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為主題的論文
道德與法律作為調整一定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一直都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下面是店鋪給大家推薦的法律與道德為主題的論文,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與道德為主題的論文篇一:《法律與道德的分離》
摘要:本文通過對西方傳統法律文化的再解讀,重新認識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得出了西方法律在演化的歷程中實際上是存在一個去道德化的過程,亦即法律逐漸脫離于對道德的依附獨立發展的過程。這種認識對我國當下的法制建設有著重要的警示意義。
關鍵字:法律文化;理性;分離;法治
在前市民社會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說在前市民社會法律的被評價標準是一元的。法律代表的是某一利益群體的利益,維護的是單一的道德價值。隨著商品經濟的興起與發展,法律逐步去掉了對道德、倫理的要求而獲得了獨立的地位。回到當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事業上,正是要使當下的法治建設如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去掉法律中傳統的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道德戒律使得法律獲得獨立的地位。
一、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的法律與道德
大體上可以說,在西方城邦文明以前的社會中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元的。也就是說在前市民社會法律的被評價標準是一元的。即用一元的道德倫理觀念去評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那時,“以形而上學或神學為基礎的一元論的世界觀使得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并沒有引起廣泛的爭論。在處理法律與道德之關系時,無論是神學自然法還是理性自然法,都將法律與道德嚴格整合到了一個價值體系之中。”在處理法律與道德之關系時,無論是神學自然法還是理性自然法,都將法律與道德嚴格整合到了一個價值體系之中。法律與道德之地位是不平等的,道德的位階高于法律,法律的合法性也必須求諸于道德。我們甚至可以看到在早期城邦時代家庭倫理作為一種連接人與人的最基本的紐帶具有的強大的力量,“在許多世紀內,城邦需尊重各家庭、各胞族及部落的宗教信仰,它無權過問這些小團體的內部事務。它不能插手家庭里的事務,不能審判家事,對妻子、兒子及保護人的審判權利與職責屬于父親。”也時有這樣的事發生,若要在某一個地方建立一種新的秩序和組織,立法家們“一定不忘將民眾分為部落與胞族,就好像社會組織除此之外就沒有其他的形式了。在這些團體內,他開始封英雄、設祭禮、立傳統。欲創立正式社會的人,常常都基于此。”家庭的組織秩序確定了法律的實質內容,在繼承、所有權等方面深受父權的影響。因此很難想象在人類文明的早些日子里法律能
超越道德因素。無論從法律的制定還是所制定的法律被遵守,都無不體現出一種超越世俗的因素。“古希臘人依據自然正義的學說將法律建基于理論性的道德基礎之上。”
在后來一些時候,隨著人們智識水平的提高,古人們發現了以前有些秘不可解的現象現在不再那么神秘了,特別是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交換的日漸繁榮和形式的日漸多樣化以及城邦政治實踐中所形成的成果使得人們對自然的深不可測不再感到像從前那般的恐懼,而是以一種積極的心態去探索它。約自公元前7世紀希臘的傳統農業文明開始受到航海和商業貿易的沖擊。神授王權的政治體制也受到強烈的沖擊。在世俗生活上智者們率先開始懷疑法律的神圣淵源。這時候的法學家們首先是哲學家或者倫理學家。只不過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臘僅僅還處于萌芽階段,還沒有成為一種被廣為信仰的東西,它更多的是存在于哲學家、倫理學家的思辨或是講學中。他們也把這種新的道德觀念引向城邦政治和城邦生活,使它成為人們探究法律和道德、善與惡所必需的學問。這種道德觀取代了早些時候人們對自然神的信奉,使得家庭倫理從宗教、迷信中脫離出來,這時候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多是受它的影響。首先,法律不再被視為不可變動的了,它是人的意志。因此人也可以改變它。十二銅表法的立法和梭倫的法律改革等等都證明了這一點。另外,法律從家庭走進了城邦,城邦社會的復雜性遠遠超過了家庭、家族內人與人的關系,這不得不決定了演變成城邦的律法規范不可能完全因
襲家庭、家族的倫理性的規范。也可以說,隨著城邦生活范圍的擴大,法律逐漸褪去了它禮俗的外衣。在城邦的陌生人的環境中生成的公平、正義、平等、民主、自由的自然法理念逐漸取代了家庭的倫理道德。城邦的法具有了世俗性、普遍性的性質。梅因也認為:“民法的范圍在開始時雖然很小,不久即不斷地逐漸擴大……而在每一個發展過程中必有大量的個人權利和大量的財產從家庭轉移到公共法庭的管理權力之內。政府法規逐漸在私人事件中取得了同在國家事務中所有的同樣的效力。”只是古希臘的法律的這種實證思想還沒有進入具體的制度的現實建構。正是這一轉向使得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轉入了自然法與實證法的經久不衰的緊張關系中。
二、中世紀初期的法律與道德
在其后的我們稱之為希臘化和中世紀的初期,家庭倫理的道德觀念受到了極大的破壞。如前所述,自智者學派到蘇格拉底再到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他們一脈相承的在為人事進行理論上的探討。但是在古希臘的直接民主使個人與國家融為一體,根本缺乏獨立的個人領域。古希臘時代的個人還被囿于城邦的范圍,存在于政治生活中。到了斯多葛學派創立的自然法和平等的學說,才將古希臘對城邦的權利要求轉變為對個人的權利要求,伊壁鳩魯學派關于自由意
