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授課提綱
如何學習本課程?
閱讀:教科書與課件、憲法學論著、法規;
閱讀教科書時,應注意:
(1)將課件與教科書結合起來,教科書與課件不一致的,以課件為主;
(2)不同章節的特點:憲法基本理論、選舉制度、國家機構,等。
思考:現實中的憲法;
運用:實踐憲法
緒論
主要了解憲法學的研究對象,明確學習憲法學的目的與意義,掌握學習憲法學
的研究方法。
一、憲法學的研究對象和范圍
(一)憲法學的研究對象
憲法現象:就是近現代社會活動中的憲法規范、憲法行為、憲法制度以及人們
關于憲法的觀念等社會現象的總和。
憲法學,是研究憲法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律科學,是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
科。
(二)憲法學研究的范圍
第一,憲法的基本理論。包括憲法的概念、本質、規范、分類、基本原則、功
能、以及憲法解釋等。
第二,憲法的歷史發展。包括近代憲法的產生和發展、我國憲法的歷史發展。
第三,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內容和精神。包括現行憲法所確立的國家制度和社
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更重要的是從憲法的規定中把握憲
法的內在精神。
第四,憲法的實施和保障。也就是結合我國憲法實施的現狀,探尋憲法規范的
實現和保障制度。
二、憲法學的體系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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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邏輯上可分為六大部分:憲法學原理篇、憲法歷史篇、國家基本制度篇、公
民基本權利篇、國家機關篇、憲法的實施篇。
憲法學的主要特點:
1.憲法學屬于基礎理論學科;
2.憲法學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
3.憲法學研究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
4.憲法學的涉及面比較廣。
三、憲法學研究的意義和方法
(一)學習和研究憲法學的意義
(二)學習和研究憲法學的方法
第一章憲法的基本理論
憲法總論,也即基本理論部分。主要了解憲法的概念和本質,掌握憲法的分類
和基本原則,熟悉憲法基本制度,樹立憲法觀念和憲法意識。
第一節憲法的概念和本質
一、憲法釋義
1.憲法詞義的演變
“憲法”一詞,在中外歷史上早已存在。它與近代憲法在含義上有很大的區別,
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是近代產生的。
2.憲法的定義
西方學者對憲法的定義。
我國學者對憲法的代表性定義:
第一,從憲法的法律性與政治性結合定義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總章程,根本大法。”
第二,從憲法的法律屬性、政治內容和本質等要素出發定義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階級力量對比的表現。”
“憲法是規定國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保
障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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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從憲法的根本法屬性與階級本質結合的角度來定義憲法。
“合理的憲法概念應該是: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根本法。”
第四,新的定義。
“憲法是調整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基本關系的部門法,是國家的根本大
法。”
“憲法是集中表現統治階級建立民主制國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是確立國家權力的實現形式,規范國家權力運行的根本法。”
我們的定義:憲法是確立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與政策,調整公民權
利與國家權力之間的基本關系的國家的根本法。
二、憲法的基本屬性
(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的法律屬性。
1.憲法規定的內容是國家生活中帶根本性的問題
2.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一,憲法是國家立法活動的基礎和依據;
第二,普通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第三,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最高行為準則。
3.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
我國憲法的修改程序。
(二)憲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憲法的制度屬性。
民主的基本精神在于,人民是國家與社會的主體,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第一,憲法是民主政治的產物,沒有民主就沒有憲法;
第二,憲法是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的基本形式;
第三,憲法的發展與民主的發展是緊密相聯系的。
(三)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憲法的價值屬性。
1、從憲法的產生與發展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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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法案構成了近代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2)強化人權保障是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
2、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來看:
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是近代憲法的基本內容和基本精神;
人權保障,是憲法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
3、我國現行憲法在權利保障上的表現
(1)憲法典結構的調整;
(2)憲法內容的充實;
(3)憲法原則上的發展。
(四)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表現
憲法的本質屬性。
