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誕生始末
作者:暫無
來源:《檢察風云》2011年第1期
文/1可立波
2010年11月15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
(三)》征求意見稿,涉及近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產、孩子、外遇等,喚起了人們對婚姻
法的關注。實際上,在新中國成立伊始,婚姻法就是廣大人民眾關心和討論的熱點話題,也
是黨和政府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當然不同時期關注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鄧穎超等領導制定新中國婚姻法
1949年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了《共同綱領》和《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這兩
部法律實際構成了組織建立新中國的臨時憲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作為新中國第一
部法律,受到了廣大婦女同胞的歡迎。
1948年5月,中央婦委向中央建議召開—次解放區(qū)婦女工作會議,得到批準。1948年9月
2C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村召開解放區(qū)婦女工作會議,華北、山東、
晉綏、陜甘寧、華中等各解放區(qū)婦聯領導干部、各解放區(qū)中央局婦委會委員,區(qū)黨委民運部部
長等參加會議。中央婦委代理書記鄧穎超(中央婦委書記蔡暢正在東北解放區(qū)工作)主持會議,
中共中央領導叭朱德、劉少奇、周恩來出席會議并作了重要講話。鄧穎超代表中央婦委作工作
報告。關于婚姻問題,鄧穎超強調兩點: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密切聯系的;
其二,干部婚姻問題是社會婚姻問題的一部分,同樣應實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續(xù),
不要隨便干涉人家的婚姻。
會議期間,劉少奇專門召見了鄧穎超等中央婦委的同志,把起草新中國婚姻法草案的任務
交給了中央婦委。劉少奇還把《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交給鄧穎超作為參考。這本小冊
子是1931年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主席簽發(fā)實施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
的基本原則。劉少奇說:“你們還要深入調查研究解放區(qū)的婚姻狀況,總結解放區(qū)這些年來執(zhí)
行婚姻條例的經驗教訓,反復討論,再動手起草?!编嚪f超興奮地說:“太好了。這些日子,
大家通過在農村蹲點搞土改,更加深切地了解貧苦農民,特別是婦女們深受封建婚姻統(tǒng)治的痛
苦,他們迫切要求婚姻自由。”
中央婦委代理書記鄧穎超主持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她為這部法律的誕生傾注了大量的心
血,對初稿的擬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這部《婚姻法》從起草到頒布實施,經過了17個
月的時間,成為新中國頒行的第一部法律。
鄧穎超提出要搞好調查研究
廢除封建主義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國情、切合時宜、切實維護廣大婦女權益的新
民主主義婚姻法,是鄧穎超多年的宿愿。她在長期的革命實踐中,一直非常重視加強對婦女進
行婚姻自由、婚姻自主的宣傳,多次發(fā)表文章,闡述自己對戀愛和婚姻的獨到見解。她善于做
眾的思想工作,注意搞好調查研究,在婚姻問題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實的一手材料,對中國封
建婚姻制度有非常深刻的認識。這就為她主持婚姻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947年11月17日,鄧穎超參加了阜平縣在城南莊召開的土地會議。會后,她帶領工作組,
奔赴阜平縣二區(qū)細溝村參加的復查工作。鄧穎超很關心青年男女的切身利益。她住在
區(qū)公所隔壁,一連幾天,她都看到一對男女青年在區(qū)公所門前徘徊,眼里滿含淚水。她走過去
詢問他們,才知道這是大沙地村的一個男青年和水泉村的女青年自由戀愛要結婚。家長不同意,
村里人看不慣,阻撓他們結婚。區(qū)公所同志聽了村里一面之詞,也不給他們登記結婚。鄧穎超
