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集中供熱成本監審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行為,
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合理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
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法律、規章和有關規定,制訂
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城市集中供熱經營者實施
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是指由
集中熱源所產生的蒸氣、熱水,通過管網供給一個城市或部分區域生產
和生活使用的供熱方式。集中供熱方式包括熱電聯產、集中鍋爐房、工
業余熱、地熱、核能等。
第四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下列主要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費用以及國務院明令不得收取的費
用,不能計入供熱定價成本。
(二)合理性原則。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
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三)相關性原則。凡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一律不
能計入供熱定價成本。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費用
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
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能計入本期成本。
第五條供熱定價成本,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審計等政府
部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及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
賬冊為基礎,做到真實、準確、完整。沒有正式營業的,應當以有
權審批單位審查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相關批文、批件為基礎。
第六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營者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
數據為依據進行審核、核算。
第七條供熱定價成本監審,除《政府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第十二
條規定的費用不得計入成本外,下列費用支出也不得計入成本。
(一)經營者非持續、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不合理費
用;
(二)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滯
納金、違約金、罰款和公益性捐贈;
(三)各種資本性支出;
(四)對外投資等。
(五)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等。第八條供
熱定價成本由生產成本和期間費用兩部分構成。第九條生產成本是
指供熱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合理費用
支出。包括直接原輔材料費用、水電費用、直接工資及福利費和制造費
用。
直接原輔材料費用是指供熱生產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煤、燃氣、燃
油、鹽等項費用支出。外購熱源的,包括外購熱源費用支出。
水電費用是指供熱生產過程中消耗的外購水電費用支出。水費應包
括外購水費、水資源費和排污費。
直接工資及福利費是指直接從事供熱生產、輸送、維護人員的工
資、津貼、補貼和獎金等,按規定的比例計提的職工福利費。
制造費用是指生產、輸送、維護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所發生的各
項費用。制造費用包括生產、輸送、維護部門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
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機物
料消耗及其他等。
第十條期間費用是指供熱經營者為組織和管理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而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和財務費用。
管理費用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組織供熱生產經營所發生的
管理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及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修理費、工會
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
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住房公積金等)、稅金(包括房
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辦公費、差旅費、無形
資產攤銷、物料消耗、研究與開發費、技術轉讓費、排污費、低值易耗
品攤銷及其他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指經營者為籌集供熱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
括應當作為期間費用的(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
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營業費用指供熱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以及專設銷售機構發生
各項費用。包括銷售部門人員工資及福利費、收費網點費用以及其他營
業費用。
第十一條供熱面積的確定。供熱面積是指居民和非居民供熱面積
總和。
第十二條供熱實際燃料耗量的核定。供熱經營者實際燃料耗量以
會計年度實際消耗量核定。正常生產的,按不高于當地平均定額標準燃
料耗量核定。沒有正常生產或生產不正常的,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燃
料消耗標準核定。
第十三條供熱燃料價格及費用的核定。供熱燃料價格按本會計年
度燃料購進批次、購進量、購進價格加權平均計算。燃料費用核定按本
會計年度燃料購進費用總額加年初庫存減年末庫存進行核定。供熱燃料
價格及費用的核定,必須以購進合同、原始票據為依據。
第十四條供熱經營者職工人數的核定。職工人數應符合國家規定
的定員標準,實際人員數量超過定員標準上限的,按定員標準上限核
定;實際人員數量低于定員標準下限的,按定員標準的下限核定。
第十五條職工工資標準及工資總額的核定。職工工資標準原則上據
實核定,但最高不能超過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地行業職工平均工
資按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最高不得超過當地社會平均職工工資標
準。人員工資總額按照核定的人員數量和人均工資核定。臨時工及其他
聘用人員按實發工資標準據實核定。
第十六條社會保障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制度規定應當繳納的養
老、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費計提基數按照
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確定,計提比例按當地政府規定比例確定。職工福
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核定的工資總額14%、2%和
1.5%計提。醫療保險費用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不得在社會保障費中
重復計算;其他應由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的費
用,也不得在相關費用項目中重復計算。
臨時工及其他聘用人員工資附加和其各項保險的計提,據實核定。
第十七條業務招待費的核定。業務招待費是指經營者為業務經營
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以下限額內據實計算計入管理費用:全年
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凈額
的5%。;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
3%o。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原值的核定。固定資產原值按照不同情況分別
確認。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部門認定的各類固
定資產價值確認;新增的固定資產原值,以竣工決算報告和相關原始購
置憑證為準。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或未形成竣工決算報告
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合理確認。評估增值
的固定資產價值按評估前的原值計算;經營者不能提供固定資產評估前
價值有效證明的,由價格主管部門合理認定該固定資產原值。
閑置超過9個月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提足折舊
后,不論是否繼續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
不能補提折舊。由政府或社會無償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其折舊原則
上不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九條固定資產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原則上按照監審核定
的固定資產原值和財務制度規定的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核算。固定資產
實際可使用年限超過財務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上限的,其
折舊年限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第二十條公務車輛的配備。按照當地政府規定配備標準核定,超
標準配備的應從固定資產原值中核減。
第二十一條修理費的核算。修理費包括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
用。其中,大修理費用采用預提方式的,年預提額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
固定資產原值的1.5%,且實際大修理支出不再重復計入有關的成本、
費用;大修理費用采用待攤方式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正常的大修理周
期。日常修理費用據實核定。大修理費用和日常修理費用合計一般不得
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4%。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固定資產修理,應視為固定資產大修理支
出:
(一)一次性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該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
(二)經過修理后有關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二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后的固定資產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發生的
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
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
為遞延費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間內平均攤銷。
第二十二條貸款利息總額原則上根據實際貸款額及中國人民銀行公
布的同期貸款利率核定,并按照經營期計算年平均貸款利息。貸款總額
超過投資總額(70)%的,按投資額的(70)%核定貸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供熱生產經營者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不能單
獨核算的,應按照其他業務收入凈額(指其他業務收入扣除直接費用后
的余額)的不低于50%的比例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按照有關財
務制度和政策規定審核,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一定范圍內社會公
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條與供熱生產經營有關的財政持續性投入和財政補貼應當
全額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
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表:表一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基本情況調查表
表二城市供熱企業供熱成本支出情況調查表
表三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單位定價成本核定表表四城市集中
供熱企業勞動工資明細調查表表五城市集中供熱企業固定
資產明細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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