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總結
—部分內容(薄弱環節)
一、法律頒發和施行的時間
1.人事部、建設部2002年12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于印發〈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
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2]111號),規定必須取得建造師資格并經注冊,方能擔任建
設工程項目總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項目施工負責人.
2.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礎。現行憲法經過了的歷程如下:1982
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
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
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3.《民法通則》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7
年1月1日起施行。
4.《物權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7
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于1997
自1998
6.2000
年11月1日發布,
年3月1日起施行。
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了必須實行監理
的建設工程范圍。
7.《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自2000年1月
1日起施行。
8.《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2年11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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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于2003年11月12日
經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
號公布,自2004
年11月24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
年2月1日起施行。
年1月7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1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于2004
年1月13日起施行。
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于2000年1月10日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實施。
1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
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
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改。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以下簡稱《標準化法》)自1989
14.2000
年4月1日起施行。
年8月25日實施的《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年12月26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15.狹義的環境保護法指的是1989
法》.
16.我國于1997年11月1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下簡稱《節約
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
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該法的目的
能源法》),并自1998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修訂后的《節約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17.消防法指的是1998
在于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
安全。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于1994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1995
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
年1月1日起施行。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20.《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于1987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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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其進行了修正.
二、概念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享受權力,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和參與者,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是依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
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
織。
4.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之間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5。財:一般指資金及各種有價證劵.
6。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
7.行為:是指義務人所要完成的能滿足權利人以前的結果.
8.智力成果:是指通過某種物體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
9。民事法律關系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
10.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
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1.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
系。
12.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關于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13.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因侵權行為而產生的
債,在我國習慣上也稱之為“致人損害之債”。
14.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15。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
的行為。
16.抵消:是指同類已到履行期限的對等債務,因當事人相互抵充債務而同時消滅.
17.提存: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
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經公證機關證明或人民法院的裁決,債
務人可以將履行的標的物提交有關部門保存的行為。
18.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19.免除:是指債權人放棄債權,從而免除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
20。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
權和擔保物權.
21.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的權利。
22。用益物權: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
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3.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
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24.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作為債務的擔保。
25。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
擔保,(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26.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
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拍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方式.
27。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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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由施工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
28.“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
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9.水污染:是指水體因某種物質的介入,而導致其化學、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
性的改變,從而影響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體健康或者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質惡化的現場。
30.大氣污染:是指有害物質進入大氣,對人類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現象。
31.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
環境的聲音。
32。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是指固體廢物在產生、收集、儲存、運輸、利用、處置的過程
中產生的危害環境的現象.
33.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4.節能:是指加強用能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
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個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5。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
共建筑。
36.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
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
37.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是指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
熱系統、采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和熱水供應設施等實施節能改造的活動.
38.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氣、生物質能和電力、熱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過加工、
轉換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種資源。
39.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18周歲的勞動者.
40.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于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爭議。
41。協商:是指當事人各方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通過擺事實講
道理解決糾紛的一種方法。
42.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
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43。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
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
4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
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45.竣工圖:是指工程竣工驗收后,真實反映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結果的圖樣。
46.侵權責任:是指由于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47.簡易程序:是指針對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或警告的行政處罰而設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48.一般程序:是指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適用于除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以外的其
他行政處罰。
49.聽證程序:是指針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責令停產停業、
責令停業整頓(包括屬于停業整頓性質的,責令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得承接新的業務)、責令停
止執業業務、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以及處以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而設
定的行政處罰程序.
50.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指確保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內容得以實現的程序.
51.犯罪:是指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并應受到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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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犯罪構成:是指認定犯罪的具體法律標準,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
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53.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5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55.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心事責任的人。
56.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57。管制:是指犯罪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有公安機關執行和眾監督改造的刑罰
方法。
58.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施行勞動的刑法方法.
59.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施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60。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61。死刑: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
62.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交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6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管理國家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64.沒收財產:是將犯罪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
65.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權利義務對等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
以實現互利互惠的經濟利益目的的原則。
66.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
利義務關系。
67.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要大體上平衡,強調一
方給付與對方給付之間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負擔和風險的合理分配。
68.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終止后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
講信用,相互協作。
69.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經確定一定的名稱,并設定具體規則的合同。
70。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確定專門名稱和具體規則的合同。
71.雙務合同:是當事人之間互負義務的合同。
72.單務合同:是只有一方當事人負擔義務的合同.
