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訴訟時效”章之條文
要旨與例示
寫作說明:為深入注釋作為民法基本法
之《民法通則》“訴訟時效”一章之七個條
文,全面反映、檢討我國民法在訴訟時效問
題上之主流觀點及成就,特作本文。全文凡
要旨36個、例示131個。要旨者,系指出
各條文包含之基本觀點;其中,既有從條文
之表面文義上加以闡釋,亦有從條文之體系
意義上加以拓展。推論者,系從要旨引申出
之衍生觀點。例示者,系以要旨為依托,列
出在現行法范圍內之適用情形。其中,有相
應的其他法律條文或者司法解釋的,均作條
目之括注;有相關的其他法律條文或者司法
解釋、司法意見的,則作條文之全引,或資
于印證,或批而判之。另一方案者,系反對
有關要旨、例示觀點之有力說。寫作目的有
二:一為在知識論上,通過對我國民法實踐
在訴訟時效問題上主流觀點之全景展示,構
筑實踐界和學術界關于此一問題之共同知
識平臺,以為釋惑糾偏,正本清源也。二為
在方法論上,自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對具
體條文作詳細的解釋說明,改變以往“通俗
講話”式的注釋方法,以為恢復大陸法系之
民法研習傳統也。我國民法尚處幼年。何也?
蓋因在立法方面,精神欠缺一貫,體系欠缺
整齊,范疇欠缺統一,技術欠缺周全,抽象
有余而具體不足也。在司法方面,因礙于立
法之疏漏百出,不得不采取積極司法之態度,
然于此間之予奪,莫衷一是者,所在多有也。
本文之作,乃倡導檢視我國民法現狀之沉著
態度,整理家當,備以遠圖。全文共46700
字。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
規定的除外。
要旨1:訴訟時效的趣旨,在于請求權
因其繼續的可行使而不行使,法律因而限制
其行使也。時效者,因時間之經過而發生一
定之法律效果也。訴訟時效,又稱為消滅時
效。謂為“訴訟”,蓋因請求權之實現以訴
訟為其終極支持,此為實現權利的角度;謂
為“消滅”,蓋因減損權利之效力,并得進
而消滅請求權,此為影響權利的角度;此二
角度,各具意義。就制度價值言,訴訟時效
制度因限定權利人保存其請求權之強制執
行力之期間,而有扼殺權利之嫌,是為消極
面。然在積極面,一在于維護公益。訴訟時
效之設,乃系懸繩于權利人之頸脖之上,以
防其眠于權利之上而不自覺;促其從速行使
權利,以阻斷權利擱置狀態之繼續;加速社
會經濟流轉,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二在于保
護義務人。因表征訴訟時效僅以時間之經過
即可,乃成為證據之代用,避免因時日久遠,
舉證困難,致義務人遭受不利益。訴訟時效
的性質,既以時間之經過為表征,似為自然
事實中的狀態;唯其法律效果之發生,究以
某一時點之到來為要件,故應為自然事實中
的事件。
司法部、鐵道部聯合指示《經由鐵路運
送貨物的賠償案件貨主提起訴訟的時效及
司法管轄權的決定》“一、訴訟時效”規定:
“凡依鐵路貨物運送規章應向鐵路提出的
賠償要求,如鐵路拒絕賠償或在鐵路規定答
復的期間屆滿未予答復時,賠償要求人得向
法院提起訴訟,此項訴訟時效應自收到鐵路
答復拒絕賠償之日起或自規定的答復期限
屆滿之次日起,在2個月內提起訴訟,如過
期即認為棄權。”案:該項司法意見,為我
國民事司法政策上關于“訴訟時效”的較
早規定。其中之“棄權”,似應解為權利人
放棄其權利,即權利消滅。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
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6條第1款規定:
“建國前公民之間的債務,由于年代已久,
情況復雜,債權人起訴要求償還的,原則上
不予受理。”案:該款司法解釋,是我國民
事司法政策上關于否定“眠于權利之上”
之狀態的較早表述,在司法態度上肯定了訴
訟時效制度的合理性;其中“原則上不予受
理”的規定,已為《民訴法意見》第153條
“駁回其訴訟請求”的規定所代替。
《關于貫徹執行〈經濟合
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三、關于訴訟時
效問題”規定:“目前我國法律尚未對訴訟
時效作出規定。在實踐中可以按照民事訴訟
法第81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特別是有無事實
根據這一條件,并結合合同本身有無索賠期
限的規定來考慮是否受理。如果合同糾紛發
生的時間較長,或者無人證物證,事實顯已
無法查清的,可以不予受理。對于合同規定
有索賠期限而逾期起訴的,應不予受理。”
案:該項司法解釋,肯定了當時我國法律中
無關于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其中強調因時
日久遠而造成舉證上之困難,實中訴訟時效
制度之鵠的也。在本法施行前,《食品衛生
法》第40條第2款為關于因食品中毒或者
其他食源性疾患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
訴訟時效的規定所取代,該條規定亦不再存
在),《專利法》第61條為關于因侵害專利
權而生之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藥品管理法》第56條第2款為關于因藥
品中毒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的規定,《繼承法》第8條為關于繼承回復
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規定。
要旨2:訴訟時效的客體,即本條中之
“民事權利”,是指實體意義上的請求權,
有本法第139條中之“行使請求權”,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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