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車網絡平臺越來越強大。
交通事故發生后,共享汽車的使用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也隨之而來。
總結幾起涉及共享汽車的交通事故引發糾紛的典型案例,提醒用戶在使用共享汽車時盡到注意義務,規避事故風險和法律風險。
車況檢查必不可少。
陸老師開著車,被共享汽車追尾。
交警認定共享汽車司機處罰老師負事故全責。
但處罰老師拒絕賠償。
陸老師訴至法院,要求刑老師、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及運輸費用損失。
老師認為事發時其駕駛的共享汽車車況不佳,剎車后剎車效果不足。
共享汽車管理公司應該為此承擔責任。
共享汽車運營公司聲稱自己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租賃、借用等情形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
不足部分,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陸老師相應損失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共享汽車使用人刑事老師賠償。
陸先生雖然辯稱共享汽車存在缺陷,但并未提交相應證據。
沒有證據證明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有過錯,所以不承擔責任。
網絡平臺公司作為車輛所有人,只有對損害存在過錯時,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根據法律,司機有義務在開車前檢查車輛的安全和技術效率。
即使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駕駛人未盡到上述檢查義務,駕駛人仍需對相應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開共享汽車前一定要檢查安全技術效率。
不要把你的賬戶借給別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管部門認定張老師負主要責任,王老師負次要責任。
因此,對于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損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張老師和王老師按照70%和30%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
共享汽車運營公司作為出租方,在事故中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王先生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將車輛交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醉酒的張先生,對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當共享汽車的承租人和管理人借用他人賬戶,解鎖汽車,交給他人駕駛時,已經參與了租車的過程。
一旦交通事故引發糾紛,法院也會審查他們是否有過錯,或者他們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所以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應該盡量避免把自己的賬號借給別人。
合同的條款應該清楚。
林老師開共享汽車發生交通事故。
林老師先墊付維修費用,然后保險公司賠付。
但令林先生沒想到的是,共享汽車運營公司要求從其繳納的維修費中扣除車輛折舊損失。
公司主張,根據雙方約定,因重大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由用戶按照事故發生前評估的車輛價格的30%承擔車輛折舊損失。
林老師訴稱,自己在注冊共享汽車平臺時沒有注意協議內容,認為車輛已經投保,造成的損失通常共享汽車網約車平臺的注冊條款會明確平臺的免責事項,甚至在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共享汽車受損時,約定由用戶高比例賠償車輛折舊損失或加速折舊費用。
一旦同意相應的協議,就要受其條款約束,如有爭議,合同條款將作為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
這里提醒一下,共享汽車用戶在注冊賬號時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避免發生事故后產生糾紛。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08:06:5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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