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轉業退役落戶辦理指南
適用范圍
轉業退伍落戶
所需材料
省退役事務廳調整安置的士官、士兵落戶
(1)《甘肅省接受轉業士官通知書》或《甘肅省退役士兵分配通知書》
(2)落戶介紹信
(3)退伍證
(4)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5)原籍注銷戶口證明
(6)接收單位介紹信
士官、士兵在服役期間其配偶已落戶我市,現本人落戶
(1)省、市退役事務部門開具的《轉業士官接收安置審批表》或《甘肅省退役士兵城鎮安置審批表》或《退役士兵易地安置審批表》
(2)落戶介紹信
(3)退伍證
(4)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5)原籍注銷戶口證明
(6)結婚證、配偶的《戶口簿》
(7)接收單位介紹信。
土官、土兵在服役期間其父母已落戶我市,現本人落戶
(1)省、市退役事務部門開具的《轉業士官接收安置審批表》或《甘肅省退役士兵城鎮安置審批表》
(2)落戶介紹信
(3)退伍證
(4)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5)原籍注銷戶證明
(6)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本人書面承諾、父母的《戶口簿》
(7)接收單位介紹信
在蘭部隊現役家屬隨軍落戶
(1)接收單位介紹信
(2)隨軍戶口審批表
(3)干部家屬隨軍報告表
(4)軍官證
(5)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明
(6)住房手續
自主擇業的軍隊干部落戶
(1)市退役事務局開具的"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落戶證明"和"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及隨遷人員情況登記表"
(2)自主擇業轉業證
(3)原籍注銷戶口證明
(4)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5)與落戶地關系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相互間關系證明資料等),或本人的住房手續
注:可到入伍地、原籍、配偶戶口所在地,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本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所在地落戶。申請人落戶地為農村或落戶地關系人為農業人口的,須落派出所社區集體戶。
自主擇業的軍隊干部家屬是隨遷人員的落戶
(1)市退役事務局開具的"自主擇業軍轉干部落戶證明"和"自主擇業軍轉干部及隨遷人員情況登記表"
(2)自主擇業轉業證
(3)原籍注銷戶口證明
(4)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5)結婚證
(6)家屬的《戶口遷移證》或身份證明
(7)住房手續
軍隊干部轉業及家屬隨轉落戶
(1)省、市退役事務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
(2)轉業證
(3)原籍注銷戶口證明
(4)接受單位介紹信
(5)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注:有家屬隨遷的,需提供家屬的《戶口遷移證》或身份證明、結婚證。
軍隊干部復員落戶
(1)省退役事務廳開具的《甘肅省接受軍隊復員干部落戶通知書》
(2)轉業證
(3)原籍注銷戶口證明
(4)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5)與落戶地關系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或相互間關系證明資料等),或本人的住房手續
注:可到入伍地、原籍、配偶戶口所在地,也可到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本人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所在地落戶。申請人落戶地為農村或落戶地關系人為農業人口的,須落派出所社區集體戶。
軍休職工(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易地安置落戶
(1)省、市退役事務部門開具的《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通知書》
(2)原籍注銷戶口證明或本人的身份證明
(3)落戶地關系人之間的關系證明(結婚證、戶口簿或相互間關系證明資料等),或住房手續。
其他情形
原為本市常住戶口的義務兵退役落戶
(1)縣(區)退役事務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
(2)本人原戶口簿(已注銷)或注銷戶口證明
(3)身份證或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4)退伍證
本市原農村籍義務兵、士官,復員、退役后,自愿落戶原籍城鎮的(含建制鎮)
(1)省(市、縣、區)退役事務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
(2)退伍證
(3)注銷戶口證明
(4)身份證或身份證編碼表(無法提供原件的,提供查閱檔案后加蓋有安置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申請人向落戶地派出所戶籍窗口遞交材料,除須由分縣局審批的情形外,其余類型由落戶地派出所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備注
(1)本市原農村籍士官服役滿12年以上(含12年)退伍的。到就業單位所在地落戶或當地城鎮派出所落戶(落派出所社區集體戶)。
(2)本市農村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不符合安排工作或者退休、供養條件的;符合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的),本人申請戶口落回原籍農村,原籍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出具證明證實其確屬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同意其落戶的,經公安分縣局審批后,允許戶口落回原籍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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