義的思想出發,柏拉圖
6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頁。
認為,一個最理想的國家就是“哲學王”統治的國家。柏拉圖在法治和人治關系問題
上,其前期與后期的觀點是不同的。總的來說,前期《理想國》中更傾向于人治,而
中后期《法律篇》更多地強調法治。柏拉圖非常重視法治的必要性,他認為如果一個
國家的統治者不是哲學王,而在很短的時間內又沒有辦法把他變成哲學王,那么法治
比人治要好,因此必須重視法的作用。因為在每個人的品性中都有“較善”和“較惡”
兩部分。當人有“較惡”的獸性欲望時,這種欲望必須靠外在的權威進行約束,法律
就是一種外在的行為規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當人們的行為無法靠自己的道德
正義進行調整時,就需要外在的法律正義進行調整。7
柏拉圖除了把法律同正義、規則等概念相聯系以外,還認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
法律的概念中特別強調理性,“在家庭和國家方面,都要服從我們內心中那永恒的質
素,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們稱之為法律。”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的萌芽。柏拉圖
非常重視立法工作,他認為實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要做好立法工作,立法的最根本原
則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
在第一章最后作者介紹了亞里士多德的自然法學思想。亞里士多德從正義論出發,認
為法律就是正義的體現,法律的好壞完全以是否符合正義為標準。在他看來,在社會
關系中,人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正義,而立法的根本目的也恰恰是促進正義的實現,
要利用法律節制人民、教育人民,培養人民的正義觀念和善德觀念。立法者的任務就
是制定出合乎正義的法律。在亞里士多德看來,自然法就是指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
如主仆之間、父子之間、夫妻之間的關系就是自然秩序,應該由自然法調整。自然法
實質上是自然的,體現了自然正義的要求,是人定法制定的根據,習慣法往往反映了
自然法的精神。人定法源于自然法,要以自然法為基礎。無論是人定法還是自然法,
其基本原則都必須服從正義,他們的基本目的都是為了實現人類的幸福。8
第二章古羅馬的自然法學思想
古羅馬的法律思想主要來源于古希臘的法律思想,受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特別是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影響較深。主要有六個特點:(一)更廣泛、更深刻地
反映奴隸社會的階級矛盾;(二)具有濃厚的實踐性;(三)理論上的發展性;(四)
強烈的個人主義和世界主義傾向;(五)堅持專制主義;(六)神學政治的出現。
作者著重介紹了西塞羅的自然法學思想。西塞羅法律思想的淵源是柏拉圖和斯多葛學
派,他獨到的見地很少。在西塞羅的法律思想體系中,柏拉圖主義是真正的基石,而
斯多葛派的某些觀點,主要是普遍的自然法及其中包含的人的本質平等與宿命的理論
7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8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30頁。
2005年版,第38頁。
性,被作為柏拉圖主義的補充。關于法的定義及起源,西塞羅認為法律源于自然,
“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于自然表述的對正義的和非正義的區分,人
類法律受自然指導,懲罰邪惡者,保障和維護高尚者。”法律代表公正,不公正就不
能成為法律。西塞羅還強調法律是正確的理性,源自于人的本性。他說,“存在過源
自萬物本性、要求人們正確行使權利和阻止人們犯罪的理性……真正的第一條具有允許
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無上的尤皮特(羅馬主神)的正確理性。”
西塞羅繼承了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他認為法來源于自然,法的本質是人的正當理性。
不論國家、社會和政府,都有自然作為其本源,法律也不是個人的智慧和意志所能規
定的,它一定以自然為根據。這就意味著社會、國家、政府和法律等都產生于自然法。
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理性的命令,是神法或理性法,它的特點是普遍性、永久不變
性。9同時,制定法(人定法)必須服從于自然法,能夠區分正義與非正義。
第三節羅馬法學家的自然法學思想
羅馬法學家都是斯多葛派的追隨者,他們不僅把制定法與自然法相混淆,而且把法律
與道德相混淆,認為法是正義、公平、公道的表現。保羅認為自然法永遠是公正和善
良的東西,蓋尤斯認為自然法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神明制定的,總是保持穩定
