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市律師服務收
費指導標準
各分會,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秘書處各部門,各
律師事務所:《**市律師服務收費指導標準》已于xxx
年9月11日經**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
過,現予公布施行。
**市律師協會xxx年9月28日**市律師服務收
費指導標準律所管理規則行業指引xxx年第1號(總第1
號)(xxx年9月11日**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七次
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律師服務收
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及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
師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
格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xxx〕2755號)和《**市律師行
業規則制定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
本標準。
第二章適用范圍第二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
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價格
主管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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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以下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一)
擔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
訴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
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放
撫恤金、救濟金,請求基于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
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體性訴訟案件;
(三)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
第四條除實行政府指導價外的律師服務收費均實行市
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本標準要求,考慮經營成本、
資信水平、法律事務難易程度、律師執業經驗,以及律師可能
承擔的工作量、風險和責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費指南(或辦
法),并根據收費指南與委托人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律師服務
費(律師費)。
第三章收費方式第五條律師費采取固定收費、部
分風險收費(部分固定收費加風險收費)、全風險收費(無固
定收費的完全風險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第六條固定收費的,律師費可以單獨或綜合使用按件
計費和按標的額比例計費。按件計費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
或涉及財產關系但無需根據標的額收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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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計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律師服務,按標的額比例分段
累進計算應收律師費。
第七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除擔任常年法律
顧問外,原則上都可以采取部分風險收費或全風險收費方式。
風險收費是指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的結果符合雙方約定的付費
條件時,委托人按約**算付清律師費及相關費用。具體付費條
件,根據實現代理或辦理法律事務目標的難易、律師工作內容
的多少等情況,由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協商確定。代理涉及財
產關系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的,風險收費的比例一般情況下不應
低于爭議標的額的5%,不得高于爭議標的額的30%。辦理涉及
財產關系的非訴訟業務,以及經雙方認可的重大、疑難、復雜
訴訟或仲裁案件,不受此限制。
第八條計時收費方式適用于所有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
師服務。計時收費的,律師計時費率為每小時300~4000元,
由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執業年限、資歷、經驗等確定。委托人
根據律師事務所事先公布的律師計時費率(計時單價),按照
律師提供的有效工作時間據實結算。有效工作時間指律師直接
用于法律服務的實際時間,包括法律檢索、研討、咨詢、協
商、文件起草、調查、談判等工作在內。律師代理或辦理法律
事務在路途發生的時間減半計算,但每天最高不超過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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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或兩名以上律師承辦業務的分別計費。律師事務所可以要
求委托人事先預付一定金額的律師費。
第九條律師代理民事或行政訴訟案件,以每一審理階
段(一審、二審、執行、申訴或再審)為一件計算。代理仲裁
案件,以仲裁裁決作出(不包括執行,申請不予執行裁決)為
一件計算,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另行約定連續代理或合并計算
的,從其約定。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律師代理本訴或本請求的
同時代理反訴或反請求的,另行增加計費,但應按代理一個審
理階段的標準酌減收費。
第四章代理訴訟案件第十條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0~30,000元/件,每件不低
于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進計費:
爭議標的額計費比例10萬元以下部
分5%~6%(不低于5,000元)10萬元至100
萬元部分4%~5%100萬元至500萬元部
分3%~4%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2%~3%
1,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1%~2%5,000萬元以上部
分0.5%~1%(三)單獨代理申訴、再審、執行或
不予執行的,按本條第(二)項標準計費。同一律師事務所連
續代理同一案件不同審理階段的,可按下浮不超過3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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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代理行政訴訟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
的,5,000~2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5,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代理仲裁案件(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
10,000~60,000元/件,每件不低于10,000元。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的1~
3倍執行。
(三)單獨代理執行、申請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的,
