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裝飾、裝修合同是按加工承攬合同交印花稅,還是以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交印花稅? 建筑設計合同是按建設勘察設計合同交印花稅,還是以技術合同交印花稅?室內設計合同是以建設勘察設計合同交印花稅,還是以技術合同繳印花稅?
答:裝飾、裝修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88年第11號)規定:建筑安裝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稅率為萬分之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依據上述規定,裝飾、裝修合同應屬于建筑安裝承包合同。
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裝飾裝修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易混淆,對此,遼寧與山東對于裝飾裝修合同的印花稅判定也分別予以了明確,江蘇省無此類具體規定。
下述規定僅供您參考:《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遼地稅行[1999]97號)“五、關于裝修裝潢業合同貼花問題 凡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裝潢裝修內容的,按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貼花;其它裝飾裝修合同,按加工承攬合同貼花。”
《關于明確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8]126號)“裝飾、裝修合同繳納印花稅問題。裝飾、裝修合同應按照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建筑設計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因此,我們認為建筑設計合同應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依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
室內設計合同
與上述建筑設計合同相同,也應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計征。技術合同的范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普通的室內設計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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