“政治力量”,包括階級、階層的力量的變化;與階級力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
各種社會集團的力量變化。
憲法作為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集中反映的具體表現:
第一,憲法是政治力量相互斗爭的結果和總結。
第二,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系決定并影響著憲法的具體內容及其變化。
第三,憲法是調整政治力量之間的關系,實現社會穩定與發展的根本法律。
三、憲法的分類
(一)西方學者對憲法的分類
傳統分類和新的分類。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這是以憲法的表現形式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這是以憲法的修改機關和程序為標準進行的分類。
3.欽定憲法、民定憲法和協定憲法
這是以制定憲法的主體不同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4.其他的憲法分類
(1)以憲法的實施效果為標準,將憲法分為規范憲法、名義憲法和語義憲法。
規范憲法,是指不但在法律上而且也在實際上生效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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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憲法,是指只有法律效力,在生活中并不適用,實際上只是一種將來應當
成為現實的宣言的憲法。
語義憲法,是指既不反映現實狀況、也不起實際作用的憲法。
(2)以憲法的作用和功能為標準,把憲法分為綱領性憲法、確認性憲法和中立
性憲法。
(3)以憲法制定的來源為標準,把憲法分為創制性憲法和模仿性憲法。
(二)馬克思主義憲法學的分類
以國家的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為標準,把憲法區分為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和
資本主義類型的憲法兩大類。
以憲法是否真實地反映現實關系為標準,可以把憲法分為非虛假的和虛假的憲
法兩種。
第二節憲法淵源
一、憲法的淵源
憲法的淵源,就是憲法的表現形式,具體地說是指一個國家中憲法規范所賴以
存在的法律形式。
大體上分為: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憲法解釋、條約、
法理等。
法理:形成憲法的學說、原理和基本精神。有稱“權威性憲法著作”。
憲法判例:憲法條文無明文規定,由司法機關在審判實踐中逐漸形成,并經國
家認可、具有憲法效力的判例。
憲法解釋:對憲法條文涵義進行的釋義和說明。作為憲法淵源的憲法解釋,是
指具有憲法效力的解釋。
國際條約:是國際法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締結的一種書面協議。
我國憲法的淵源主要有:憲法典、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解釋、條約。
二、憲法典的結構
1、憲法典
由特定的機關或依據特別的程序制定和修改的,集中記載一個國家的根本制度
和組織、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內容的統一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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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典的主要內容:
(1)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2)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3)國家
機關的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原則,(4)國旗、國徽、國歌和首都,(5)憲法的保障和
憲法的修改程序。
2、憲法修正案
憲法修正案的一般特點:
第一,憲法修正案是獨立成為序列,并以條文形式依次排列;
第二,憲法修正案具有獨立的憲法規范價值,可以直接予以適用。
我國的憲法修正案,不具體獨立的憲法規范價值。
3、憲法典的結構:
(1)憲法序言
被規定在系統的法典中并被插入在本文之前的,是記載制定法典的由來、目的、
宗旨的序文。
(2)憲法正文
憲法正文又稱憲法本文,是憲法典的主干部分。
憲法正文在結構上一般由章、節和條文的形式組成。
(3)附則
附則是指憲法對于特定事項需要規定而作出的附加條款。
附則的特點:第一,特定性;第二,臨時性。
三、憲法性法律
憲法性法律,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其內容涉及國家
根本問題的某一方面,但又沒有成文憲法形式要件的規范性文件。
憲法性法律的特征:
第一,憲法性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
第二,憲法性法律的內容涉及國家根本制度的某一方面。
第三,憲法性法律的效力低于憲法典,其制定和修改程序與普通法律相同。
我國的憲法性法律。
四、憲法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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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慣例的概念和特征
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在長期的政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制度和社會制
度的基本問題,并為國家認可,由公眾普遍承認,具有一定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
總和。
憲法慣例的主要特征:
第一,憲法慣例是不成文的憲法形式。
第二,憲法慣例與成文的憲法一樣,實際上起著憲法的作用。
第三,憲法慣例主要依靠社會公眾輿論為后盾,付諸實施的。
2.憲法慣例的作用
在成文憲法制度下,憲法慣例的作用主要表現為:
第一,通過創制憲法慣例,彌補成文憲法規范的不足,豐富憲法內容,完善憲
政運作機制。
第二,通過憲法慣例實踐形式,為必要時積累有益的素材和實踐經驗。
第三,通過憲法慣例作用,培育憲政精神,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與平衡。
3.我國的憲法慣例
(1)關于實現中國共產黨對國家領導的慣例。
(2)關于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的慣例。
(3)關于憲法修改的慣例。
第三節憲法規范和憲法關系
一、憲法規范
(一)憲法規范及其構成要素
憲法規范就是確立國家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調整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國家
與公民的基本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三要素。
憲法規范是否具備制裁要素?