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其他(一)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按
第十條第(二)項標準上浮10%~30%,或參照涉外或港澳臺
地區駐我國代表機構辦理同類法律事務的標準執行。如需要律
師提供多語種服務的,可上浮50%~80%執行。
(二)代理重大、疑難、復雜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仲
裁案件,可以按第十條第(二)項標準的1~3倍執行。
第五章辦理非訴訟業務第十四條辦理一般非訴訟
事務(一)一般法律咨詢、簡單的合同起草和修改的,每
次/件不低于500元。
(二)復雜事務的法律咨詢、復雜的合同起草和修改、以
及正式出具律師函等一般法律文書的,每次/件不低于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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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式出具資信調查意見、咨詢建議書、律師見證
書、律師審查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的,每件不低于5,000元。
(四)需要開展盡職調查,并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出具盡職
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律師意見書或其他較為復雜法律文書
的,每件不低于20,000元。
(五)以上事務采取計時收費的,最少2小時起,按不低
于600元/人/小時標準,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辦理專項非訴訟事務(一)接受非訴訟專
項委托,為委托人代理或辦理涉及投資、融資、發債、公司設
立、改制、重組、并購、破產、解散、清算注銷等事務,需要
開展(或參與)盡職調查、設計交易結構(或方案)、參與項
目磋商談判、起草主要交易文件、按主管或監管部門要求出具
法律意見書等服務的,可采取固定收費、部分風險收費、全風
險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二)固定收費的,每件收費不低于30,000元,另按涉
及財產關系的標的額0.2%~2%增加計費。
(三)部分風險收費或全風險收費的,由委托人和律師事
務所協商定價。
(四)計時收費的,主要承辦律師不低于2,000元/人/小
時,其他輔助律師不低于500元/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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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一)律師擔任常年法
律顧問采取固定收費或計時收費方式。
(二)固定收費的,以年度為計費單元,根據顧問單位營
業規模、法律風險程度、顧問律師經驗等因素,按照預計花費
時間確定律師費。原則上顧問律師的預計花費時間,最少以每
個月合計工作一天、每天六小時、每小時300元為最低收費標
準核算,每家不低于20,000元/年。擔任大中型企業的常年法
律顧問的,每家不低于50,000元/年。對小微企業、非經營性
單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顧問單位可適當降低收費。
(三)計時收費的,按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商定的計時費
率據實結算。律師計時費率不低于500元/人/小時,委托人應
向律師事務所預付不低于半年內預計工作小時總額的律師費。
(四)除非委托人與律師事務所另有約定,固定收費的常
年顧問服務內容不包括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和辦理非訴訟業
務,律師代理常年顧問單位的訴訟或仲裁案件或辦理非訴訟事
務,應按本標準規定另行收費。
第六章指導措施第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應按本標準
確定的原則、收費方式和最低收費價格,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制
定收費指南。律師事務所收費指南應通過網站、、印刷
品、公告欄等適當方式,向委托人公開公示或事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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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費時,可根據
與委托人有長期合作關系等情況,酌情給予優惠。優惠后的最
低價格不應低于本標準確定的最低收費價格的80%。
第十九條法律事務需求單位以邀標、招標、比選或其
他合法方式開展律師選聘活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在不違背
本標準確定的最低收費價格基礎上,本著誠實信用、公正公平
原則參與競聘。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明確
載明收費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數額、付款和結算時間,以及
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履**托合同
發生糾紛的,應首先爭取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根據
委托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費應向委托人開具等
額、合法、有效的發票。禁止收費不開票行為。禁止任何形式
的合同外收費行為。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或律師違反本標準和其他有關
收費的規定,委托人或其他相關第三人投訴的,按懲戒條例規
定程序立案處理。不適用懲戒條例規定處理程序的,經調查核
實后,可分別或同時采取如下處理措施:(一)約談被投訴
律師、律師事務所負責人,責令改正;(二)對被投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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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律師事務所給予行業內部通報批評;(三)取消被投訴
律師、律師事務所一定期限內的各種評優、評先資格。
第七章附則第二十三條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自覺
接受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和社會的公開監督。
第二十四條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中發生屬于委托人應向
第三方支付的費用,包括并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
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調查費等,應由委托人另行單獨向
第三方支付。屬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中發生的辦案差旅費、跨
境通訊費等費用,以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由第三方收
取的費用,應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委托合同另有約定的除
外。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經營
單位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市律師協會每年統計匯總行業相關數
據,適時發布本地區律師代理訴訟或仲裁案件、辦理非訴訟業
務和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基本收費數據,以便社會各界公開了
解和監督律師行業服務,不斷改善和提高律師行業服務水準。
第二十七條本標準自**市律師協**事會通過之日起生
效,由**市律師協會會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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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7-28 00:20: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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