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法律專業本科
畢業論文
題目
準考證號碼姓名楊學貴
工作單位或通信地址
指導教師
論文答辯時間年月日
云南大學法學院印制
指導教師評語:
建議成績:簽名:年月日
論罪刑法定原則
摘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
的基本方略。罪刑法定原則,作為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中最為重要也最彰顯刑法魅
力的原則,本文從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定義及典型案例入手,闡述了罪刑法定原
則的思想基礎、理論淵源、基本含義及其真正價值,指出了我國對這一原則的確
立和體現與缺陷,從根本上進行全面而正確的理解和把握罪刑法定原則,推進依
法治國。
關鍵詞:罪刑法定原則;思想淵源;基本含義;缺陷;價值
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流變中,我們可以發現,蘊涵其中的是一
種強烈的人權保障觀念。對人的權利、自由的尊重、保護,是罪刑法
定原則生成、發展、演進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質的精神實質。罪刑法
定原則成為近現代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的一項重要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定義及三原則
(一)什么是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為罪刑法定主義或法定主義,其含義是:什
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種犯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種,
各刑種如何適用,以及各具體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如何算,均由刑法加
以規定。即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罪,犯罪與刑
法必須有法律明文規定,這是對罪刑法定含義的高度概括。
德國產柿子,柿子快成熟的時候又大又硬,所以這口中美味有時
就成為人們手中武器。這不,某德國官員在大街上演講時被一個不喜
歡他的人用柿子襲擊,猝不及防被打得鼻青臉腫。這還了得?打人者
被抓住送到法庭。
按德國法律,用青柿子打人400馬克,用紅柿子打人
200馬克,因為青柿子硬,打得重,紅柿子軟,打得輕。可這次襲擊
官員的“手雷”不硬不軟,是個黃柿子!那么,是不是該合理類推比
如取個平均數罰300馬克呢?
不是,法官翻遍德國法律,沒有一條說黃柿子打人如何處罰。既
然法無明文規定,不罰!
這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不搞類推,類推容易亂推,法律就
沒有嚴肅性了。1
強調法的“明文規定”,是有原因的。法律必須公開,必須清楚,
必須不溯及既往,從而讓人們知道怎樣行為。這樣的話,即使是惡法,
人們也還能在知道的情況下躲避它的魔爪。法律只有公開地告訴人們
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才算與法制沾邊。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
一個具體事例。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經典定義及三原則
將罪刑法定真正作為刑法原則的提出,當屬近代刑法學之父、德
國著名刑法學家保羅·約輸安塞爾姆·費爾巴哈
(ach,1775-1833),在其1801年出版的《德國現行普
通刑法教科書》中首次使用了“罪刑法定原則”這一確切的法律科學
術語,并將其概括為“無法無罪,無法不罰”2。
這就是著名的“罪刑法定”的經典定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nullumcrimensinelege),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nullapoena
sinelege)。”
1801年費爾巴哈在他的刑法教科書中,用拉丁語以簡明的法諺
形式表述了罪刑法定主義的三原則:“ullapoenasinelege—無法
律則無刑罰”、“ullapoenasinecrime—無犯罪則無刑罰”、
1吳忠:《將法律進行到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83頁。
2論文《試論罪刑法定原則》,《道客巴巴》(在線文檔分享平臺)。
“ullumcrimensinepoenalegali—無法律規定的刑罰則”3。在
費爾巴哈膾炙人口的罪刑法定三原則中,仍然要求無法律規定的刑罰
則無犯罪,也就是刑法對犯罪和刑罰作出明確規定。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與理論淵源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
關于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中國學界有爭議,其中張明楷教
授的觀點和陳興良教授的觀點最具代表性。張教授認為:罪刑法定原
則沿革意義上的思想淵源是三權分立思想與心理強制說;而其現代義
上的思想基礎是民主主義和尊重人權主義,或者說是民主和自由4。
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權,限制公權力。罪刑法定原則適用于立法、司法、
執法的全部過程。
有著述認為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來源有三個:三權分立說、
心理強制說、自然法思想。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淵源
罪刑法定原則是近代刑法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其從思想產生
到學說形成,再到立法化,經歷了一個較為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具
有久遠的思想沉積和社會淵源。
一般認為,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淵源,始于1215年英王約翰
(1167-1216)簽署的《英國大憲章》(MagnaCarta)第39條規
定:“凡是自由民除經其貴族依法判決或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