憲法規范應當具備法律規范的完整構成要素的的理由:
第一,憲法規范的規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
第二,憲法規范的制裁要素是保證其實現的不可缺少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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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憲法規范的制裁要素當然不同于具體法律。
第四,應當從憲法的本質和特征上把握憲法的制裁要素。
(二)憲法規范的主要特點
1.憲法規范的最高性
憲法規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規范。
2.憲法規范的廣泛性
憲法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范圍非常廣泛,從總體上看,憲法規范的總和幾
乎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主要方面。
3.憲法規范的原則性
憲法規范涉及的是一國國家生活中比較重大的、帶根本性的問題,并對這些問
題作出原則的、概括的規定,具體的細節則應由其他普通法律加以規定和補充。
4.憲法規范的適應性
憲法規范與一般法律規范相比較,可以在較大限度內承受因客觀形勢變化帶來
的影響,具有高度適應變化的能力。
5.憲法規范的綱領性
憲法與綱領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憲法規范的綱領性主要表現為,一個國家憲法中的某些規范不是固定已經取得
的成果,而是對于未來的奮斗目標、行動步驟的確認和宣告。
二、憲法關系
憲法關系,是指憲法規范在調整憲法主體行為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基本權利和義
務關系。
憲法關系的特征:
第一,憲法關系的主體一方往往是掌握與行使權力的國家或國家機關。
第二,憲法關系是憲法關系主體,根據憲法規范產生的特定憲法權利和憲法義
務的統一。
第三,憲法關系的核心是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關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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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憲法創制
一、憲法制定
憲法的制定是指統治階級通過一定的程序創制憲法規范的活動。
(一)憲法制定權
制憲權,制憲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創造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
西耶斯的制憲權理論:
(1)制憲權的主體是國民;
(2)制憲權由制憲議會具體行使。區分制憲機構與普通立法機關;
(3)制憲權是具有法創造力的“始原性的權力”,即制憲權存在于自然狀態之
中。區別于國家權力。
制憲權理論的意義:
第一,闡明憲法制定權的歸屬。
制憲權是人民主權的具體化、制度化和轉化形式。
第二,證明憲法本身的正當性。
由憲法本身的正當性,證明憲法的最高性與權威,進而解決國家權力的合法性
與正當性。
第三,奠定憲法理論的基礎。
憲法是以制憲權的存在和運行為邏輯前提的。
(二)憲法制定權主體和制定機關
制憲權主體,是憲法制定權的擁有者、所有者,指的是制憲權的歸屬。
憲法制定機關,是指實際行使憲法制定權,從事憲法制定活動的機關、組織,
是憲法制定權具體運行的環節。
享有制憲權主體與具體行使制憲權的分離。
二、憲法的修改
(一)憲法的修改
憲法的修改,是指在憲法的實施過程中,由享有憲法修改權的主體,依據法定
程序對憲法規范的內容進行變更或補充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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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憲權與制憲權的關系。來源與效力。
制憲和修憲的區分:憲法根本精神是否有變化,直接體現憲法根本精神的基本
原則是否有變化?