和不變。烏爾比安所說的法的準則,即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也就是自然
法的原則及要求。10
中世紀自然法理論的顯著特征在于它的神學主義。這個時期,神學自然法的典型代表
是托馬斯·阿奎那。他的自然法學說融合了奧古斯丁的神學法律思想與亞里士多德的自
然主義自然法思想。阿奎那把法分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四種,表明了他
的自然法是從神意出發并以神意為歸宿。
近代自然法學,又稱為古典自然法學,它是資產階級反封建的銳利武器之一,是近代
啟蒙思想家的重要內容。近代自然法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它是理性主義的。它汲取古
代自然法學說和中世紀自然法學,尤其是亞里士多德和阿奎那自然法學說中的理性主
義因素,并排除其樸素直觀的自然主義和蒙昧的神學主義,逐步發展起來的。近代自
然法學說的各種具體特征都是建立在理性主義基礎之上,或者都是由理性主義派生出
來的。11
第三章近代荷蘭古典自然法學思想
9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頁。
2005年版,第63頁。
2005年版,第2、3頁。
10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11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代表人物:格老秀斯和斯賓諾莎
理論貢獻:將法學從神法中分離出來;初步接觸到了近代自然法學的實質,為后來啟
蒙運動在歐洲其他國家的蓬勃發展起到了先鋒指路的作用。
第一節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學思想
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中第一個比較系統地論述理性自然法理論的人。他汲
取了古希臘和古羅馬思想家自然主義自然法理論的精華,揚棄和擺脫了中世紀神學主
義自然法的桎梏,開創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12格老秀斯認為“自
然法是正當的理性準則,它指示任何與我們的理性和社會性相一致的行為就是道義上
公正的行為;反之,就是道義上罪惡的行為”。他認為自然法有兩個特征:
1、自然法是凌駕于人定法之上的。自然法是最基本的,起決定作用的,是永恒不變的。
自然法所體現的公正和正義原則是普遍適用的。
2、自然法是以人的理性為基礎的。這是格老秀斯對自然法的深化之處,也是近代理性
自然法思想的先驅。他開始用人的眼光、以人的理性解釋自然法,突破了中世紀神學
自然法的束縛。13
第二節斯賓諾莎的自然法學思想
斯賓諾莎繼承了古希臘伊壁鳩魯關于國家起源于契約的觀點。他認為,在國家產生以
前,人類曾經長期生存在自然狀態下,受自然法的支配。在自然狀態下,沒有法律,
沒有宗教,人與動物一樣享受著天賦的自然權利。在自然狀態下人們為了享有天然的
自然權利,就必然進行爭斗,甚至造成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混亂狀態。因此,人們在
自然狀態下越來越缺乏安全感,為了獲得安全與幸福,人們在理性(自然法)的幫助
下訂立契約,進入社會生活,并且根據自然法的指導,制定法律以自我保存。斯賓諾
莎從人性功利的角度論證國家與法律起源,這既是對封建神權法思想束縛的突破,也
是為了資產階級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做理論論證。
天賦人權論和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論在斯賓諾莎的法律思想中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
他是所有啟蒙思想家中第一位把思想自由和言論自由作為天賦人權進行論證的思想家。
斯賓諾莎認為,自由是人的本性的一部分,自由地思考、自由的判斷是天賦人權。人
在訂立契約的時候,向共同體轉讓的僅僅是自由行動的權利,而不是也不可能是轉讓
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論的權力。
12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13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69頁。
2005年版,第70頁。
第四章近代英國古典自然法學思想
第一節霍布斯的自然法學思想
霍布斯是社會契約論的創始人之一,認為國家是基于契約產生的。他對契約作了明確
界定,認為“權利的互相轉讓就是人們所謂的契約”。國家是在人們轉讓權利、訂立
契約的基礎上產生的,目的是對外互相幫助抵御外敵,對內謀求和平。他對國家的本
質又做了明確界定,認為國家“就是一大人互相訂立信約,每個人都對它的行為授
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力量和手段的
一個人格”,承擔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權者。人們將自然權利毫無保留地讓與主權者,