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其財產、搶奪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
3
4
楊建波:《刑法明確性原則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6頁。
李曉明李洪欣陳姍姍:《中國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頁。
害、搜索或逮捕。5”它奠定了“適當的法定程序”的思想基礎。這
里它就蘊涵了罪刑法定,保障自由民權利的思想。這一法的基本思想
經過英國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和1688年的權利典章,不僅在英
國本土扎了根,而且在其聯邦也引起了廣泛的影響。這一思想傳入美
國后,產生了1774年的13個殖民地代表會議的宣言和1776年的弗
吉尼亞州的權利宣言。1787年美國憲法有“不準制訂任何事后法”
的規定,各州亦有同樣的規定。1791年第5條規定:“不
依法律規定,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6”在英美法系
中,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不同于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不實行成文
法,而是實行判例法。因此,英美法系對當事人權利的保障主要是通
過程序法,罪刑法定主義也在程序法中得以體現。
英國哲學家、政治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洛克認為:
“制定的、固定的、大家了解的、經一般人同意采納和準許的法律,
才能是是非善惡的尺度。7”
法國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孟德斯鳩
(168-1755)在其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專
制國家是無所謂法律的。法律明確時,法官遵守法律;法律不明確時,
法官則探求法律的精神。在共和國里,政制的性質要求法官以法律的
文字為依據。8”
5李曉明李洪欣陳姍姍:《中國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頁。
6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史略》,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頁。
7李曉明李洪欣陳姍姍:《中國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頁。
8李曉明李洪欣陳姍姍:《中國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97頁。
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是法國1789年的《人權
宣言》、1791年的法國憲法和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人權宣言》
第8條規定:“在絕對必要的刑罰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據犯罪
行為前制定的已頒布并付諸施行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1791
年的法國憲法融合了這一精神。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4條進一步
規定:“沒有在犯罪行為時以及明文規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
處以違警罪、輕罪和重罪。”這是最早在刑法中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
條文,它的歷史進步意義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則從憲法中的宣言式規定
轉變為刑法中的實體性規定。受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影響,大陸法
系國家刑法典紛紛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
最早在法律上予以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是1789年法國的
《人權宣言》,宣言第5條規定:“法律僅有權禁止有害于社會的行
為,凡未經法律禁止的行為既不應受到妨礙,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
從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宣言第8條規定:“不依據犯罪行為前制
定,頒布并付諸實施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在《人權宣言》原
則的指導下,1810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明確規定了罪刑法定原
則:“沒有在犯罪行為時以明文規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
違警罪。9”此后,罪刑法定原則成為近現代各國刑法普遍采用的一
項重要原則。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
(一)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
9楊建波:《刑法明確性原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7頁
法律主義,是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必須是成文的法律;法官
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其具體要求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
只能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故行政機關不能制定刑法;規定犯罪與
刑罰法律必須由本國通用的文字表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
判例法也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10。根據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行