(二)憲法修改的方式
第一種,全面修改。
第二種,部分修改。
第三種,無形修改。在形式上沒有對憲法的內容進行修改,但在實際上卻變更
了其含義的修改方式。
(三)憲法修改程序
1、提案程序
提出的議案程序。
2、議決程序
憲法修改案的審議和決定程序。
3、公布程序
憲法修改案只有依法公布,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三、憲法的解釋
(一)憲法解釋的意義
1.憲法解釋的含義
憲法解釋,是指依據立憲精神和憲法意識對憲法規范的內容、涵義和界限作出
確切的說明,以正確理解和統一實施憲法。
2.憲法解釋的必要性
第一,闡明憲法的精神。以正確理解憲法和統一實施憲法。
第二,彌補憲法的缺漏。通過解釋,適應社會的發展,賦予憲法新的生命力。
第三,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法制的統一。
第四,審查和糾正違憲行為。
(二)憲法解釋的機關
第一,由立法機關解釋;
第二,由司法機關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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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由特設機關解釋。
(三)憲法解釋的原則
憲法解釋的原則,是憲法解釋的基礎和依據。
1.遵循憲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的原則
憲法的根本精神是憲法的靈魂,而基本原則則是根本精神的最直接體現。
2.符合制憲目的和意圖原則
制憲目的和意圖,是制憲時所要實現的目標和任務。反映的是立國宗旨,制憲
的原意。
憲法解釋應當努力探求制憲的“原意”,在憲法條文所能容納的含義范圍內進行
價值判斷與選擇。
3.適應社會發展的原則。
遵循這一原則要求把憲法的根本精神與社會的發展變化有機結合起來,以憲法
的根本精神為指導,使憲法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
第五節憲法的原則和功能
一、憲法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憲法規范之中的,集中體現憲法的基本精神的,規
范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最根本準則。
(一)人民主權原則
又稱主權在民,意思是指國家權力來源于人民,屬于人民。近代憲法最重要的
原則。
人民主權的思想的提出。盧梭從社會契約論出發提出人民主權的思想。
在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后,人民主權學說被視為憲法的基本原則和國家構造的原
理在憲法中予以確認。
社會主義憲法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根本準
則。
在我國憲法中的具體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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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確宣布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體現人民主權的階級性。
第二,確認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直接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改
革和加強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第三,規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第四,保障公民享有廣泛的、現實的權利和自由,增加和充實了對公民基本權
利和自由的規定。
(二)基本人權原則
人權,就是人作為一個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人民既然是國家的主權者,自然
也應當成為享有人權的主體。
人權的思想和理論基礎。“天賦人權”說。
資產階級人權理論規范化、法律化的重要標志:
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1791
年)。
社會主義憲法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原則。
主要特點是:
第一,強調人權的具體性、歷史性;
第二,注重權利的現實性及其保障;
第三,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三)法治原則
法治,即法律的統治,法治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種治理國家的理論、原
則和方法。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據法律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
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
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權,法治的基本要求則是限制政府權力,即建立有限政府。
社會主義憲法中的法治原則。
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1999年的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
法治國家。”
第一,依法治國是人民管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建設法治國家則是我們的奮斗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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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法治的核心、關鍵是法治主體的人民依法治權。
第三,法治的基本準則是憲法至上。一切國家機關都居憲法之下,服從于憲法;
一切違憲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四)權力制約原則
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
西方憲法的三權分立原則。它實際上包括了分權與制約兩個方面。
原則的提出和表現。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一,典型的美國形式。
第二,以立法為重點的英國形式。
第三,以行政為重點的法國形式。
社會主義憲法的權力監督原則。
內容和特點主要表現為:
第一,在理論上確認國家權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實踐中以人民代表機關作為統
