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儒家法學思想的當代價值
作者:徐順東
來源:《人民論壇》2013年第30期
【摘要】文章運用史料學、比較學、法學、哲學等方法,以儒家法思想中的典型觀念如仁
義、德育、中庸、慎刑、無訟等為代表,深入分析了它們與當代法學思想的關系,認為儒家法
思想的法理學意義體現在“仁者愛人”、“見利思義”等思想上;儒家法思想對部門法的現代意義
包括在刑法立法中應該貫徹“慎刑”的思想等。
【關鍵詞】儒家法學思想當代價值
儒家法思想的法理學意義
儒家法思想中的仁、義及其現代法理學意義。有國外學者認為,“在中國所有的道德哲學
家中,孔子是最重要的。事實上,我們可以說孔子規定了中國人的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這
樣的說法是有道理的。儒家的“仁者愛人”思想,超越人的自私心理,提倡對于他人應有“仁愛”
精神的思想,不論在中國的法律思想史上,還有在整個世界法律思想發展史上,都具有促進人
類文明進步的重大意義。
最能表達“仁”的含義是“愛人”,“愛人”是孔子處理人事關系的基本原則,但由于時代和階
級局限性,孔子的“仁者愛人”雖然有“泛愛眾”“博施”的因素,“但不是平等地愛一切人,其帶有
深刻的宗法等級制烙印,從而使孔子的‘仁’表現出明顯的宗法性、等級性、強制性”。但其當代
意義也是顯著的,僅從法理學角度,我們可以將“仁”的思想進一步推及至罪犯,重新思考罪犯
的一些權利,對罪犯應當實行人道主義。
儒家的“見利思義”思想,即倡導人們在見到有利可圖的事情時,首先要想到自己應盡的道
德義務。凡符合道義的利益可以考慮,但不符合道義的利益要自覺舍棄。君子在義利關系的處
理上,應把履行道德義務放在第一位,而把個人利益放在第二位。如果“義”與“利”發生沖突
時,應以“義”為上。
春秋決獄、德育及其現代法理學意義。一方面,春秋決獄與道德法律化。在立法上,儒家
主張把道德法律化,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一項重要內容。荀子即強調禮為“法之樞要”,又講
“非禮無法”,這是說不合儒家道德原則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可見荀子認為“禮”在“法”之
上,“禮”的道德觀念是“法”的靈魂和宗旨。到了漢代,董仲舒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直接主張“春
秋決獄”。所謂“春秋決獄”,是指在遇到義關倫常而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或雖有明文規定但
卻有礙倫常時,便用儒家經典《春秋》所載有關事例和其中體現的道德原則作為司法審判的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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