政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中,不能設立刑罰;與此同時,我國立法機
關也沒有委任行政機關制定刑法規范。我國嚴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
要求。
在我國,判例不能成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判例法實際上是溯
及既往的法律,它要求人們在行為時遵守行為時并不存在的判例法。
即使在實行判例法的國家,現在也不允許法官創制罪名,不允許法官
在刑法領域造法11。
(二)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不得適用行為后的
法律(溯及既往)。適用事后法,意味著人們必須遵守行為時根本不
存在的“法律”,這令人不可思議。禁止事后法只是禁止不利于被告
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則可以溯及既往適用新法。
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則,也是立法原則。因為刑法適用上的
溯及既往與刑事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會損害人們的預測可能性,侵犯
自由。根據預測可能性原理,下列做法被禁止:(1)將行為時并未
禁止的行為科處刑法;(2)將行為時雖有法律禁止但并未以刑罰禁
10
11
張明楷:《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12月第9次印刷,第14頁。
楊建波:《刑法明確性原則》,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7頁
止(未規定法定刑)的行為科處刑法:(3)事后減少犯罪構成要件
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后提高法定刑:(5)改變刑事證據規則,
事后允許以較少或簡單的證據作為定罪根據。12
罪刑法定原則堅決捍衛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制度,這是確立罪刑法
定原則后帶來的最大價值。13
(三)禁止類推解釋
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基本
相似時,將后者的法律效果適用于前者。例如,《刑法》第237條
規定了強制猥褻婦女罪,如果認為強制猥褻男性的行為也構成強制猥
褻婦女罪,則是類推解釋。如果可以類推解釋,則意味著成文刑法失
去了意義。
(四)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絕對的不確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規定確定的刑罰。它包括兩種情
況:一是刑種和刑量均沒有法定的情況。二是只規定刑種而沒有確定
刑量的情況。
法定刑必須有他的的刑罰種類(刑種)與特定的刑罰幅度(刑度)。
如刑法對某種行為沒有規定刑罰,那么,根據“沒有法定的刑罰就沒
有犯罪”的原則,該行為便不是犯罪。同理,如刑法只是規定對某種
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但沒有規定特定的刑種與刑度(不定刑),因沒
有適用刑罰的標準,事實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
(五)明確性
12張明楷:《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
13
年12月第9次印刷,第14頁。
李曉明李洪欣陳姍姍:《中國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月第4版,第123頁。
從最新發展來看,明確性原則成為罪刑法定的鮮明主張。14
明確性(definiteness)作為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則,是美國刑法
學家在20世紀初提出來的,又稱為“不明確而無效的理論”
(Void-for-vaguenessdoctrine)。15
法律規范的明確性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有效保障公民權利的必
要前提。無論是刑法、訴訟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要求法律具有明
確性。但是,在所有部門法中,刑法對明確性的要求是最高的。
(六)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是指刑法只能將具有處罰根據或者說值
得科處刑法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能夠不使用刑罰,而以其他手段也能
達到保護法益的目的時,則務必放棄刑罰手段。
(七)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殘虐的刑罰,是指以不必要的精神、肉體的痛苦為內容,在人道
上被認為是殘酷的刑罰。要實現刑罰與犯罪的均衡,就必然反對殘虐
的刑罰。輕刑化是歷史發展的必然。
四、罪刑法定原則的真正價值
所謂價值,是指一個事物的積極功用和意義。
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歷史流變中,我們可以發現,蘊涵其中的是一
種強烈的人權保障觀念。可以這么說,對人的權利、自由的尊重、保
護,是罪行法定原則生成、發展、演進的基石,也是它最本質的精神
實質,罪刑法定其主要功用是限制國家權力。罪行法定原則的所有派
14
15
楊建波:《刑法明確性原則研究》,中國公安東西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8頁。
高格:《定罪與量刑》,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8月北京第2次印刷,第234頁。
生內涵,都是這一精神實質在各個具體方面的展開。
(一)在價值蘊含上,是以依法治國、保障人權為其價值取向。
其核心是刑法對人價值的有力保障,具體體現為對國家立法權
和司法權的制約——限制濫用刑罰權和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權。因此,
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和實施有利于我國奉行依法治國、保障公民合法
權益和打擊犯罪的政策思想,它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大進步,標志著我
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走向成熟和完善。