一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
第二,在人民代表機關居于主導地位的前提下,實行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二、憲法的基本功能
是從憲法的價值層次上探討其對社會生活發生影響的機能和效用,它是由憲法
的本質和價值所決定的憲法自身具備的能夠發揮法律作用的機能。
憲法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現為:
1.確認和保障功能
確認和保障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以及公民
的基本權利。具體表現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各方面。
2.規范和限制功能
規范是憲法的制度化功能,包括規范公民權利的保障制度以及國家權力的運行
體制。
限制則直接體現憲法的價值,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權力的分配和運用上,規范權
力的運行實質上限制權力,目的為保障公民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規范和限制是相輔相成的兩方面。授權的實質是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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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引和協調功能
指引,即憲法規范對人們行為起到的導向、引路意義。憲法的指引功能的特點。
協調功能,表明了憲法對各種重大利益關系的調整作用,是憲法對于整體社會
的作用。
4.評價和宣示功能
評價,是對人們的行為的價值和效果進行判斷和衡量。憲法的評價是一種合憲
性的判斷,具有廣泛性和最高性。
宣示功能,即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國內外公開表示國家的根本制度和
根本任務,表明統治階級的基本價值觀和奮斗目標。
第六節憲法與憲政
一、憲政的概念
憲政,是以憲法為前提,民主政治為內容,法治為原則,人權保障為目的的政
治形態或政治過程。
二、憲政的基本內容
憲政應當包含以下的基本要素:
第一,憲政以制定和實施憲法為前提。
立憲為起點和依據,完善的憲法,憲法的充分實施。
第二,憲政是以民主政治為基礎和內容的。
從制度上說,實行憲政,就是實施民主政治。
憲政之強調對權力的制約,主要取決于:一是主權在民和人權保障的民主原則
的確立;二是權力的所有與權力的行使的分離。
第三,憲政是以法治為原則的,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
憲政內涵著法治,以法律來規范政治權力的運行。
憲政與法治的結合表現為兩個基本的特征:
一是憲法至上;二是權力制約。
第四,憲政以保障人民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利為目的。
憲法和憲政對政府權力的制約,歸根到底是為了保障公民權利的實現。
三、憲法與憲政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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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憲政是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建設的不同層面,從它們的區別來看:
首先,憲法是靜態的憲政,憲政是動態的憲法;
其次,沒有憲法絕無憲政,有了憲法并不必然有憲政。
憲法與憲政的聯系具體表現為:
第一,憲法是憲政的前提和依據;
只有符合憲政要求、反映憲政精神的憲法,才能促成和推動憲政。
第二,憲政是憲法的內容和實施。
憲政建設的過程,也就是憲法內容的實現過程。
四、建設有中國特的社會主義憲政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制度的意義上說,也就是要建設社會
主義憲政。
第一,必須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機制所造就的市場主體的獨立身份和平等地位、機會平等,是實現憲
政的基本價值的現實基礎。
實施憲政,必須培育、發展市場經濟。
憲政的某些基本價值是從人的價值出發的,不依賴于市場經濟的特性而獨立存
在。
第二,完善我國的憲法和憲法制度。
必須有一部客觀地反映我國實際,適應社會的政治和經濟、文化發展需要,符
合當代憲政精神的憲法。
健全我國憲法實施的監督和保障制度。
第三,健全我國的權力監督和制約機制,強化公民權利的保障機制。
第四,大力提高全民族的憲法意識和憲政精神。
強化權利主體的意識,確立政府守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觀念等等。
第五,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實現依法執政。
第七節憲法的實施
一、憲法實施和違憲
(一)憲法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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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實施,即憲法規范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憲法頒布后的運行狀態,是
作用于社會關系的基本形式。
我國憲法實施的環節:憲法的遵守、憲法的適用和憲法監督。
憲法的遵守,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嚴格依照憲法規定從事各種行
為的活動。
(二)違憲的含義
憲法實施的重要方面是對違憲行為的審查和糾正。
廣義的違憲,是指一切國家機關、政黨、武裝力量、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
公民的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和內容相抵觸。
狹義的違憲,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與憲法的原則和內
容相抵觸。主要涉及立法和行政行為的違憲。在主體上可以擴展到政黨、社會組織。
二、憲法適用
(一)憲法適用和憲法的司法適用
憲法適用,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將憲法規范運用于具體
的法律事實的專門活動。
憲法適用分為兩部分:一是對違憲案件的審查和處理,即憲法監督;二是依據
憲法裁決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糾紛案件。
憲法的司法適用,也就是司法機關直接運用憲法解決具體糾紛案件的活動。
(二)憲法適用的必要性和依據
1.憲法適用的必要性
第一,它是完善公民權利保障機制的需要。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憲法訴訟是公民基本權利的最終性的救濟途徑。