主權者的權力應是無限的。然而,霍布斯認為,主權者是按契約產生的,立約的一方
不能隨意廢除契約,更不能廢除主權,主權者的權力是契約授予的,主權者不是訂立
契約的一方,不存在違反契約的問題,主權者不可能被推翻。所以,霍布斯的主權論
是君主主權論,不是人民主權論,竭力推崇君主專制。14霍布斯也認為自然法來源于人
的理性,是永恒不變的,一般表現為道德規則,存在于人們內心之中,憑人類的理智
保證執行。關于自然法的含義,霍布斯認為自然法“是理性所發現的戒條或一般法則,
這種戒條或一般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害自己生命和剝奪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情”。自
然法講的就是一種義務,即決定或約束人們做還是不去做某種行為的義務。15自然法最
主要的內容是“尋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自己。
第二節洛克的自然法學思想
(一)自然狀態論
與霍布斯的觀點不同,洛克不認為自然狀態下人們互相殘殺,人與人之間是一種狼與
狼的關系,時刻處于戰爭狀態。相反,自然狀態是一種自由和平等的狀態。但由于在
自然狀態下沒有明確的能夠得到執行的法律、法官,人們的生命、自由、健康、財產
權利實際上得不到保障。因此人類必須從自然狀態過渡到政治社會。
(二)天賦人權論
洛克在分析自然狀態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人人享有自然權利,即生命權、自由權、
財產權、反抗權和同意權等。
(三)社會契約論
14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15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86頁。
2005年版,第89頁。
洛克的社會契約論與霍布斯有四點不同:(1)洛克強調人們訂立契約放棄的只是部分
自然權利,即放棄執行自然法、單獨處罰違反自然法者的權利,而不是其他的自然權
利,尤其是財產權是不能放棄的;(2)洛克講的轉讓權利、訂立契約,是指權力轉讓
給整個社會,不是轉讓給一個人或一部分人組成的會議;(3)洛克認為君主、國王也
是社會契約的參與者,也應該受到契約的約束;(4)洛克認為訂立契約組成共同體是
歷史事實而非虛構,更非推論。
(四)自然法論
洛克是一個堅定的自然法論者,他把上帝法、自然法、理性法三者融為一體,“自然
法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一種宣告”,是自然的法律;理性也是自然法。但他更多強調自
然法就是理性法,自然法是不成文的,除在人們的意識之外無處可。這種理性主義
的自然法理論同古希臘、古羅馬自然主義的自然法理論,同中世紀神學主義的自然法
理論相比較,是進步的。16洛克認為自然法不僅是存在的,而且是淺顯易理解的。自然
法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可以歸結為:人應當盡量地保護自己和保護人類,凡是與它違背
的人類的制裁,都不會是正確的或有效的。自然法是永恒的最高行為規范,任何人都
要受自然法約束。
第五章近代法國古典自然法學思想
第一節孟德斯鳩的自然法學思想
(一)一般的法與自然法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開宗明義:“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說,法是由事物
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上帝有他的
法,物質世界有它的法,人類有他們的法,獸類有它們的法……由此可見,是有一個根
本理性存在著。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
之間的關系。”17法制內容和作用都取決于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法不是隨心所欲的產
物,而是一定社會關系的產物。孟德斯鳩把法反映的各種社會關系同人們的理性聯系
起來,為近代理性自然法學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什么是自然法?孟德斯鳩認為:“在所有這些規律之間存在著的就是自然法。之所以
稱為自然法,是因為它們單純淵源于我們生命的本質。如果要很好地認識自然法,就
應該考察社會建立以前的人類。”
(二)自由與法律和三權分立的關系
16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17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00頁。
2005年版,第109頁。
自由有兩種:一是哲學上的自由,二是政治上的自由。政治上的自由又分為兩類:一
類是同公民相聯系的自由,一類是同政制相聯系的自由。關于同公民相關的法律與自
由的關系問題,孟德斯鳩有一句名言:“在民主國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
么,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個國家里,也就是
