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權與刑罰權的界分與銜接
作者:鄭慧
來源:《中國檢察官·司法實務》2019年第09期
摘要:監察權是一種集政治性、法律性、預防性和懲戒性于一身的新型權力體系。作為
反腐敗的兩種懲戒方式,監察權和刑罰權雖存在差異,在本質屬性等方面卻有一致性。監察權
與刑罰權在反腐敗工作的不同階段相互配合、不可或缺,兩種懲戒權的并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
磨合,實現主體身份、管轄模式、懲戒手段等全方位的銜接和良性互動,進而實現反腐敗工作
的高質量法治化發展。
關鍵詞:監察權刑罰權標本兼治銜接
監察權創設以來,關于監察權性質和定位的爭論就沒有停止過。如,從對腐敗的治理和預
防角度,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反腐敗專門機構;從其獨立性角度,將監察權稱之為獨立于立
法、行政、司法三權之外的“第四權”[1];從職權范圍角度,監察權是包含政務監察權、刑事監
察權等的復合性權力;從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角度,將監察委員會定位為政治機關。
這些爭論無非是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監察權這一新生權力的某一方面,監察權本身是一個“多
面體”。
一、監察權的多面性
(一)監察權是一種新型權力體系
只要公權力存在,就必須有制約和監督,否則公權力就會被濫用。以社會契約論為基礎的
“三權分立”理論影響了世界幾百年,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情況下,除了三權之間相互
制衡外,對公權力的制約主要體現在司法權中的刑罰權。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
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洛克,就把刑罰權的基礎歸之于社會契約,把為了社會全體的
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的總體作為刑罰權的依據。[2]三權制衡不適合我國國情。在我國,國
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一切公職人員必須在公眾監督之下進行工作,要提高監督機關的地
位、規格、權威,建立起包括黨內監督、人民監督、法律監督在內的監督體系,以防止公職人
員成為脫離眾、站在眾之上、享有特權的人物,監察權應運而生。監察權的產生是因地制
宜改革反腐敗監督體系、力圖跳出歷史周期律的中國探索。
(二)監察權具有政治性
國家監察委員會是中國特的反腐敗工作機構,解決過去反腐敗力量分散、職能交叉重疊
的問題,把反腐敗資源集中起來,增強反腐敗合力、效力,將監察對象擴展到所有行使公權力
的公職人員,確保對公權力的監督無盲區、無死角。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黨內監督已經實現
本文發布于:2022-07-23 15:59:4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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