(二)從根本上來說,是對司法權的嚴格限制。
“罪刑法定”是一種裁判規范,也是國家對公民個人的一種承諾、
一種約定,國家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認定與處罰犯罪。這也就明
確地劃清了國家刑事司法權與公民個人自由之間的界限,也意味著對
國家司法權的嚴格限制與制約。
(三)對公平正義的一種體現與追求。
公民既然將自己可能受到刑罰處罰的權力讓與國家,那么相應地
也就從國家那里取得了這種處罰權必須獲得公民及其代表者的同意
或通過的交換條件,并需要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隨意施刑。
(四)對公民行為的一種引導與威懾。
一方面,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的形式告訴人們應該怎么做,不
應該怎么做,從而對公民的行為起到一個充分的規制與引導作用;另
一方面,它又為公民提供或開列了一張罪刑價目表,警示公民不要去
觸犯刑律,尤其是震懾那些可能犯罪的人不要去犯罪,否則就將受到
法律怎樣的制裁。從而起到一種一般性的預防效用。
如今,罪刑法定原則并沒有因為有人反對而退出歷史舞臺,起著
刑法核心和理論重要基石的作用。因此,把握其價值取向也就成為現
代刑法的根本任務。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因從兩個方面作出解
釋:
第一,要樹立人權保障“優先”觀。
刑法的人權保障觀,尤其是人權保障“優先”觀是罪刑法定原
則的重要內容和根本理念。刑法具有兩種重要機能:社會保護機能和
權利保障機能,前者來源于刑法自身的功能,是社會利益的捍衛者;
后者來自于古典自然的“天賦人權”及“契約自由”,是公民自由的
大憲章。
第二,要樹立自由與秩序“統一”觀。
自由與秩序,是一種有機的、相互包容的關系。法律的任務就是
在兩者之間保持一種相對的平衡。罪刑法定能容納社會保護的價值內
容,或社會保護的價值內容接受罪刑法定的人權保障實質。
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有其豐富的價值內涵,它是一個動態的、
開放的、鮮活的課題,隨著社會發展,其所蘊含的法治精神與價值將
會以新的面貌展現在實踐中,使刑法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保障功能以更
完善的方式出現在人們的生活中,影響和調整人們的生活,同時實現
我國法治化發展。
五、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確立與體現
對于中國來說,罪刑法定主義是舶來品。我國清朝末年著名法學
家沈家本作為修律大臣主持修律時力主引進西方的罪刑法定主義,罪
光緒34年(1908年)頒布的《憲法大綱》規定:“臣民非按照法律
規定,不加以逮捕、監察、處罰“。在宣統2年(1910年)頒布的
《大清新刑律》中規定:“法律無正條者,不問何種行為,不為罪。”
1935年《中華名憲法》第1條指出:“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
有明文規定為限。總體而言,我國近代以前的刑法雖然發達,但沒有
罪刑法定原則產生的土壤與條件。16
(一)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三個時代
1、無刑法時代
1949年10月至1979年12月可謂無刑法時代。在這時期,中國
無刑法典,只有幾個單行刑罰法規。絕大多數犯罪由法院或者行政機
關按照政策乃至任意地定罪量刑,無罪刑法定可言。
2.舊刑法時代
1979年7月通過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從1980年1月1日起
施行)沒有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
3、新刑法時代
我國于1997年3月通過了新的《刑法典》(同年10月1日起開
始施行),該法典第3條明文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
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
不得定罪處刑。”
這部修訂的刑法典是新中國歷史上最完備、最系統、最具有時代
氣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刑法典。
16楊建波:《刑法明確性原則研究》中國人民公安東西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12頁。
截至2011年8月底,中國已制定一部統一的刑法、8個刑
法修正案以及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并通過了9個有關刑法規定的法律解釋。
(二)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體現
1979年刑法并沒有明文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相反卻在第79條規
定了有罪類推制度。類推制度本質上是與罪刑法定原則相矛盾的。
1、1997年新刑法明確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
新刑法第3條對罪刑法定原則作出明確規定,是我國刑事立法的
一個巨大進步,是我國刑法改革的顯著標志之一。被認為是我國刑事
法制發展中的一個里程碑。
2、新刑法取消了原刑法第79條規定的類推制度,這是罪刑法定
原則得以全面貫徹執行的重要前提。
3、新刑法重申了原刑法第9條關于刑法在溯及既往問題上的從
舊兼從輕原則,并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4、在分則罪名的規定上,新刑法典已相當詳備。條文由103條
增至350條,罪名由200多個增至400多個。這些反映了罪刑法定原
則規范詳備的要求,本身也加強了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司法務實中的
可行性。
5、在具體分則的構成要件或罪狀及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方面,增
強了法條的可操作性。
(三)對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
我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
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
刑。”這與“罪刑法定”的經典定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
文規定不處罰。”有著明顯的差異。
1、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