第二,它是完善憲法實施制度,強化憲法權威的需要。
只有使憲法進入司法,才能真正確立憲法是權利的保障書,憲法不可違,違憲
必究的基本觀念。
第三,它是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彌補法律漏洞的要求。
社會生活的生動性和多變性,與人們認識上有限性決定了成文法的局限性。
第四,憲法的司法適用也是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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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精髓在于用法律來規范國家權力的組織和運行,來保障公民的權益。
2.憲法適用的依據
第一,憲法是法律,也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第二,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
第三,憲法既是國家的根本法,又是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特殊的調整對象和
范圍。
第四,憲法的司法適用具有憲法本身的依據。憲法第五條規定。
(三)憲法司法適用的范圍
人民法院審理具體案件,涉及憲法問題,需要引用憲法的三種情況:
第一種,既有憲法規范又有相應的具體法律規范,但對法律規范是否符合憲法
規范發生爭議的案件;
第二種,只有憲法的原則規定,尚無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具體化;尤其是涉及
公民的憲法權利,而普通法律沒有相應的明確規定的案件;
第三種,雖有具體法律的規定,但由于具體法律規范存在著模糊、不周延等的
局限,需要依據憲法原則與精神來闡明其意義,或者直接依據憲法來裁決的案件。
三、憲法監督
(一)憲法監督的含義和意義
廣義上的憲法監督,是指為了維護憲法尊嚴和保證憲法的實施,所采取的各種
辦法、手段、措施和制度的總和。
狹義的憲法監督,特指享有憲法監督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
國家機關和特定組織的行為是否符合憲法進行審查,并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糾正
和必要的制裁的專門活動。又稱違憲審查。
憲法監督的意義:
第一,保證憲法權威,維護憲法秩序;
第二,保障基本人權;
第三,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
(二)憲法監督的主要模式
1.代表機關監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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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憲法監督權,保障憲法的實施。
2.司法機關監督制
由普通法院行使憲法監督權,審查立法和行政是否符合憲法,保障憲法實施的
制度。
起源于美國1803年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3.專門機關監督制
它是在普通法院之外,設立專門的機關來行使憲法監督權,保證憲法的實施的
制度。又分為憲法法院模式和憲法委員會模式。
(三)我國的憲法監督體制
1954年憲法首先確立,實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制。
1982年憲法在一定程度發展了我國的憲法監督制度。它的主要內容有:
第一,明確宣布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強調要維護憲法的尊嚴。
第二,擴大憲法監督機關的范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
第三,賦予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協助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憲法監督的職能。
第四,明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五,采取事先審查和事后監督相結合的方法。
對現行監督體制的評價:
第一,沒有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
第二,憲法監督的內容和范圍不明確;
第三,缺乏嚴格的憲法監督程序保障。
(四)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改革和完善
1、理論界對憲法監督體制的不同主張
(1)在權力機關監督體制下,增加設立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
(2)實行普通法院違憲審查體制,賦予以違憲審查權;
(3)實行專門機構違憲審查制,包括憲法委員會(法國式)、憲法法院(德國
式)兩種形式;
(4)實行憲法委員會和最高法院違憲審查庭并行的復合審查制;
(5)建立中國的法律規范審查制度。
指依據上位法對下級法律規范的審查。包括法律以下的所有法律規范的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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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法性審查。
2、我們的主張
憲法監督體制的改革:必須與我國的人大制度相御接,具有相容性;
(1)設立憲法監督的專門委員會難以保證違憲審查的有效性
(2)普通法院違憲審查制度不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和需要
(3)專門機構違憲審查模式是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最佳選擇
3、我國憲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第一,審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憲性;
第二,審查法律以下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第三,審查國家機關、政黨和社會組織的行為的合憲性;
第四,處理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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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19 09:36: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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