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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戒毒(康復)有關工作制度
社區戒毒(康復)有關工作制度
社區戒毒(康復)有關工作制度
A、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職責
一、站長職責。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管理的全面工作,制訂社
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計劃,落實工作措施,協調各相關社區戒毒/社區康復
職能部門有關法律、法規、社會救助、就業、就醫及藥物維持治療的援助。
負責社區禁毒宣傳工作。
二、專干職責。負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簽訂協議書,落實監控
幫教管理人員,定期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的戒毒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及時發現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吸食、注射毒品情況,報告公安機關。
三、社區民警職責。負責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進行社區戒毒/社區
康復的法律宣傳,責令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與社區戒毒工作站簽訂社區
戒毒/社區康復協議,督促其進行藥物維持治療,并逐一建檔,定期進行尿
檢。
B、社區戒毒(康復)工作人員培訓制度
一、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法》精神,社區戒毒管理
站工作人員堅持每月集中學習一次,弄清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相關法律規
定。每年集中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訓誡一次。二、結合社區戒毒人員家
庭、身體狀況、吸毒成癮的程度、社會交往等,社區民警在參與社區戒毒的
日常管理活動中,每周將戒毒人員各自的情況,向戒毒站工作人員進行綜合
分析,講述其戒毒情況,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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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針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流動性大,不易管理的特點,社區戒
毒站堅持每月與藥物維持治療醫療機構,咨詢戒毒人員藥物維持治療情況,
進一步了解掌握戒毒人員藥物戒毒情況。
四、根據吸毒人員經常出入的場所,社區戒毒站有針對性組織工作小組
人員到社區各娛樂場所、典當行、廢品回收站進行走訪,了解情況,防止吸
食毒品。
C、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報告制度
一、接受了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必須自覺遵守社區戒毒機構工
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每周向社區戒毒機構如實報告戒毒情況一次。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應在規定的時間
內,主動向社區戒毒機構提出,接受公安機關對其的尿液檢查。對抗拒不接
受檢測的人員,報告公安機關執行強制檢查。
三、戒毒和康復人員,申請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執行地點,必須提前
15天向社區戒毒機構報告。四、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人員,在變更了就
醫、就學、就業以及聯系電話等相關信息時,應當及時向社區戒毒機構報
告。
五、對接受了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人員,在戒毒期間仍繼續吸食、注
射毒品或者伙同其他吸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進行
強制隔離戒毒。
D、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檢測制度
一、社區戒毒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五條規
定,自覺履行戒毒協議,定期接受公安機關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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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區民警定期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檢測,及時做好檢測記錄,并存
入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檔案。
三、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在接受檢測過程中必須由兩名社區工作人員
全程陪同,嚴禁弄虛作假,嚴禁以其他液體代替被檢測尿液受檢。
四、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必須配合公安機關檢測,拒不接受檢測的,
經縣級公安禁毒部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強制檢測。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安機關檢測、嚴重違反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
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強制隔離戒毒。
E、社區戒毒(康復)藥物維持治療制度
一、社區戒毒機構及相關職能部門,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入組標準,遵
守治療申請和審批程序,凡參加藥物維持治療人員,必須如實地向社區戒毒
機構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體健康狀況等。
二、堅持在指定的醫院,按指定的時間每天服藥治療一次,每兩周向社
區戒毒管理工作站工作人員報告服藥治療和其他情況。
三、接受公安機關定期或不定期尿檢制度,在治療期間,六個月內連續
三次尿檢呈陽性的,終止藥物維持治療。
四、堅持藥物維持治療憑卡登記制度,對在六個月內累計十五次(天)
或連續七次(天)未服藥治療者(特許原因已向社區戒毒機構請假除外),
終止對其的藥物維持治療。
五、入組參加藥物維持治療連續服藥三個月后,需要轉診治療的,按相
關規定辦理轉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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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嚴禁在藥物維持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一經發現,報告公安機
關送強制隔離戒毒。
七、依法解除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的,自解除之日起,停止服藥。
F、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申請社區救助的條件一、必須嚴格執行社區
戒毒/社區康復協議。二、必須符合享受低保救助的條件。
三、對表現好,積極配合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在子女入學、就業、
享受保障等方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幫助。
四、對違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協議規定,社區除了進行告誡,并有權
依照有關協議要求民政部門取消其所享受的各種救助。