說在一個有法律的社會里,自由僅僅是:一個人能夠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
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孟德斯鳩還探討了與政制相聯系的法律與自由的關系問題。
在他看來,要想保障自由,從國家政治制度角度必須限制政府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和
權力腐敗。他說:“政治自由只在寬和的政府里存在,不過,他并不是經常存在于政
治寬和的國家里,它只在那樣的國家權力不被濫用的時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權力
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
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18
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理論是其自由理論在政治體制上的繼續和發展,他汲取了自古
希臘、古羅馬以來的分權思想,特別是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對外三權劃分的學說,
創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與制衡的理論。三權分立是為了保障自由,
防止國家權力腐敗,而為了保障三權分立的實施,又必須做到三權制衡。
第二節盧梭的自然法學思想
通過社會契約來論證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與平等問題,是近代啟蒙思想家啟蒙思想的
共同特征。在近代社會契約學說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格老秀斯是首倡者,霍布斯是
奠基者,洛克是發展者,而盧梭是集大成者。19
近代啟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論,都是從論述自然狀態開始的,但是每個人對自然狀態
的想象卻是不同的。盧梭認為,在自然狀態下人與人之間都是自由平等的。但是,這
種自然狀態下的自由平等是一種低級的無差別的自由平等,隨著私有制的產生人類必
然進入文明社會,不平等開始產生。為了否定人類的不平等,而達到一種新的平等,
完成平等——不平等——新基礎上的平等東的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就要“尋一種結
合方式,使它能夠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護衛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
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人和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
像以往一樣的自由,這就是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20社會契約不但沒有阻礙
自由與平等,反而在社會狀態下促進了人們的自由與平等。
第六章近代美國古典自然法學思想
18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19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17頁。
2005年版,第126頁
2005年版,第127頁
這個時期美國自然法學的發展是為北美獨立尋理論依據,以及討論獨立后的建國方
略、政治法律結構等理論問題。
第一節杰弗遜的自然法學思想
杰弗遜受17、18世紀自然法思想影響很深,他接受了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和主權在民
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思想,并把它正式寫入了《獨立宣言》中。杰弗遜的天賦人權思
想主要包括三個內容:(1)人人生而具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命
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力;(2)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民成立了政府,因此該政
府的權利是來自于人民的委托;(3)如果政府違背了民意,人民就有權力廢除它和成
立新的政府。21杰弗遜還繼承和發展了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指出:“構成一個社會或
國家的人民是整個國家中的一切權力的源泉。他們可以自由地通過他們認為適當的代
表處理他們所共同關心的事情,他們可以隨時撤換這些代表,或者正式改變代表的組
成。我不知道除了人民本身之外,還有什么儲藏社會的根本權力的寶庫。”22
第二節潘恩的自然法學思想
潘恩深受法國啟蒙思想家特別是盧梭的影響,提出了天賦人權觀和社會契約論,也介
