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時間:2010-05-2708:14來源:
為貫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加強合肥住房公積金管理,合肥市結合實際,
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指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條件,并對公積金提取額度作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
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合肥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
積金的提取審批和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
委托銀行辦理;
提取條件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并用于支付房租費用的:
1、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2、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3、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
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
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符合下述情況之一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遷出本市;
2、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回原籍;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第六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
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
儲的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七條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房
屋產權共有人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本人、配偶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尚未結清住房的,提取的住房公積
金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償清前不再受理其他
住房類型的提取;
提取額度第九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且不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可在一年內辦理提取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住房公積金手續,合計提取總額
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對購買自住住房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個人賬戶內公積金的提取須在公
積金貸款發放后,按第十條規定辦理;
申請公積金貸款前因符合其他規定條件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個人住房公積
金賬戶余額須保留不得低于最近12個月公積金繳存額之和;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
的存儲余額,用于償還上年度實際還款本息,提取金額取至百元;夫妻雙方及房屋
產權共有人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不含罰息,累計提取不
得超過貸款本息總額;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金還貸的,按委托劃轉住房公積還貸協議
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
金,合計提取不得超過當期實際支付住房租賃租金的總額,提取金額取至百元;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五、六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
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三條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符合提取相關條件,至提取時未再就業的
可以全額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并作銷戶處理;
;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50號令等
有關規定,結合合肥市實際,合肥制定了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提取憑證
第十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
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房屋產權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房屋產權共有
人身份證、房屋共有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
提供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須出具經
辦人身份證;
第十五條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四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和經單位審核蓋章的合
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表以下簡稱“提取審批表”的同時,還應當根據不同提
取條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一職工購買尿道口發癢 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憑證;
1、購買自住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須提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監
制并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含商品房網上備案確認單和不低于購
房總價30%的付款憑證;
2、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須提供屬地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拆遷批復復印
件、拆遷安置協議、繳款通知書、繳款憑證;
3、購買單位全額集資建住房的,須提供由房改辦簽發的單位集資建房收款批
文、經房改辦審核簽章的參加集資建房人員明細表;
4、購買單位公有住房的,須提供房改辦簽發的出售公有住房收款批文、房改
辦審核簽章的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明細表;
5、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須提供存量房買賣合同或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契
稅、交易費等憑據;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區提供市級縣境提供縣級規劃土地和建管部門核發的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
和農村集鎮自建自住住房的,應提供鄉鎮人民政府核發的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
工程規劃許可證、建房費用等有效憑證;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由屬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
門、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內容建議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繕工程勘查意見
書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四支付房租的,須提供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租賃證和稅務部門出具的
租賃納稅發票,或居住地街道出具的租房證明、租房合同、支付房租發票或收據;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須提供縣、區級民政部門確認的享受城鎮最低生
活保障的證明;
六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及戶
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單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七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須提供二級含以上醫院蓋章確認的疾病
診斷證明和病歷、戶口本或相關親屬關系證明.
八償還住房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上年度實際還款證明,每年可提取一
次;償還商業性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時須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及復印件和
貸款銀行出具的上年度實際還款證明、償還住房貸款的存折或貸款行出具的還款
清單,以后只需提供銀行出具的上年度實際還款證明、償還住房貸款的存折或貸款
行出具的還款清單,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須提供戶口注銷證明以及相關證明材
料;
十職工離退休的,須提供離退休批準文件或離退休證;
十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提取條件的,除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外,另須提供下述材料:
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非本市戶口銷售月總結 職工離開本市,務工農民返
回原籍的,提供原籍戶口證明以及單位證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供市級勞動能
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
十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須提供職工死亡證明、配
偶或直系親屬關系證明,其他人員提取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
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所在單位的證明;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網上
備案時間之日起一年內,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簽發之日起一年內,
其它類型住房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憑證之日起一年內,辦理一次性提取手續,
逾期不予辦理;支付房租費用的,每年度可提取一次;
提取程序
第十七條符合本辦法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可憑提
取憑證,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
取審批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核實或不為職工出具提取審批表的,職工可以憑
規定的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第十八條改制、破產企業的原單位封存戶職工,由原行業改制服務中心或行
業指定的留守組織、管理機幼兒園教師個人計劃 構進行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
第十九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經單位核實合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到繳
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
心或管理部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會議小結 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經審核準予提取的,職工憑核準同意的提取審批表,到住房公積金
繳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準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單位集中統一辦理的,所提金額
由受委托銀行全額匯至單位,職工在單位進行簽字認領;個人提取由受委托銀行將
提取額轉入單位財務賬戶,職工在單位簽領;特殊情況的,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
下,由單位財務部門在提取審批表表格欄內提出要求,由財務經辦人員簽字并按規
定加蓋單位公章,可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該職工單位住房公積金受委托銀行的
同行本人活期儲蓄存折賬戶;
罰則紅肉是指哪些肉類
第二十二條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職工
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
賬戶玉皇大帝誕辰 內存儲余額的;除追回所有款項本息外,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核實行終身負責制;負責提取審核的工作人員未按
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適合用英語怎么說 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
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提住房貸款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
款和組合貸款;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印發<合肥市住房公積金
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合積200337號等相關提取文件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本文發布于:2023-03-16 20:09:34,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m.newhan.cn/zhishi/a/167896857514459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合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合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官網.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