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導語: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
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稅減按20%征收(簡稱減低
稅率政策),以及財稅〔2015〕34號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減低稅率優惠,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20萬
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優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條
件的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
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相當于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
稅)。
政策規定
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
(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
納企業所得稅。(摘自財稅[2015]34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5]3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
惠政策的通知
2.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
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
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摘自財稅[2015]99號)
相關政策財稅[2015]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
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
實務操作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
(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
納企業所得稅。
2.2015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需要分階段進行計算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年應納稅所得額
×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0%
(2)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
業,分段(按照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計算: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
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即:年應納稅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稅所得額×3/12×20%×50%=年應納
稅所得額×17.5%。
需要提醒的是:分段計算是按照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
計算,分月份實際所得額計算。
【例1】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9月累計利潤21萬元,2015年10-12月份
累計利潤5.1萬元,2015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后年應納稅所得額
28.2萬元,則:
2015年第四季度申報:5.1×20%×50%=0.51萬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
28.2×9/12×20%+28.2×3/12×20%×50%=28.2×17.5%=4.935萬元。
【例2】某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可未彌補以前年度虧損8萬,2015年1-9
月累計利潤21萬元,2015年10-12月份累計利潤12萬元,2015年度所得稅匯算
清繳時,納稅調整且彌補虧損后年應納稅所得額27萬元,則:
2015年第四季度申報:12×20%×50%=1.2萬元;
全年應納所得稅:27×9/12×20%+27×3/12×20%×50%=27×17.5%=4.725萬
元。
(3)對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0萬元(不含30萬元)的企業,不屬于小型微利企
業,也就不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3.2015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不滿一年的小型微利企業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
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年應納稅所得額
×20%×50%=年應納稅所得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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