擴展閱讀:社區戒毒工作制度1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報告制度
1、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應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個人身份和相
關戒毒信息,不得編造提供虛假信息。2、參加社區戒毒(康復)人員,
必須按照社區戒毒協議的規定,第一年每兩月進行一次尿檢、第二年每季度
進行一次尿檢、第三年半年進行一次尿檢,并向社區戒毒(康復)監護小組提
交尿檢檢測報告單。
3、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定期向社區戒毒(康復)監護小組報告戒毒(康
復)情況。其報告內容應包括生理脫毒反應、心理狀態、生活、就業工作情
況、家庭關系、人際關系等。
4、因故變更社區戒毒(康復)地點或居住地,須提前15日書面報告社區
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并將變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區、小區、樓棟、單元
號)如實說明,以便順利移交手續,未提書面報告的戒毒(康復)人員將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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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告誡,告誡后仍不提供真實情況,且態度惡劣,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
依法報送強制隔離戒毒。5、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因故需暫時離開社區戒毒
(康復)點或戒毒(康復)居住地,及時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提交書面
報告書。詳細講明去向、聯系方式,經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審查批準后
方可離開,到達目的地3日內必須主動與社區戒毒(康復)小組報告,并將離
開時間內的一切活動如實聯系,返回后2日內向社區戒毒(康復)監護小組
報到。
6、參加社區康復治療(社區藥物維持治療)的人員每月必須向社區戒毒
(康復)監護小組如實報告服藥情況,并接受相應的戒毒檢測。
7、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定期對社區戒毒人員的戒毒、康復進行評
估,并將評估情況告之本人。
8、對不遵守且不服從管理者,社區戒毒(康復)監護工作小組將給予13
次告誡,嚴重違反規定又拒不改正者,經派出所告誡2次以上的,社區戒毒
(康復)工作小組將報送強制隔離戒毒。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職責制度
一、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工作職責制度及工作責任
追究制
負責對社區戒毒(康復)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督查,建立和發展社區
戒毒(康復)專業隊伍,制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規劃,組織社區戒毒
(康復)專職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對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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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不落實社區戒毒(康
復)措施,導致戒毒(康復)人員繼續吸食、注射毒品的。
2、對戒毒(康復)人員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不履行報告
和教育義務,或者發現戒毒(康復)人員在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又吸毒而
不向公安機關報告,導致嚴重后果的。
3、在辦理變更社區戒毒(康復)執行地點過程中,公安機關對申請人
資格審查不嚴格,監督不力,導致嚴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無職業且缺乏就業能力的戒毒(康復)人
員,沒有提供必要的就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和就業援助,以及生活幫助,
導致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
分。(三)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
社會保障等方面歧視戒毒(康復)人員及其親屬的,由上級部門責令改正;
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社區戒毒(康復)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制度(一)認真落實
《禁毒法》和《江蘇省社區戒毒工作實施細則》的工作要求,制定辦事處社
區戒毒(康復)工作職責制度和工作規劃,組織實施社區戒毒(康復)工
作。做好安排布、檢查和落實,定期組織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成員召
開工作會議,聽取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處理社區戒毒(康
復)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組織和指導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依據公安機關責令《社
區戒毒決定書/社區康復決定書》,對符合社區戒毒或康復條件的吸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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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為期三年的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并對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的現實
表現和脫毒情況作出綜合評估。
(三)深入社區督導,調研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及時查找問題、總
結經驗、制定整改措施,推廣先進經驗。
(四)及時完成上級禁毒委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接受各級禁毒部門的
檢查考核。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按照《禁毒法》有關法律規定,負責組織部署、指導、協調、考核
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
2、加強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的管理和監督,確保社區戒毒、社
區康復順利實施。
3、采取多種形式,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
育和道德教育,戒毒其不良心理和行為習慣,促使其成為合法公民。
4、組織戒毒對象參加社會公益勞動。根據戒毒對象的身體、技能狀
況,安排一定時間的社區公益勞動,公益勞動情況記入檔案,作為考核與鑒
定的依據。
5、幫助戒毒對象解決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使
其自食其力,順利回歸社會。
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職責
(一)制定并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康復)協議
書》,
有針對性地具體落實社區戒毒(康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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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社區戒毒人員實施監護管理。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可委托戒毒人
