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模板.
建筑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
1、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的情形:聘用單位破產的;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聘用單位
被吊銷或者撤回資質證書的;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合同關系的;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年
齡超過65周歲的;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2、建造師的執業范圍: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的項目經理;從事其他施工活動的管理工作;法
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3、我國的法律體系包括下列部門:憲法、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法、刑法、訴訟法。
4、民法包括:合同法、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等。
5、我國法的形式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
6、行政法規: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7、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客體和法律內容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一個要素
就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8、民事法律關系客體包括:財、物、行為、智力成果。
9、主體變更:①主體數目發生變化(工程分包)②主體的改變也稱為合同轉讓。
10、客體變更:①客體范圍的變更②客體性質的變更。
11、內容變更:權利的增加或者減少。
12、民事法律關系的終止:自然終止、協議終止(即時協議、約定終止條件)、違約終止(包
括不可抗力)。
13、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14、要式法律行為: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
15、不要式法律行為:法律沒有規定特定形式,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為。
16、代理:代理人于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該意
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7、代理人與代理人的責任承擔:①授權不明確的責任承擔②無權代理的責任承擔③代理人不
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④代理事項違法的責任承擔⑤轉托他人代理的責任承擔。
18、債的發生根據: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其他。
19、債的消滅:履行、抵銷、提存、混同、免除、當事人死亡。
20、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普通訴訟時效通常為2年;短期訴訟時效為1年;特殊訴訟時效;
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20年。
21、施工許可證廢止條件: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
為限,每次不能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22、建筑業企業資質: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
23、建筑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的共同點:均需參加統一考試、均需要注冊、均有各自的執
業范圍、均需接受繼續教育。
2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沒
有資質的實際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
無效的。
25、聯合體中各成員單位的責任承擔:①內部責任:組成聯合體的成員單位投標之前必須要簽
定共同投標協議,為簽定協議的作廢標處理②外部責任: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
連帶責任。
26、聯合體資質的認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
級較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27、違法分包:①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報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②建設工程總承
包合同子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
成的;③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④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
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8、工程監理的依據:法律、法規;有關的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29、工程監理的權限:①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和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
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②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
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30、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
資金的項目。
31、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①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②重要設備、
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上的;③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
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④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1.2.3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
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2、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
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天。
33、聯合體各方資質條件:①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②國家有關規定或
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響應資格條件③由同一專
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34、評標委員會的組成: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
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
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莊稼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35、廢標處理的情形:①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的。②為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③投標人遞交兩份或者多份
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哪一
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④投標人名稱或組織機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
的⑤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⑥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補充
的廢標情形:①無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②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且
未提供有效證明的③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
36、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37、中標通知書:①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想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
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②招標人不得以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等等依此作為發出中
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③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38、簽定合同的要求: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
議。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
一致的就,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
39、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的投標人退還履約保證金。
40、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20日。
41、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42、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
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
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
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
務。
43、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44、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5、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
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46、為配備合格人員的責任: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①為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②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③未依法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④
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缺德特種作業操作證書,上崗作業的。
47、非法設置員工宿舍的情形:①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
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②生活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
設有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
口的。
48、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權利:知情權、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拒絕權、緊急避險權、請求
賠償權、獲得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4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①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
單位負責人②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
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不得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對于實行施工總承
包的建設工程,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0條的規定,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
故。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
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慌報或
者拖延不報。④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包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50、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
放過。
51、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法律責任: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
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其他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
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
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求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①對勘察、設計、施
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②要求施工單位
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③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52、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方面的主要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
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
所承建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53、項目負責人的安全責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確保安
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
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54、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
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活蠶管理機構報告;對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55、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項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
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進行現場監督: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56、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入口、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
腳手架、出入通道口、電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
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57、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
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設置消防
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設置明顯標志。
58、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備:應當編制拆裝方案、
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
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59、建筑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指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3.設置安
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觀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
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6.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
產教育培訓并考核合格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
保險,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8.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
施工機具幾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9.有職業危害紡織措施,并為
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10.有對危險性較大的
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11.有生
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0、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應當于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
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61、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1、依法對工程進行發包的責任2、依法對材料設備進行招標的責
任3、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4、不得干預投標人的責任5、送審施工圖的責任6、委托監理的責任
7、確保提供的物資符合要求的責任8、不得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進行裝修的責任9、依法組
織竣工驗收的責任10、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任。
62、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依法承攬工程的責任2、建立質量保證體系的責任3、分
包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責任4、按圖施工的責任5、對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的責任
6、對施工質量進行檢驗的責任7、見證取樣的責任8、保修的責任。
63、超越資質承攬工程的法律責任: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
(偷工減料、出借資質與此相同)。
64、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1%以下的。
65、未取樣檢測和不履行保修的義務的法律責任:對施工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
款。
66、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依法承攬業務2獨立監理3、依法監理4確認工程質量
5法律責任
67、施工單位簽注的工程保修書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之一。
68、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40條規定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
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3.供熱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69、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一般為6個月、12個月、24個月。
70、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
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71、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1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2工程項目的
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3.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
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4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5工程中采用的導則、
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副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72、工程建設標準的分級:國家、行業、地方、企業標準
