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造師執業劃分為14個專業: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民航機場工程、港口與航
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與城市軌道工
程、通信與廣電工程、機電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鼓勵和提倡注冊建造師“一師多崗”。
2、一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A、具有一定的工程技術、工程管理理論和相關經濟理論
水平,并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B、能夠熟練掌握和運用與施工管理業務相關的法律、法
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C、具有豐富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有較
強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D、有一定的外語水平。
3、二級建造師應具備的執業技術能力:A、了解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
有關行業管理的規定;B、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專業知識;C、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實踐經驗和資歷,
有一定的施工組織能力,能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D、建造師必須接受繼續教育,更新知識,
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4、建造師的執業范圍: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法律、
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5、法律關系就是由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法律關系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的。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
指參加或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范調整,在法律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組織一般應為法人。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
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一般客體分為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法
律意義上非物質財富是指人們腦力勞動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創作,也稱智力成果。法律關系的內容
即權利和義務。
6、這種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情況,即是人們通常稱之為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實際是
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原因.
7、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活動。行為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
8、民事權利能力是指能夠參加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民事行為能力
是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9、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
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
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
10、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代理關系中通常涉及三個人,即被代理人、代
理人和第三人。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形式。
11、委托代理可采用口頭形式委托,也可采用書面形式委托.委托代理應注意下列問題:被代理人應慎
重選擇代理人;委托授權的范圍要明確;委托代理的事項必須合法。
12、法定代理是為了保護無行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立的一種代理形式.
指定代理,是指根據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13、時效一般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未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請求保護其權利時,法律規定消滅其勝訴權的制度。訴訟時效的種類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短期
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通常為2年,身體受到傷害要
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短期訴
訟時效為1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限為4
年,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為20年。
14、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
止訴訟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5、債的發生依據主要有以下幾種: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債因以下事實而消滅:
債因履行而消滅、債因抵消而消滅、債因提存而消滅、債因混同而消滅、債因免除而消滅、債因當
事人死亡而解除,僅指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之債。
16、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國
有土地使用權、采礦權等屬于用益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屬于擔保物權。
17、我國承認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護的主要知識產權為: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其
他有關知識產權.
18、知識產權四大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專有性(獨占性或排他性)、地域
性、時間性。
19、《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已經辦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
手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基本施工條件,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已經確定施工企業;已經具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
術資料,施工設計文件已經按照規定通過了審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按照規定應
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
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法律
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0、領取建筑工程許可證的法律后果: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
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能開工又
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
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
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
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
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
的批準手續。
21、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企業或單位,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審查,頒發資格證書.
2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
23、符合下列標準的工程必須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
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
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前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
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4、招投標活動的基本原則:公開原則、公平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25、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每個序列設特級、一級、二
級、三級共四個等級。工程勘察資質分為工程勘察綜合資質、工程勘察專業資質、工程勘察勞務資
質;工程設計資質分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
26、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
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27、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
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8、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
立書面合同。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
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29、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0、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知情權、建議權、拒絕權、要求賠償的權利、獲得勞動保護用品
的權利、獲得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31、安全生產的四種監督方式:工會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公眾舉報監督、社區報告監督.
32、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防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
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33、建設工程質量必須實施政府監督管理。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主要以工程使用安全和環境
質量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為依據,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環境質量和與此有
關的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為主要內容,以施工許可制度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為主要手段.
34、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15天內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
有關部門備案。建設單位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竣工驗收
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還應提交《住宅
質量保修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35、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
門報告。
36、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保修范圍和正常使用條
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
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
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
年。
37、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38、工程建設標準是指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保護的統一的技術要求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
術術語、符號、代號、制圖方法的一般原則。
39、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
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40、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
表.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
影響報告表;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4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日內,收到環境影
響報告表之日起30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15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
單位.
42、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
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
10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43、所謂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
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4、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
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
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分期
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
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
45、建筑工程一切險承保各類民用、工業和公用事業建筑工程項目,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
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
46、建筑工程一切險自工程開工之日或在開工之前工程用料卸放于工地之日開始生效,兩者以先發
生者為準。施工機具保險自其卸放于工地之日起生效。保險終止日應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或者保險
單上列出的終止日。
47、建筑工程一切險的免賠額是指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根據其不同的損失,自負一定的責任,即由被
保險人承擔的損失額。工程本身的免賠額為保險金額的0.5%-2%;施工機具設備等的免賠額為保
險金額的5%;第三者責任險中財產損失的免賠額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1%-2%;但人身傷害沒有
免賠額。
48、環境保護法關于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治
結合的原則;污染者會費的原則;政府結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依靠眾保護環境的原則。環境保
護法必須認真貫徹“經濟建設、城市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三同步方針”
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三統一方針”。
49、防止水污染規定:向水體排放熱水,要保證水體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排放含病原菌體廢
水應消毒達標后排放。對已經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地下水.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
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50、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規定:產生排放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對環境
的污染;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限制進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廢物,確需進口的需經國家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推廣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的先進工藝設備,淘汰落后工藝設備。被淘汰的工
藝設備不得轉給他人使用.