73。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代價的合同。
74.無償合同:是一方當事人享有合同約定的權益,但無須向另一方付出相應對價的合同。
75。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76。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須交付標的物
才能成立的合同.
77.要式合同:是法律或當事人必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
78。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當事人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
79.格式合同:又稱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條件,它是當事人一方為與不特定的
多數人進行交易而預先擬定的,且不允許相對人對其內容任何變更的合同。反之,為非格式
合同。
80。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81。從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為存在前提的合同。
82.要約:在商業活動中又稱發盤、發價、出盤、出價、報價。
83.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
行為.
84。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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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
85。要約的消滅:即要約的失效,是指要約失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要約
人和受要約人均不受其約束。
86.要約邀請:也稱“要約引誘”,是指行為人作出的邀請他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87。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條件以成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88.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
89.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衡量合同標的的尺度.
90.質量:是標的內在質的規定性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包括標的內在的物理、化學、機械、
生物等性質的規定性,以及性能、穩定性、能耗指標、工藝要求等等。
91。價款或酬金:是指取得標的物或接受勞務的當事人所支付的對價.
92。合同履行地點:是合同當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義務的地點。
93.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采取什么辦法來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94。違約責任:是指違反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的責任。
95.口頭形式合同:是當事人以言語而不以文字形式作出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
96.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
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97。其他形式:是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即行為推定形式。
98.締約過失責任:是指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要求的義務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
雖已成立但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造成確信該合同有效成立的當事人信賴利益損失,而依
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99.履行合同、指的是履行有效的合同。
100。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
101。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為應當
與效果意思相一致。
102.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
同。
103。脅迫:是指以給公民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
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104。惡意串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同謀,共同訂立某種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
人利益損害的合同。
105。免責條款:是當事人在合同中確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106。重大誤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因自己過錯(如誤認或者不知情等)對合同的內容發生
錯誤認識而訂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損失的情形。
107.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
顯不對等,使對方遭受重大不利,而自己獲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
108。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險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
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從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
109.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還未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或者事實
使之確定的合同。
110。附條件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定的條件,并且把該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為
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111.附期限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來期限的到來作為合同效
力發生或者效力消滅的根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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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包
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以及履行的、地點、期限等,都應
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
113。合同條款空缺:是指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點,使得當事人
無法按照所簽訂的合同履約的法律事實。
114.政府定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定價
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
115。政府指導價:是指對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許當事人根據供給和需求自行決
定價格,而是由政府直接為該商品確定價格的浮動區間。
116。抗辯權:在雙務合同履行中,如果一方或雙方具有法律規定的事由的話,法律授權當
事人可以私力救濟,即可以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117.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
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
118.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負互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
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119。不安抗辯權:是指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欠缺履行債務能力
或信用,而拒絕履行合同的權利。
120。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障其債權不受侵害,而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行使債
權的權利。
121。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
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122。合同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法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他人。
123。合同解除:是指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
立的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124.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訂立后約定因一方違約而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金錢(約定違約金和法定違約金)。
125。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預先支付給對方的款項,其目的在于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
126。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
其將來不能履行合同。
12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8.違約責任免責:是指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法定的免責條件或者合同約定的免
責事由導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債務人將被免除合同履行義務。
129.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務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
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130。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
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131.仲裁: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
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的爭議解決的方式.
132.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并達成協議,自行解
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133.調解:是指第三人(即調解人)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依法或依合同約定,對雙方當
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居中調停,使其在互相諒解、互相讓步的基礎上解決其糾紛的一種途徑。
134。民間調解:即在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組織的主持下,通過相互諒解,使糾紛得到解
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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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行政調解:是指在有關行政機關的主持下,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政策,處
理糾紛的方式.
136.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以制作調解書的形
式,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
137.仲裁調解: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的解決糾紛的方式。
138。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
的證據。
139.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140.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
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141。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并向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證詞的人。
142.證言:是指證人將其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或證詞.
143.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本案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說明。
144.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所作出
的書面結論.
145。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
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測量、勘察所作的記錄.