紹了他的憲法思想。
第三節漢密爾頓的自然法學思想
(一)漢密爾頓極力主張在美國實行以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聯邦共和制。
(二)漢密爾頓繼承了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并根據美國的社會實際,提出了三權分
立、互相制衡的主張。
第七章現代社會新自然法(復興自然法)學思想
在19世紀初到20世紀初一百多年的時間里,自然法學受到歷史法學和分析法學的強
烈批判,但隨著西方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20世紀孕育了新的矛盾與沖突,尤其是
兩次世界大戰,政治、法律乃至經濟的發展是否應遵循一定的價值原則問題,重新被
人們提起,自然法所一貫強調的人的理性和道德準則重新被人們所關注。
現代自然法學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于它是在自然法“復興”的口號下進行的,
所以也叫作復興自然法學。新自然法學派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學派,它沒有一個統
一的學術綱領和一致的主張,但是他們有一個共同的學術前提,即在傳統的自然法觀
念的思維形式中,強調實在法的研究離不開法律的價值學說,法律的基本價值是制定
21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2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33頁
2005年版,第134頁
法律的基礎,必須加強對正義、善與道德等基本概念的研究。新自然法學是對傳統自
然法觀念的繼承與發展,是20世紀以來西方法學研究中重要的思潮。23
在現代西方法哲學史上,自然法學的真正復興是在二戰結束以后。這與法西斯暴行
及其與實證主義法學的聯系進行反思、在審理法西斯戰犯過程中遇到的實際法律問題
密切相關。德國著名法學家拉德布魯赫在戰前是新康德主義和實證主義法學的主要代
表。二戰后,他大大修改甚至放棄了原先的相對主義法律思想,轉向自然法學。他認
為實證主義法學的“法律就是法律”的觀點,有利于納粹政權的暴行,法律應具有絕
對的價值準則。在實在法和正義原則發生沖突時,應服從正義原則。拉德布魯赫思想
的轉變在西方法學界引起震動和爭論,并促進了新自然法學的發展。
戰后初期西德法院對納粹統治時期所犯罪行的處理問題,在法學界引起普遍關注。
這也是美國新自然法學家富勒與英國實證主義法學家哈特自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
的論戰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在論戰中,富勒對拉德布魯赫用違反“更高的法律”,即
自然法為理由,宣布納粹法律無效的主張表示理解。富勒的新自然法學便在這場論戰
中得到充實和發展。
美國20世紀60、70年代的民權運動和反戰運動又促進了羅爾斯和德沃金的新自然
法學說的產生和發展。
復興的新自然法學說可分為神學的和非神學的兩大類。神學的自然法學說又被稱為
新托馬斯主義,這一學說主要復興了以中世紀托馬斯·阿奎那為代表的天主教經院哲學。
非神學的自然法學說不再主張實在法之上的、永恒不變的自然法,而是強調法律與道
德密不可分的聯系和實在法之外的正義準則。24
第一節馬里旦的自然法學說
馬里旦是20世紀以來新托馬斯主義的最主要代表,它的主要思想淵源是中世紀托馬
斯·阿奎那、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和現代西方社會學。
自然法思想是馬里旦法哲學思想的核心。但是他不認同17、18世紀的理性主義自然法
學說,而理性主義自然法學說恰好是對自然法觀念的濫用。自17世紀以來,自然法思
想遭到了人為的、系統的、理性主義的改造,上帝“只成了自然、理性和自然法這三
位一體的、自存的絕對物的一個外加的擔保者;即使上帝并不存在,這個絕對物仍然
支配著人們。”馬里旦的這些觀點恰好說明了17、18世紀的古典自然法學,也就是理
性主義自然法思想和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以及古代、中世紀的神學自然法思想之間的一
23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4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3頁。
2005年版,第146頁。
個原則區別。古典自然法學在不同形式下反對神學的自然法思想,以自然神論、統神
論、最后是公開的無神論等形式加以反對,反對將自然法的本質歸結為神的意志,而
使它歸結為人類的理性、意志或自由。20世紀的新托馬斯主義法學力圖貶低古典自然
法學而復活中世紀神學的自然法思想,特別是阿奎那的自然法學說。25
像中世紀的神學思想家阿奎那一樣,馬里旦也將法分為永恒法、自然法和實在法。永
恒法是指上帝統治整個宇宙的法,是一切法律之上最高的法;自然法是人對永恒法的
一種參與;實在法則依賴自然法而取得效力。馬里旦將自然法作為上帝同塵世的社會、
政治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橋梁,他的自然法學說是神學政治輪的延伸。
第二節菲尼斯的自然法學說