說,男女青年自己搞對象,反對家長包辦婚姻,這是進步行動,政府應當支持。她陪這一對青
年走進區(qū)公所,說明情況。區(qū)公所馬上給他們力、了結婚手續(xù)。鄧穎超把這一對青年爭取婚姻
自由的事作為生動的教材,在細溝村眾中進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鄧穎超在阜平縣二區(qū)召開婚姻問題座談會。在會上她指出,婚姻問題不僅僅
是男女雙方的問題,而且是一個社會問題,涉及最大多數人的問題。中國的婚姻狀況普遍存在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從一而終等不合理的現象,我們要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
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解決婚姻問題除靠制度、政策外還要進行長期的教育,改
造舊的思想意識,建立新的思想作風。同時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個新事物,對社會是個大的
沖擊,一時會有出軌現象,不要大驚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導到正確的方向上來??傊?,對眾
的婚姻問題一定要慎重處理,決不能草率從事。
鄧穎超為何成為少數派
1948年9月解放區(qū)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后,中央婦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組,由鄧穎超
主持,成員有帥孟奇、楊之華、康克清、李培之、羅瓊、王汝琪?;橐龇ㄆ鸩菪〗M辦公地點設
在河北平山縣東柏坡。東柏坡是個山環(huán)抱、只有十幾戶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婦委借用了老鄉(xiāng)
前后兩個小院,前院兩間土屋有一鋪土炕和幾張桌子作為辦公用,幾位大和工作人員住后院
兩間土屋。據各地婦聯提供的調查材料,當時在山西、河北、察哈爾等省已解放的農村中,婚
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少的占33.3%,最多的達99%。離婚原因主要是包辦、強迫、買賣婚
姻、虐待婦女、重婚、通奸以及遺棄等,女方是原告提出離婚的占58%~92%。從土改第一線回
來,中央婦委的同志相互提供了許多新的情況。
通過土改第一線的調研,鄧穎超獲得了鮮活的一手資料。她發(fā)現,土改在改正成分時,有
些農村拿“破鞋”作為帽子加在一些婦女的身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剝奪她們應得的土地
權,甚至把這作為打擊婦女的口舌。有些同志談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種方式干涉眾
婚姻自由,統(tǒng)治婦女、不準出村,甚至命令所有寡婦一定要嫁貧雇農光棍,把地富婦女當成勝
利果實分配。還有關于抗屬的離婚問題,有些地方抗屬提出離婚,沒有經得前方軍人的同意,
便批準離婚,影響了軍心。
在婚姻法起草過程中,中央婦委的同志發(fā)揚了民主作風。討論問題時,大家開誠布公,暢
所欲言。因為這是為新中國和五萬萬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高度重視,光是框架就推倒重
起好幾次,每章每條都是字斟句酌。七八個人緊挨著圍坐在坑上,窗外寒風呼嘯,屋里卻討論
得熱火朝天。在起草過程中,鄧穎超提出許多寶貴意見,對婚姻法初稿的擬定,起了非常重要
的作用。當時,爭議最大的問題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離婚自由兩個方面,如何體現離
婚自由是爭論的焦點。
1931年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第9條規(guī)定:確定離婚自由,凡男女雙方同
意離婚的,即行離婚。男女—方堅決要求離婚的,亦即行離婚。這一條,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寫
進去?反對的人認為,在農村,離婚自由了,必定要觸動到一部分農民的切身利益,他們必然
將成為反對派。另外一種顧慮是,當時形勢發(fā)展很快,馬上就要進城了J怕進城以后,一些干
部以“離婚自由”為借口,另有新愛,把農村的原配拋棄了。
1950年1月初,在中央婦委進一步討論婚姻法草稿的條文時,鄧穎超說:“大家對婚姻自
由的原則無爭論,對離婚自由原則基本上無爭論。但對‘—方堅持離婚可以離婚’這一條有不
同意見。在政法、青年、婦女聯合座談會上,只有我和組織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堅持離婚可離,
其余同志都主張離婚應有條件。”鄧穎超說:“我為什么主張不加條件,一方要離就可離呢?
