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處罰名稱 | 李霞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案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衢經開消行罰決字〔2022〕第0051號 |
被處罰對象 | 李霞 |
處罰結果 | 現查明2022年05月11日16時,我大隊對位于浙江省衢州市白沙路29號的耀華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柯城分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李霞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衢州電動自行車0108560)在室內疏散走道處,其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和《浙江省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十九條之規定,該行為屬于較輕違法情形。根據《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李霞罰款人民幣伍拾元整的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于15日內將罰款交浙江衢州柯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賬號:9*******************7)。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衢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消防救援大隊2022年5月16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2-05-16 |
處罰機關 |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隊 |
本文發布于:2023-06-01 15:56:2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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