志的學說也旨在把人從命運的鐵鉗和必然的宿命中解放出來。但這還僅僅是對主體地位一種朦朧的意識。正是由于它與希臘流傳下來的理性原則、正義理論以及個體立場的整合,使得羅馬法的發展與道德的分離又邁進了一大步。這主要體現在羅馬法的實體化和形式化上。但是,我們仍不能認為羅馬時代的法律脫離道德倫理的影響走了好遠。其實“羅馬時代的法律與道德的分離只是外表的、不完全的。”因為羅馬的時代法律與道德倫理一樣都是“社會的外在的物理性的強制規范”。道德還不是用于調理人內心的獨立的東西。道德與習俗還是混然一體,與外在的強制相結合。“那時羅馬法不僅讓‘fas’(符合神意的事物)和‘bonimores’(符合社會習俗的事物)承擔了大部分社會控制的任務,還讓它們實施懲罰。超自然的力量、將違禁者交付給地獄諸神的權力、獻祭性處決、革出教會以及懲戒‘不合規矩’之事的族規行紀的威懾力都比‘iuiule’(符合習慣或者公示的國家意志之事物)之相對虛弱的實施機制有力多了。”所以我們還只能說現代資本主義的一切特有法律制度“僅僅就它建立了形式的法律思想這種意義來說,接受羅馬法是具有決定性的。在它的結構之中,每一種法律制度不是基于形式的原則就是基于物的原則……總的來說,羅馬法無疑是形式法律制度粉碎物質法律制度的手段。”
三、神學時代的法律與道德
中世紀是神學的時代,__及其教會自成一體的體系進一步瓦解了傳統的家庭、家族或是氏族結構,甚至國家的結構也深受它的影響和制約。也正是當時教會勢力的強大,在論證法律與道德關系時的邏輯也只能是實證法從屬于自然法,而且二者又必須在永恒法的上帝法則中獲得淵源。而道德還不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是人與神之間的關系。在這種法律體系中,法律的解釋和實施只能由教會中的神職人員所充任的法官來實現。而且,法律被解釋為凡人不可企及的。世俗統治者具有雙重身份,他們既是行政的最高長官,也是最高法官,但是他們的政治統治和頒布的實證法律必須服從自然法和上帝法。也就是說,實證法的合法性(權威基礎)在于統治者的合法性,統治者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因為他們嚴格地服從著自然法。在西方社會中世紀中后期具有典型意義的政權與教權的分離這一里程碑意義的大事件。在政教分離的基礎上近代絕對國家確立了。為什么這一分離對法律相對于道德的獨立有如此重要的作用?我們說政教分離必須把握一個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問題,即:政權與教權只是分離,是教、俗兩種力量在相互博弈后找到了各自的職能歸屬。而不是一方壓制另一方更不是一方消滅另一方。只有在這種分離下政權才能得以真正的獨立,政權中那種至高無上的從精神上束縛人的內核已經隨著教權權威的離開而離開了。從而在政治領域中,民主、自由、平等等權利的實際形態才能得到實際有效的保證,政治權威才不會再具有內在的壓迫性的力量。當然,這意
味著在市民社會中個體的人也被分離了。因為人們除了在世俗中享受政治生活外,他們完全可以自由的在教會中享受精神生活。發展到近代市民社會里在近代民族國家的權力體系中才會形成一種實質性的權力分離。教權與政權的分離打破的是這種分屬中所糅雜的人的主觀性。形成了一種排除以人為中心的可量化、可統計、高效率的權力體系,用韋伯的話說是一種科層式的政治官僚體系。
四、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
中國是一個具有幾千年農業文明傳統的文明古國,在農業文明中形成的道德觀和法律觀已經不適應新興的市場經濟環境下的人與社會。雖然我國的市場經濟到目前發展的還不是很成熟,但是自改革開發以來,經濟、社會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傳統的禮法社會受到了徹底的沖擊。熟人社會中生成的溫情脈脈的人與人的秩序已經逐漸被以貨幣作為紐帶的契約關系所取代。市場環境下人、財、物的巨大的流動性,社會分工的擴大,新的以職業為劃分標準的職業階層的出現,人們也似乎理所當然的淡忘了傳統的道德訓誡。也許缺乏這些本身并不必然導致人與人的敵對,也不會導致社會的失序。但是如果這時外在又缺乏一種可以讓我們值得信仰的東西的時候,我們還有什么理由不去一味的求得己利。這時候形式化的、具有普遍性效力的法律就應該扮有重要的角色。
注釋:
【1】艾四林,王貴賢.法律的合法性的三種論證路向.清華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3).
【2】[法]庫朗熱著.譚克鑄等譯.古代城邦.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8頁,第122頁.
【3】[美]羅斯科?龐德著.陳林林譯.法律與道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頁,第39-40頁.
【4】[英]梅因著.沈景一譯.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95頁.
【5】[日]川島武宜著.申政武等譯.現代化與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8頁,第9頁.
【6】[德]馬克斯?韋伯著.姚曾譯,韋森校訂.經濟通史.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第214頁.
法律與道德為主題的論文篇二:《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
摘要:地域環境生成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它塑造了這個區域的人們的生活方式,生活方
式的形成意味著民族的認識結構和社會結構的形成,由此會產生兩種或多種社會生活方式。道德生活與法律生活方式是對這些生活方式的抽象,這兩種方式對不同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很深的影響,對現代社會追求的法治生活與信仰有消極或積極的影響,這就需要從歷史和社會的眼光去解析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