理由是中國長期停滯在封建社會,最受壓迫的是婦女,婚姻問題上婦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
老婚、買賣婚姻、包辦婚姻是普遍現象,婦不允許離婚。所以,—方堅持要離就讓離,要根據
廣大婦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條件,恰恰給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個控制和限制離婚自由的
借口。過去沒有這一條,發(fā)生很多悲劇。”鄧穎超的話,真實反映了當時我國婦女在婚姻中的
地位。在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中,“男尊女卑”的傳統(tǒng)觀念使廣大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極
其卑微,沒有婚姻的自主權,也沒有家庭事務的參與決策權。直到新中國成立前夕,封建的婚
姻家庭制度在全國廣大地區(qū)尤其是農村地區(qū)仍然普遍存在,嚴重影響著廣大農村婦女在婚姻家
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
在各種封建婚姻陋俗中,買賣、包辦等干涉婦女婚姻自由的現象最為嚴重,嚴重的買賣、
包辦婚姻習俗,使農村婦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認為女方是他花了
錢買來的,所以就把她當成牛馬一樣,就有了“娶妻如買馬,騎時用鞭打”、“鬼神不是神,
女人不是人”等說法。過去貧雇農娶個老婆不容易,不合適,湊合著過。現在不同了,鄧穎超
說,現在各地各級政府法院積壓的婚姻案件及發(fā)生自殺慘劇的,多因—方堅持離婚又不能離婚
造成的。這證明有些解放區(qū)現行的婚姻條例,沒有規(guī)定—方要求堅持離婚者可以離婚這一條,
已不能適應婦女眾的需要?!翱傊?,我堅持不附加條件,—方堅持要離即離。至于必須經過
一些必要的步驟,可在說明書上加以解釋?!编嚪f超強調指出,中央婦委同志考慮婚姻條例的
每條內容,必須從最大多數婦女的利益出發(fā),不能從一部分婦女的利益出發(fā),更不能有為了限
制少數男干部喜新厭1日,而放棄原則,對多數婦女不利。鄧穎超一貫認為,男女婚姻的基礎
是愛情,如果愛情熄滅,那種婚姻保持了也沒有意義。她更主張女同志要自尊自強,以革命事
業(yè)為第一生命。
1950年1月21日,鄧穎超將中央婦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黨中央書記處審閱,并
寫了一封信。她在信中說:“幾經爭論,幾度修改,有些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爭論的主要
問題,即—方堅持離婚,即可離婚,不附任何條件一則,至今仍有意見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對于此點反對者是較多數人,贊成者包括我及少數人?,F為了應各地的急需,且有關廣大眾
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決。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現在的草案(雖然我仍不完全
同意),經婦委多數同意了最后稿,并將我們不同的意見一并附上,請中央參閱作最后決定。
另送了一份婚姻條例草案給法委,請法委將意見提交中央。我們爭論之是非,要求中央給予提
示。婦委同志希望中央匍閱后能和婦委同志一談,或中央討論時,允許婦委同志參加,究竟如
何?由中央決定?!?/p>
結婚登記逐漸被眾所接受
黨中央同意鄧穎超的建議,最后采用了“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
要求離婚的,經區(qū)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的條款。初稿擬定后,又廣
泛征求了各有關方面的意見,舉行多次座談會,作了多處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
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經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是規(guī)定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是關系家家戶戶、男女老少和睦生活和社會文明
進步的重要法律。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痘?/p>
姻法》共八章一十七條,其基本精神就是“廢除包辦強迫、男尊女卑、漠視子女利益的封建主
義婚姻,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
主義婚姻制度”,并明確規(guī)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對于重婚、納妾、童養(yǎng)媳、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惡習,由
于它們都是實行新婚姻制度的主要障礙,所以在《婚姻法》各章的具體內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
這就為新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掃清了道路。從內容上看,該法鋒芒直指婚姻家庭領域的封
建制度、封建思想和封建習俗,目的就是要推翻以男子為中心的“夫權”支配,保護婦女和子
女的正當利益,使廣大婦女擺脫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長期束縛。
《婚姻法》的頒布,猶如一把利劍,劈向了封建婚姻觀念的頑石。它不僅是對干百年來建
立在封建社會四大繩索尤其是夫權和父權基礎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否定,實際上
也是直接向以家庭為單位盤踞起來的傳統(tǒng)權力發(fā)出挑戰(zhàn),從而在重新塑造家庭的同時完成了對
封建勢力所掌握的社會資源的社會改造。它的頒布與實施,對于改革舊的婚姻家庭制度、促進
婦女解放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
通過黨和政府的宣傳教育,廣大眾特別是青年男女,對于《婚姻法》的內容有了比較全
面、正確的理解,結婚登記也逐漸被眾所接受。據內務部統(tǒng)計,1954年第一季度,全國15
個省562個縣市(不包括省級市),眾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的共40.2萬余對,1955
年27個省市統(tǒng)計,在申請結婚登記的265萬人中,符合法定條件準予登記的已達95%。
編輯:黃靈yeshzh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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