51、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且無安全
處理的危險廢物。禁止危險廢物和非危險廢物混存。
52、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入工業與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
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53、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嚴
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54、企業變更的形式有轉產、停產整頓、合并、分立和企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企業的權利、義
務不能因企業變更而消失。
55、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主要規定: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
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
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
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有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董事會成員為3-
13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可以設副董事長1-2名。董事的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1/3以上
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少于3人.規模小的可設
1-2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56、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的主要規定:股東大會應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
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
提議召開時.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
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
表決權2/3以上通過。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19人。董事長和副董
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57、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
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行政處
罰,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應當予以行政處罰,在5年
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58、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
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59、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要約到達受約人時生效。
60、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
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不
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
界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62、承諾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發來的要約,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完全同意要約條款的
意思表示。承諾必須是要約的相對人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送達要約人;承諾必
須是承諾人作出完全同意要約的條款,方為有效。
63、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的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經我的
內容完全一致;承諾必須在要約有效期限內作出承諾。
64、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承
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及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
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65、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66、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當事
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
備的其他條件。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
規的強制性規定。
68、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69、履行合同應遵循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的原則;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合理,促進合同
履行的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的原則。
70、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下列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
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
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
照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
動產所在地履行;其它標的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
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
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71、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
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
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
72、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是指經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并不因
履行債務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73、《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和異時履行抗辯權。異時履行辯權可分后履行一方辯權和先
履行一方辯權(又稱不安辯權)。
74、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
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的其他情形。《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中止履行。
75、行使不安辯權的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6、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
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
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77、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
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
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
務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78、《合同法》明確規定違約責任采取的是嚴格責任原則,只有不可抗力可以免責。至于締約過失、
無效合同或者可撤銷合同,采取過錯責任原則。
79、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繼續實際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
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
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80、法律規定合同中違約金與定金條款的選用問題:如果合同中既有約定違約金,又有約定定金的
情形下,當事人只能在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中選擇一種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
81、非違約方減損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就
不享有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權利.法律還規定,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由違約方承擔.此項規定是符合《合同法》規定的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的。
8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
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圍一般包括以下兩
大類:一類是自然事件,如水災、火災、地震、瘟疫等;另一類是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
武裝沖突、罷工等,以及政府法律、行政行為等。
83、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
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撤銷權的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
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
84、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時,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85、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
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
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
該代理行為有效。
86、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
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的
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87、債權債務的概括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合同轉讓;另一種是因企業的合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
轉移。
88、《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形式有五種: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下列單位不可以做保
證人:國家機關不得做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貨款而進行的轉貨
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做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
機構、職能部門不得做保證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89、保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一般保證,二是連帶保證。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連
帶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90、禁止抵押的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
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
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
他財產.
91、法律規定,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權等財產做為抵押物時,當事人應到有關主管登
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愿辦理
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力質押兩種。質押合同自質物移
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92、法律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一、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二、依法
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
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93、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
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轉讓的商標
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
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94、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我國合同法中所稱的合同,
是指狹義上合同。
95、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
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原則。
96、《合同法》分則中列出的: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
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
行紀合同;居間合同等15種有名合同。
97、建設工程糾紛處理的基本形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
98、建設工程糾紛仲裁解決有以下特點: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專業性;保密性;裁決的終局性;執行
的強制性。
99、建設工程糾紛訴訟有以下特點:程序和實體判決嚴格依法;當事人在訴訟中對抗的平等性;二
審終審制;執行的強制性。
100、仲裁庭可以有3名仲裁員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仲裁
庭主持下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1、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
申請執行。
10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
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103、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
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104、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可以缺席判決.
105、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
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106、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要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
所在地進行.
107、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
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
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
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常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人民法院審理對原審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108、證據的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109、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的方法有三種:向證人進行詢問調查,記錄證人證言;對文書、物品等進
行錄像、拍照、抄寫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復制;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
110、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
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中文譯本。
111、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我國人民法院設四級:即基層人
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法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
件。因侵權行為引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2、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
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
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13、應該招標而未招標的法律責任:責令限期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對使用國
有資金的項目,暫停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14、招標代理機構違法的法律責任: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責任人員處單位
數額5%以上10%以下,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115、招標人限制、排斥、歧視、強制要求投標人,限制競爭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招標人透露招標情況,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主管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人在評標委員
會依法推薦的中標人以外確定中標人或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處中標項目金額
5‰-10‰,對主要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116、投標人相互串通或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人向評標委員行賄、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或以其他方式
騙取中標、中標無效,賠償損失,追究刑事責任,處中標項目金額5‰-10‰,主要責任人員處
額5%-10%,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取消其1-2年或1-3年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營
業執照.
117、評標委員會成員受賄、透露投標情況,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千元以上5萬元以
下,有違法行為,取消評標委員資格,不得再參加評標,追究刑事責任。
118、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肢解后分別轉讓、將部分主體或關鍵工作分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10‰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吊
銷營業執照。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119、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
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資金,逾期未改正的停業
停產整頓,發生事故的,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
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主要負責人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
擔任主要負責人。
120、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
下;情節嚴重,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生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121、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
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賠償損失.
122、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其配件的,責令停
業整頓,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賠償損失。
123、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
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124、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合同價款0.5%-1%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
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或暫停資金撥付。
125、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處工程合同價款1%-2%的。
126、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責
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127、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
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對施工單位處合同價款2%-
4%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
128、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
合同費用25%以上50%以下,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1%,責令停業整頓,降低
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處合同約定費用5%以上50%以下.
129、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
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的。施工
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砼進行檢驗,或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
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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