對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解應該分為兩個層面:
其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即
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它是從擴張刑罰權的方面要求,要積極地運用
刑罰,懲罰犯罪、保護社會。
其二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
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這與罪行法定原則的經典表述一致,表達了刑
法限制國家刑罰權,保障人權的功能。
從這個意義上講,正確適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是
第一位的;防止刑罰權的濫用,以保障人權,這是第二位的。后半句
的表述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旨在突出刑法人權保障機能,防止
司法人員隨意入罪;前半句的表述不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而旨在
突出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防止司法人員隨意出罪。
2、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缺陷
(1)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從正反兩方面來規定,在大多數國
家的刑法中是看不到的,顯示了中國刑法在罪刑法定原則表達上的中
國特,大部分國家是從反面否定地來表述。正反兩面表述,似乎不
偏不倚,但對該原則的最本質含義有模糊影響,正面的表述是相對的,
反面的表述才是絕對的,將相對性與絕對性相提并論,起到相互消減
作用。另一方面,實際上,我國法律規定為犯罪的行為,并不一定要
定罪,更不一定要處罰。例如,犯罪行為顯著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
罪,有些犯罪具有特定情節也可免于處罰等。
我國的“罪刑法定”是定罪處罰在先,“不”定罪處罰在后。而
“罪刑法定”的經典定義,唯一強調的是“不”定罪、“不”處罰。
其中的“法律”是指刑法(刑法典、單行刑法),而不包括行政法及
其他法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只是對刑法的解釋。
(2)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少了三個關鍵字,即“行
為時”。
在罪刑法定原則的表述上,其中的“法律”是否包括行為后的法
律,盡管立法精神有意給予排斥,從條文的語義上并不能得到合理的
解釋。許多刑法學者,建議將罪刑法定原則表述為:“行為時法律沒
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量刑。”簡潔明了,又能夠反映
其基本內容。
如果“行為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就不能將這個行為定罪。
“行為時”是罪刑法定原則重要的立足點和衡量標準。法律有沒有規
定犯罪,指的是“行為時”的法律。如何使“罪刑法定原則”表述的
更科學,真正體現法治精神,是不容忽視的一個重要問題。
中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實際,適時對刑法進行修改和解
釋,不斷完善刑事法律制度。2011年2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
對刑法作了比較重大的修改,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
刑,占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19.1%;完善了對未成年人和年滿7
5周歲的老年人從寬處理以及非監禁刑執行方式的法律規定;把不支
付勞動報酬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醉酒駕駛機動車等危險
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加大了對一些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
等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進一步完善了中國刑事法律制度,加強了對
人權的保護,體現了中國社會文明的發展和國家民主法治的進步。
2014年8月12日
參考文獻:
[1]李曉明李洪欣陳姍姍著《中國刑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13年8
月第4版。
[2]楊建波著《刑法明確性原則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年4
月第1版。
[3]張明楷編著《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12月第9次印刷。
[4]吳忠著《將法律進行到底》,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5]:“試論罪刑法定原則”,載《道客巴巴》,在線文檔分享平臺。
[6]岳華范:“如何正確理解與貫徹執行罪刑法定原則”,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2006-09-09
[7]陳忠林:“從外在形式到內在價值的追求”,原載《現代法學》1997年第1期
[8]袁登明羅翔著《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年3月。
[9]高格著《定罪與量刑》,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8月北京第2次印刷。
云南省自學考試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答辯記錄及成績評定表
姓名考號
參考文獻篇
指導教師
畢業論文題目
畢業論文字數
答辯日期、時間
答辯記錄:
成績評定:答辯組成員(簽字):
年月日
答辯委員會意見:
主任委員:年月日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14:15: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falv/fa/78/18675.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