員的親屬(或監護人)負責對其日常生活、戒毒治療的監護,無親屬(監護
人)的,指定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中的一人具體負責,社區戒毒(康
復)人員所在單位(服務處所)和學校指派的代表應積極配合。(三)每周
至少與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見面一次,了解其在戒毒治療、身體康復、家
庭生活、就業工作以及學習培訓等方面的情況,并給予其在生理脫毒、心理
康復、行為矯正等方面的輔導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傳授。(四)對無業和無勞
動技能的社戒毒(康復)人員,積極聯系有關部門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幫助
解決就業問題,并鼓勵其自謀生路。
(五)對生活困難且符合低保條件的社區戒毒(康復)人員,積極協調
有關部門將其納入低保。
(六)發現社區戒毒(康復)人員出現急性戒斷癥狀或其他疾病危及生
命的,可以協助本人或者親屬將其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七)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工作制度》規定,督促社區戒毒
(康復)人員定期到公安機關接受檢測。
(八)對短期外出提出請假或者申請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視情給
予批準。對需要變更戒毒地點的,在七個工作日內向街道辦事處報告。
(九)對違反社區戒毒(康復)協議規定的行為進行告誡,對嚴重違反社區
戒毒協議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在24小時內向群力派出所報告。(十)依
據社區戒毒(康復)人員歷次檢測結果和是否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等現實
表現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小結和效果評估。社區戒毒(康復)期滿,依據
歷次評估結果,提出解除社區戒毒(康復)具體意見,報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康復)人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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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到《責令社區戒毒通知書》后,七日內到社區戒毒
(康復)中心報到。
(二)每周主動向社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報告戒毒情況,積極配合社
區戒毒(康復)工作小組的隨時走訪。每月向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書面報告一
次戒毒情況。
(三)按照公安機關《吸毒人員檢測工作制度》規定,主動到公安機關
接受定期檢測,并隨時接受抽查檢測。
(四)暫時離開社區戒毒(康復)地點的,提前三天向社區戒毒(康
復)工作小組請假;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康復)地點的,提前十日向社區戒
毒(康復)工作小組報告。
(五)社區戒毒(康復)期間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不得無故終止
治療。
(六)社區戒毒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強制隔離戒毒。1、接到
公安機關《責令社區戒毒(康復)通知書》后,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2、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報告戒毒情況,經公安機關兩次書面告誡,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三次以上的;
5、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三次以上,或者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地點累計
超過三十天的;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的檔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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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的檔案實行一人一檔,由街道司法所建立。并
通過以下方式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實施管理:
(1)組織有勞動能力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參加社區公益勞動。
社區公益勞動項目由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工作機構按照符合公共利益、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力所能及、具有可操作性、便于監督檢查的原則
設。
(2)組織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參加學習、教育活動。內容包括政
策形勢、法律法規、勞動技能、行為要求等。
(3)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進行心理疏導。結合其違法原因、心
理類型、現實表現等制定方案,進行心理咨詢引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
象其不良心理和行為。
(4)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社會生產勞
動,有能力自謀職業的,可以自謀職業;對無自謀職業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培訓機會并指導就
業。
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的考核獎懲
1、根據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的學習、教育、公益勞動情況和日常
表現,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結果填入《社區戒毒、社區康復考核表》,存入
檔案。
2、社區戒毒、社區康復領導小組定期召開評議會,對社區戒毒、社區
康復對象參加學習、教育公益勞動情況以及日常表現等進行綜合評議,做出
書面鑒定。書面鑒定存入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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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在接受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違反國
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處罰或實行強制性戒毒。
4、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對象,在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期間表現較好,
無重新吸毒現象,可以以一定形式公開宣布解除社區戒毒。
治淮街道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考核表
(姓名:)
時間
學習情況思想匯報公益勞動日常表現
友情提示:本文中關于《社區戒毒(康復)有關工作制度》給出的范例僅
供您參考拓展思維使用,社區戒毒(康復)有關工作制度:該篇文章建議您自
主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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