菲尼斯的學說公開以亞里士多德和托馬斯·阿奎那的思想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同時又
與馬里旦所代表的戰后新托馬斯主義法學不同。菲尼斯雖然以阿奎那的思想作為自己
的理論基礎,但他又與公開的宗教神學特別是梵蒂岡的神學拉開距離,與富勒所提倡
的程序自然法不同。菲尼斯雖然借鑒了富勒關于法治原則的學說,但著重論述了實體
自然法的問題。與德沃金和羅爾斯等人的價值論法學不同,菲尼斯正面地為自然法概
念進行辯論。(1)自然法與實在法的關系:他采取了一種折中主義的態度:實在法應
受自然法指引,但自然法并不動搖實在法的范圍、決定作用和法律效力,而且自然法
也并不否認不正義法律的法律效力。(2)自然法的起源:菲尼斯認為,真正的古典自
然法學家并不是從自然中引申出自然法規范,而是通過思辨理性和實踐理性區分。自
然法不是從思辨、原則、關于人性的形而上學命題以及自然的概念中推論出來,因為
自然法是關于人類自身的體驗,而不是任何理性推斷。菲尼斯認為,自然法首先是指
人類追求和實現幸福。26
第三節富勒的自然法學說
富勒的學說是在20世紀50年代后期開始,并以他和哈特為主要代表的雙方長期論戰
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他堅持認為,法律的“現實”與“應當”是不可分的,離開法
律的目的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形式,因而一切法律形式必然是具有價值的。
富勒繼承了西方法學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傳統,但他的自然法學說顯然不同于
以往的自然法學說。在富勒以前的自然法學說探討的是一般正義方面的問題,而富勒
則把自然法分為實體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兩種。他不僅強調法律與道德不可分,而且
25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6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53頁。
2005年版,第163頁。
強調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須以一系列法治原則作為前提,這些法治原則就是法律的
“內在道德”,即程序自然法,反對“惡法亦法”的觀點。27
第四節羅爾斯的自然法學說
羅爾斯的代表作《正義論》繼承了西方契約論的傳統,試圖代替規則功能主義的有關
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理論。
(一)社會正義的重要性
羅爾斯在《正義論》中探討的主要是社會正義問題,即作為社會制度基礎的正義原則。
羅爾斯之所以將正義論作為其學說和思想的核心,其目的是以洛克、盧梭、康德的社
會契約論為基礎,并提出一種新的正義論,以代替在道德思想領域中長期占統治地位
的功利主義的傳統學說。正義的問題應該優先于幸福和功利,即“正當”對“善”的
優先,而功利主義簡單地將適用于個人的理性原則擴大到整個社會之中。正義是社會
制度的首要美德,而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要問題。
(二)正義原則的選擇
正義原則對社會來說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它是社會合作條件的公開基礎。為了
出能夠被所有人共同接受的正義原則,羅爾斯借用人們熟悉的由洛克、盧梭和康德所
代表的契約論概念,并使之上升和抽象到更高的水平。但是,羅爾斯所講的“原始協
議”不同于洛克等人所講的“社會契約”。這種“原始協議”并不是為了參加一個特
殊的社會或為了創立一種特殊的統治形式而訂立的契約,他只是為了得到關于社會基
本結構的正義原則。生活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按照最大最小值原則,地位平等地在
“無知之幕”的遮蓋下選擇規定權利與義務(利益與負擔)劃分的正義原則。“無知
之幕”使所有人地位平等,擁有同樣的權利,這樣選出來的正義原則就是公平的,被
稱為公平的正義。28
第五節德沃金的自然法學說
(一)以“平等”為核心的自由主義理論
德沃金認為要保衛自由主義,就不能以犧牲社會最底層人的福利為代價。因而他徹底
擯棄了邊沁的以功利主義原則為理論基礎的自由主義,力圖恢復強調個人權利的17、
18世紀的自由主義。德沃金選擇了“平等”而不是“自由”作為理論的出發點,是因
為較之于“自由”而言,“平等”是更根本的價值追求,單純地強調自由,為自由而
27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8鄂振輝:《自然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88頁。
2005年版,第196頁。
自由是沒有意義的,應該把個人享有的自由視為實現平等所必需的條件,捍衛平等的
必要手段。他從“平等”為核心的自由主義理論出發,否認公民享有所謂的“普遍的
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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