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刑事案件三階段中的職責及作用
一、刑事偵查階段
刑事偵查階段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為查清案件事實,進行收集、調查證據的階段,
也就是平常人們用大白話所說的“破案”階段。律師在本階段不能被稱作辯護人。因為,在此階段,法
律沒有賦予律師辯護的權利。但是,這一階段的律師維權,卻是我們律師服務的核心內容,也是犯罪嫌
疑人急需我們專業刑事律師幫助的重要時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
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
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
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
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在偵查階段,我們會急您之所需,
依法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專業法律服務。
(一)依法會見,提供法律咨詢
在此階段,犯罪嫌疑人如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人身已失去自由。由于刑事偵查的需要,
家人、朋友不能同他見面,律師卻有依法會見的權力。您會從律師的會見中,可以了解到他的生活、身
體狀況,緩解一無所知的困境。但是,更為重要的是,我們可依法開展以下工作:
1、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基本案情,為下一步律師維權和辯護打下基礎。
2、向犯罪嫌疑人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使
他了解自己的行為涉嫌的罪名,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以及整個司法程序。
3、告知犯罪嫌疑人不被自證其罪、不受刑訊逼供。若發生刑訊逼供,本人有控告權利。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非法的方
法收集證據。” 征詢犯罪嫌疑人之前本人所寫或認同的筆錄是否真實的明確表態。
(二)代理控告
如果在偵查過程中,司法工作人員確有使用肉刑或變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如以毆打、捆
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或者以較長時間的凍、餓、曬、烤等手段刑訊逼供的,我們將代為控告,
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映這一事實,使其受到法律制裁。
(三)申請取保候審
如果案件案情簡單,事實清楚,對犯罪嫌疑人解除強制措施不至于繼續犯罪和危害社會;或者有病
歷、醫院證明等相關證據證明其患有心臟病、傳染病等疾病,不再適于集體關押,我們會依法申請取保
候審,變更強制措施。
(四)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重新鑒定
通過會見了解案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向我們提供證明無罪或罪輕的證據及存放線索,我們會向辦
案部門申請調取這些證據。如果對有關鑒定結論不服,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偵查機
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
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我們會向偵查機關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切實維護其的法定
權利。
(五)接受委托,代理行使與刑事無關的其他民事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司法強制后,本人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財產處分等方面的民事權利并沒有被剝奪。
在會見時,我們可接受委托,作為代理人,代為處理相關事務。但前提是人身、財產權利的行使,不能
妨礙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結果的執行,否則,我們有權拒絕委托。
二、審查起訴階段
在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對事實查清,證據確實、充分,偵查終結的案件,將起訴意見書、案
卷和證據材料移送至同級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結果會有兩種情況:一是認定有罪,依法應
當受到刑事處罰,決定向法院起訴;二是對依法認定不認為是犯罪、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
的,決定不起訴。由此,本階段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是決定身份發生轉化的關鍵時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本階段,我們律師的身份已由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幫助
的律師轉變為辯護人,除依法維權外,我們還要就無罪或罪輕提出專業法律意見,并提供相關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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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法收集、獲得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人將依法獲得下列證據:
1、從檢察院起訴部門取得的證據及法律文書
包括:a、偵查部門的起訴意見書;b、案件的訴訟程序文書;c、案件技術性鑒定材料。
2、辯護人自行收集的證據及訴訟資料
包括但不限于:a、從您作為親屬和家人的手中收集的證據;b、從犯罪嫌疑人處所獲得的證據資
料;c、辯護人自行為本案準備的證據及資料等等。
(二) 依法會見
在此階段,辯護人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且根據法律規定,會見次數不受限制,司法機關不派
員在場,律師可以單獨會見。通過全面聽取案情的陳述,我們會對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和已經收集的
證據資料進行核對,并詳細記錄證人的線索及各種證據的存放地址。
(三) 分析案情,提出法律意見
辯護人雖然在此階段還沒有全面掌握偵查機關調查、收集的全部證據材料,但我們可就現有的
證據,結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有關判例,初步對案件做出階段性的分析。如果現已掌握的證據中,
有屬于判定是否構成犯罪的關鍵證據,我們辯護律師則會以專業法律意見書的方式,將證據及法律意見
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辦案工作人員,助其做出正確判斷。
(四) 繼續維權
這一階段的律師維權主要圍繞對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強制措施、超期羈押、刑訊副供等相關方面
開展,辯護人通過向辦案機關提出法律意見書等形式,切實維護他的合法權利。
三、審判階段
審判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最為重要的一個階段,因為在經歷了漫長而痛苦的等待之后,所有的問題,
不管結果如何,都將塵埃落定。辯護律師在此階段的工作職責,以辯護為主,維權為輔。
(一) 查閱卷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有權查閱公訴
機關提交到法院的全部證據材料,我們會充分利用這一權利,全面、完整的復印案卷的全部材料,為全
面、準確分析整個案情做好準備。
(二) 再次會見,核實證據材料
會見前,我們辯護律師會認真閱讀、審查案卷證據材料,按照有罪證據和罪輕或無罪證據進行分類,
并初步進行證據分析,審查其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列出存在的問題。會見時,辯護人會將被告人
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同證據進行復核。通過復雜審核和分析過程,如果能夠證明無罪的證據可以形成一個
完整的證明體系,辯護人會作無罪辯護。
(三) 制作辯護詞
辯護詞是辯護人根據卷宗材料和復核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的全面評價,是辯護律師從事本案辯
護工作以來工作情況的全面總結,是律師智慧與專業技能的結晶。如果沒有前階段認真細致且全面的工
作,就不可能寫出高質量的辯護詞,如果僅有前期的工作,而沒有全面客觀地總結成辯護詞,也將會前
功盡棄。因此,辯護詞的制作,辯護詞質量的高低,是影響整個刑事辯護工作的關鍵。
(四) 出庭辯護
開庭是被告人充分行使權利的體現,也是辯護人履行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關鍵所在。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人在開庭時享有自我辯護權、申請回避權、最后陳述權、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等。
開庭前,辯護人會告訴被告人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以及需要注要的問題,以免導致不利的后果。
庭審調查是對公訴方所有證據材料進行出示、質證、辯論以及認定的過程,對案件判決結果
起著直接的作用。因此,開庭前辯護人會與被告人就每一份證據的審查、質證,進行充分交換意見,達
成默契,以便在法庭上充分行使各種訴訟權利。 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以庭審調查的事實為基礎,圍繞
爭議焦點問題展開論辯。這個階段,辯護律師將充分利用其法律理論功底、庭審應變能力、邏輯思維能
力、語言表達能力等諸多方面的專業技能,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等問題,同控方展
開論戰,在確保法律正確實施的前提下,根據事實和法律,闡明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
的辯護意見,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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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5-28 10:52:4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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