146。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
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147。證明對象:就是需要證明主體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
148.舉證責任:又稱證明責任,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
及不能證明時將承擔訴訟上的不利后果。
149。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針對證據證
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
150.認證:即證據的審核認定,是指人民法院對經過質證或當事人在證據交換中認可的各
種證據材料作出審查判斷,確認其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51.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厲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
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152.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維護當事人的
合法權益而代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
153.財產保全:是指遇到有關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將會造成對厲害關
系人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
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制度。
154.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對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終局判決前,為了解決權利人的生活或
生產經營急需,根據其申請,裁定另一方當事人預先履行一定義務的訴訟措施.
155。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由有審判監督權的法定機關和人員提起,或由當
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再次審理的程序。
156.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提起抗訴的法
定情形,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
157.執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
定的給付內容。
158。執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方法和手段。
159。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
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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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行政復議: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
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復議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裁決解決
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
161。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
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三、測試錯題集合
1.民事權利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在法定范圍內有權進行各種民事活動。
2。民事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3.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是以訂立采購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
動,當然也適用這一原則。
4。一般情況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
不申請施工許可證.
5。應當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辦理報建登記手續后,已滿足招標條件的,均應成立招標組
織,組織招標,辦理招標事宜。
6.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嚴重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
會成員的資格,并處1萬以下的。
7。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或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
并給予警告。
8.《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項目監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
法定職權決定。
9.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而造成損失,則施工單位
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0.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
25%以上50%以下,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減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11。違約行為時構成違約責任中的積極要件.
12。在工程保險中,除投保人外,保險公司可以在一張保險單上,對所有參加該項工程的有
關各方都給予所需的保險。
13。第三者責任險中的人身傷害的免賠額為0。
14。對于可撤銷合同,受害方有選擇合同效力的權利,這是依據意思自治原則。
15.在仲裁過程中是否要求調解、是否進行和解、是否撤回仲裁申請等,都是由當事人自愿
決定。
16。第二審程序是指訴訟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由上一級法院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重新進行審理的程序.
17.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
任.
18.下列說法正確有: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不當得利
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根據,有損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無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負有
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是自覺為他人管理實務的行為;遺贈、撫養、發現埋藏物等,也是債的
發生根據。
19。保證的方式分為: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20。對工程監理單位可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的行為是超越本單位
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
21。下列有關連帶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連帶責任,是在同一債權債務關系中兩個以上
9
的債務人中,任何債務人都負有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或多
個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可以請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請求全部履行。
22.開標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有:開標時,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
況;經確認投標文件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23。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包括:申請人須知、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
術裝備、擬派出的項目經理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擬派出的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及證
明。
24。質押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質物移交的時間、質押擔保的范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
限。
25.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
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6.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建設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
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27。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28.如兩個相互訂有合同的企業合并,則產生混同的法律后果。
29.依據《招標投標法》,下列能使招標行為發生法律效力,一旦有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的行為是: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30。關于聯合體投標提交投標保證金,說法正確的是:可以聯合體牽頭人或者聯合體各方
的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
31。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一般應于開標前公布.
32.投標報價匯率風險的承擔是指,以多種貨幣報價的,應當按照中國銀行在開標日公布的
匯率中間價換算成人民幣。
33。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
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4。某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就進行施工,除責令其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外,
還應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35.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
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36.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的是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37.某建筑公司雖具有開工條件,但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施工,該公司應
受到的行政處罰是。
38.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
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39.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制一種新產品,但乙公司研制成功后被丙竊取,丙將該技術高價賣給
丁公司,丁公司迅速占領了該產品的大部分市場份額,在此情況下,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
張解除合同。
40.合同債權的轉讓可以是部分權利的轉讓。
41。仲裁庭由3名仲裁員組成時,應設首席仲裁員。
42。我國仲裁的一般程序為:仲裁申請和受理、組成仲裁庭、開庭和裁決。
43.定金是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按照合同規定向對方預先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44.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被保險人不包括:勘察或設計單位。
45.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
46.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
10
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額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
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
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7。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采取將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
和專用車站、碼頭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禁止在具有火宅、爆炸危
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
防安全措施。
48.下列有關招標投標簽訂合同的說明,正確的是:如果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
招標人應向中標人提供同等數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
簽訂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49。下列訴訟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
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的;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50.關于違約責任的說法正確的是:違約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沒有任意性;違法行
為和無免責事由是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51.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
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
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
52。某建筑公司在一次建筑施工過程中,出現了重大事故,對其直接負責人王某可能涉及的
刑事處罰形式有: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53.承諾的有效條件包括: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
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
54。我國擔保法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土地所有權、醫院的醫療設施、抵押人有爭議的財產。
55。甲施工企業與乙設備租憑賃站訂了一年的設備書面租賃合同,合同到期后,甲繼續使用
并向乙繳納租金,乙接受,則該合同有效.
