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21年)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甘肅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25
?【字 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
?【施行日期】2022.03.01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2021年12月20日十三屆省政府第1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21年12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的落實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對分管領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投訴、舉報。
第二章 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有關要求,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二)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成立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召開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將消防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五)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根據本行政區域火災形勢和特點,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六)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對應急管理部門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按照規定建立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并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裝備,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八)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積極發展消防公益事業,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工作組織,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規范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明確各級網格管理人員及其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要求;
(二)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及消防業務經費;
(三)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區域性火災隱患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五)建立專職消防隊伍或者志愿消防隊伍,承擔火災撲救、綜合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等工作,并協助消防救援機構做好現場保護、火災調查等工作;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七)加強對住宿、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和群租房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鄉結合部等重點區域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項職責。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設立的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負責管理
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消防工作,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二)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聽取成員單位消防工作情況匯報,分析研判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形勢;
(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消防工作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建議;
(四)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情況進行考核,并負責具體實施;
(五)建立行業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業系統火災情況、突出問題定期通報等工作機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消防救援機構,承擔委員會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