73、環境保衛“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
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7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種情況1隨時解除: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
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預告解除,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勞
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
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工合同達成協
議的。3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經向行政部門報告后,
可以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75、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
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6、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77、從仲裁實行的原則看,勞動爭議仲裁實行的是法定管轄,而《仲裁法》規定是約定管轄。
78、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
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時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
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79、特殊情況下延期納稅的權利: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交納稅款的,經批準可以延
期交納稅款的,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
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
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80、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
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的行政處罰。
81、行政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82、主刑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83、合同的分類: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根據法律是否規定一定名稱并有專門規定為標準)、雙
務合同與單務合同(依當事人雙方是否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為標準)、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根據
當事人是否可以從合同中獲取某種利益為標準)、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
交付標的物為標準)、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須一定形式為標準)、格
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按條款是否預先擬訂)、主合同與從合同(以合同相互間的主從關系為標
準)。
84、合同的訂立要經過兩個必要的程序,即要約與承諾。
85、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86、要約的的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87、要約的撤銷: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88、承諾的構成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2承諾應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作出3
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要約的方式必須符合要約要求。
89、承諾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
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90、承諾超期: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91、承諾延誤: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92、承諾的撤回(不可以撤銷):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
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93、合同形式: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行為推定形式)。
94、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完成了簽訂合同過程,并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不同于合同生
效。
95、合同成立時間:①當事人采用書面合同形式訂立合同時,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
成立。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時間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②當
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
時合同成立。此時,確認書具有最終正式承諾的意義。
96、合同生效:指法律按照一定標準對合同評價后而賦予強制力。①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
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④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97、合同無效的原因:欺詐手段、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98、無效的免責條款: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99、行使撤銷權的主體: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合同是由重大誤解訂立或者顯失公平訂立的,都
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或撤銷的要求。而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合同的,請求變更、撤銷
權只有受損害方才能行使。
100、撤銷權的救濟: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也可以申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
101、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的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
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102、發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1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2合同約
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3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
格,并拒絕修復的4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103、承包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條件:1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
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3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
10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司法解釋:1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
案件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
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2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
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3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
的共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付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4建設工
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
計算。
105、撤銷權:是指因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自身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債權人可
以請求法院撤消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106、撤銷權行使的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07、合同變更分為約定變更和法定變更。
108、債權轉讓的條件: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2被轉讓的債權應具備可轉讓性。
109、債權不得轉讓的情況: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
規定不得裝讓的合同權利不具有可轉讓性。
110、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
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這種行為稱為預期違約。3當事人一方延
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
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111、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112、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13、先期違約:也叫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
來不能履行合同。
114、定金的生效條件:1主合同有效2發生交付定金的行為3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規定(不得
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115、擔保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
116、留置:留置是以留置權人業已占有的留置人,即債務人的動產作為擔保的,債權人留置財
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
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117、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
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
118、民事訴訟的特點:公權性、強制性、程序性
119、仲裁:指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該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進
行裁判的爭議解決的方式。
120、下列糾紛不能仲裁: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
行政爭議。
121、申請鑒定的主體與方式: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也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
有關部門鑒定,但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
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
122、訴訟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123、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
轄的標準。2特殊地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
轄。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
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署管轄的規定。3專屬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三種使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由不頂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但是應當注意的是,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會曾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使用專屬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
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
訟法》第25條規定,在發包人住所地、承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的范圍內,通
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124、執行案件中的管轄: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財產給付內容的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
解書和刑事判決書、裁定書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
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3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
都有執行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125、委托執行:被執行人或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
院代為執行,也可以直接到當地執行。直接到當地執行的,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當地人
民法院協助執行,當地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要求協助執行。
126、執行措施:1查封、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
留、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4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5強制被執行人交
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票證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
指定的行為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延遲履行
金10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127、執行終結: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
無遺產可供執行的,又無義務承擔人的;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作
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民法院認為應
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128、在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協議是仲裁的前提,沒有仲裁協議,就不存在有效的仲裁。
129、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方式:當時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
出。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
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時人協議選擇國內的仲裁機構
仲裁后,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
法院管轄。
130、仲裁和解:仲裁當事人經過協商,自行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的事項的行為。《仲裁法》
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
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131、仲裁裁決從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體現在以下幾點:1當事人不得就已
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132、仲裁制度沒有內部的監督制度,只能由法院進行外部監督。
133、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1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主體必須是仲裁當事人2必須向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的申請。根據規定,當時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
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3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撤銷申請。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
收到裁決書之日6個月內提出4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律規定的應予撤銷的情形。
134、仲裁裁決的執行:指人民法院經當事人申請,采取強制措施將仲裁裁決書中的內容付諸實
現行為和程序。
135、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1不服行政處罰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3行政許可,包
括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以及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
的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5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
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6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136、不得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處理決定2行政機關對民事
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137、予以受理的行政案件:1對拘留、、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
行政出發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3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
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
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
履行其他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138、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
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懲罰、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
有3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279、閱讀一切好書如同和過去最杰出的人談話。June20Sunday,June28,20206/28/2020
278、閱讀使人充實,會談使人敏捷,寫作使人精確。10時44分10時44分28-Jun-206.28.2020
277、語言是心靈和文化教養的反映。20.6.2820.6.2820.6.28
276、與肝膽人共事,無字句處讀書。10:4410:44:266.28.2020Sunday,June28,2020
275、有勇氣承擔命運這才是英雄好漢。20.6.286.28.202010:4410:44:26Jun-2010:44
274、有時候讀書是一種巧妙地避開思考的方法。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2020年6月28日星期日
273、勇氣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獄。10:446.28.202010:446.28.202010:4410:44:266.28.202010:446.28.2020
272、永遠報答不完的母恩,您的功勞比天高,您的恩情比海深,是您給了我生命,是您撫育我健康成長,
謝謝您!偉大的母親。祝母親節日快樂!6.28.20206.28.202010:4410:4410:44:2610:44:26
271、英雄非無淚,不灑敵人前。男兒七尺軀,愿為祖國捐。June20Sunday,June28,20206/28/2020
270、意志是一個強壯的盲人,倚靠在明眼的跛子肩上。10時44分10時44分28-Jun-206.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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