56。《招標投標法》第12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
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57。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以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動。從合同意義上講,招標人
發出的中標通知書是承諾要約.
58。關于事故原因的分析步驟,正確的是分析直接原因→分析間接原因→確定出事故的直
接責任者→出主要責任者。
59.建筑法中規定了申請開工證的必備條件,下列條件中已辦理用地手續、已確定施工企業、
資金已落實,符合建筑法要求.
60。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格證書、銀行賬號、
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6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應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地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
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62。欺詐必須是非法的不屬于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63。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
時價格執行。
64。合同約定違約金為3萬元,現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1萬元,那么違約
方應給對方支付2萬元來承擔違約責任。
65.質量是施工管理的重點。
66。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應當受理。
67.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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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公民甲與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下列表述中,屬于合同法定解除情形的是:約定交付
之前,甲將房屋拆毀.
69。合同主體合格是指: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70.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講究信用,恪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
合同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
71。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其竣工日期應該是:發包人占有建設工程的
日期。
72。合同變更僅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所以合同的變更應當能起到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改變的效
果,否則不能認為是合同的變更。
73。合同權利的轉讓時在不改變合同權利內容的基礎上,由原合同的債權人將合同的債權轉
移給第三人。
74。人民法院開庭前應在3日前將通知送達當事人及有關人員。
75。解決因無權(表見)代理導致的施工合同糾紛的防范措施是:加強對授權委托書和合同
專用章的管理.
76。民事訴訟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重要方式。其中民事訴訟的參與人不包括審判長。
77.法律事實按是否包含當事人的意志分為事件和行為兩類。其中,行為通常表現為:行政
行為;民事法律行為;違法行為;司法行為.
78。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
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可以處以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
79.建筑工程從業的經濟組織應具備:有從事相關建筑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有符合國家規
定的注冊資本;有與其從事的建筑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條件。
80.撤銷權的行使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當事人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時間。
81.如果承包商選擇了仲裁,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就視為撤回仲裁.
8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各方
對承包合同承擔分包責任.
82。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83.債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
8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事項中,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
85.債權人在處分抵押物時,不能采用的處分方式是沒收。
86。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
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
準手續。
87。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
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5
萬元的。
88.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
89。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物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
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0。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
或者1~20萬元的。
91。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義務包括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報告.
92。建設單位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是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93.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1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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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
94。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沒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且逾期
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95.施工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等設施的,
責令限期改正而沒有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
96。施工許可證應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
97.合同約定執行市場價格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市場價格變動時,應按照合同價格
來執行。
98。根據《合同法》規定,違約責任一般采取嚴格責任原則。
99。勘察合同價款為10萬元,合同中約定了定金為20%,且已經由發包方支付給了承包方,
現承包方拒絕履行合同,那么承包方應該支付2萬元給發包方.
100。起訴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101。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也就是合同的標的.
102。在合同中,衡量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大小尺度的是數量條款。
103。轉移財產合同標的為物質客體.
104。動產質押合同從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105.要約由信件或者電報做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106.下列情形中,能導致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情形有:執業人員年滿65歲;執業人
員與聘用單位解除了合同關系;執業人員所在的聘用單位在其執業期間被吊銷營業執照。
107。投標邀請書的內容應載明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招標人的民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
實施地點和時間;取招標文件的辦法。
108。下列關于質押的說法正確的是:質押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質押的權利憑證包
括匯票、支票、債券、存款單等;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109.產生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主要有:建筑市場不規范、建筑市場主體行為不規范、建設法
律、法規不完善。
110.以下關于合同變更效力敘述正確的是:合同的變更只對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當事人對
合同變更的內容不明確的,推定為變更;變更后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
111.國家制定、頒布工程建設法律、法規等行為屬于立法行為。
112。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
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延期不超過3個月。
113.下列內容中,除資金之外,都是招標人必須要對投標人進行審查的內容.
114.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正原則與公平原則的共同之處,在于創造一個公平合理、平等競爭的投
標機會。
115.誠實信用是民事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招標投標活動是以訂立采購合同為目的的民事活
動應當使用這一原則。
116.《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
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117.《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15條規定:“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費
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
118。投標人拿到招標文件后,應進行全面細致的調查研究。若有疑問或不清楚的問題需要
招標人予以澄清和解答的,應在收到招標文件后的1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119。對于按照市場行情約定價格的合同,如果在其履行過程中逾期付款而又遇到市場行情發
生波動時,以下正確的是:無論價格如何波動,均按合同價格執行。
120。糾紛發生后,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應符合的條件不包括: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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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
121.下列情況中不屬于重大投標偏差的是:提供了不完整的技術信息的數據。
122。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整頓,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
123。投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124.施工單位安全生產基本保障措施,包括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125.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
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
126.女工小王與施工企業某工廠簽訂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尚未到期,小王欲向工廠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小王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27.一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為2萬元,雙方各有1萬元的經濟損失,甲
方有過錯,乙方無過錯,損失承擔應為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
128。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應以返還財產為原則。
129.合同條款空缺時,可以采用:⑴交易習慣;⑵補充協議;⑶按照《合同法》約定三種方
式來處理,但是這三種方式是有先后順序的,其正確的先后順序是:⑵⑴⑶。
130。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不受影響。
131.要約表示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
受的意思。
132.默示合同是指當事人不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以默示的方式達成的合
同。
13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除特殊要求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134.下列合同類型中,屬于單務、有償合同的是自然人之間約定利息的借款合同.
135.下列各項中,不能作為合同當事人的是某高校法律系。
136.某種子站與某縣農科所簽訂一份合同,雙方約定,若農科所玉米良種培育成功,則以400
元的價格賣給種子站2000克,則該合同屬于買賣合同,該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137.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的合同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
立合同顯失公平。
138.下列符合我國招標投標法關于評標的有關規定的有: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
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委員會
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
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139.工地發生傷亡事故的性質通常可分為:非責任、破壞、責任事故。
140.避免施工合同主體發生糾紛的措施有:加強風險預防;加強對承包方主體資質的審查;
避免“掛靠”。
141.實際違約的具體形態包括:不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
142。根據工程建設標準的內容劃分,可分為設計標準、施工及驗收標準、建設定額。
143。當事人的合并,是指合同當事人與其他的民事主體合成一個民事主體。合并的形式有新
設合并、臨時合并。
144.申領施工許可證前,必須辦妥建設用地管理和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手續,在此階段最后
取得的是該項目的:工程規劃許可證。
145.關于工程建設法律關系協議終止,下列說法正確的是:業主和承包商接受了監理工程師的
調節,按照新的標準結算了工程款.
146。無因管理行為一經發生,便會在管理人和其事務被管理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
事務被管理者負有賠償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及直接損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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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根據《建筑法》,下列不屬于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是:拆遷工作已經完成。
148。下列關于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和撤回的說法,正確的是:對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于
撤回,應該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前進行.
149.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
和對投標人的要求等。
150.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51.從事特種作業的安全人員必須進行培訓,經過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作業。該規定屬于崗
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152.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153。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5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之一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
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
有效.
155.下列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自愿且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
利益;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生效須具備的形式條件。
156.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157.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158。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當事人可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的人民法院可以是: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
159.解決因聯合體承包而導致的施工合同糾紛的防范措施是:聯合體承包應合法、規范、自
愿.
160。下列屬于行政法規的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設
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61.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履行、提存、混同、免除。
162.招標申請書是招標人向政府主管機構提交的要求開始組織招標、辦理招標事宜的一種文
書。其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單位的資質、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對招
標人的要求。
163.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
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可以做出的處分包括: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的、追究
刑事處罰責任。
164。下列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敘述中,正確的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義務主
體是建設單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
165.下列行為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某建筑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變更
設計內容;甲施工單位與乙施工單位達成聯合投標協議。
四、重點章節內容提要
㈠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1。建造師相關管理制度
2。民法
3.建筑法
4.招標投標法
5。安全生產法
6.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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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8。勞動法
9。勞動合同法
㈡合同法
1。合同的訂立
2。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履行
4。違約責任
5.合同的擔保
㈢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
1.證據
2。民事訴訟法
3。仲裁法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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