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10.28
?【字 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53號]
?【施行日期】1994.10.28
?【效力等級】地方政府規章
?【時效性】失效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四川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1994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肖秧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高層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凡高度在24米以上并具有公共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物(以下簡稱高層公共建筑),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高層公共建筑單位必須組織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建立和落實消防責任制度,積極履行消防義務。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消防管理責任
第四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由高層公共建筑的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以下簡稱高層公共建筑單位)負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并確定一名行政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逐級建立防火責任制。
高層公共建筑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同一高層公共建筑內有兩個以上單位的,可以由各單位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
第五條 高層公共建筑防火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有關規定;
(二)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建立健全消防組織,檢查督促消防安全工作;
(四)組織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的更新、改善、維護管理;
(五)監督指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管理使用;
(六)組織滅火演練和撲救初起火災;
(七)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八)協調、處理消防安全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單位根據需要落實消防工作經費,確保消防安全的必要條件。
第七條 以承包、租賃、借用等形式使用高層公共建筑的,使用單位應與產權單位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監督《消防安全責任書》的執行,處理執行中出現的爭議。
《消防安全責任書》的格式由省公安廳統一規定。
第八條 使用高層公共建筑的賓館、飯店、醫院和其他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制定防火安全管理辦法,落實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對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九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所有人員都應當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及時報告火災隱患和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不得違章用火用電,不得損壞、移動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不得從事其他有礙消防安全的活動。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督促高層公共建筑投保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火災的評定結果辦理有關保險賠償業務。
使用高層公共建筑的賓館、飯店評定星級,須先經過初評部門的同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進
行消防安全評審。消防安全是評定星級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 電氣、火源管理
第十一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使用電氣設備,必須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遵守電氣技術規范,并達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定期檢查電氣設備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整改,超過使用年限或者運行標準的應當更換;
(二)不得違章使用電熱器具,確需增設用電設備的,不得超過負載量和負載平衡的安全標準;
(三)電氣設備設施的安裝管理,由取得相應資格的電工實施,不得違章作業;
(四)按照防雷等級、技術規程和技術參數定期進行電氣設備設施的防雷檢測,對防雷電氣指數超過安全值的應當立即整改。
第十二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確
需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應經高層公共建筑單位防火負責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焚燒廢紙等可燃物品,必須落實防火措施。
第十三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使用管道天然氣、煤氣的,其設備、設施和調配裝置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遵守維護管理規程及防火安全規定。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不得儲存或者使用罐(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十四條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蒸氣、燃油等熱介質管道與可燃物之間必須保持防火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明火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采取防火措施,作好滅火準備。
第四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筑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建筑物的防火功能和消防設備設施;確需改變
的,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批。
第十七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車道應當保持暢通,不得占用防火間距、火災撲救場地及空間。
第十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疏散道路、樓梯和出入口不得堵塞、鎖閉,疏散標志應準確完好,應急照明應齊全有效。辦公、居住及人員集聚的場所應設置安全疏散路線示意圖。
第十九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橫向和豎向防火分隔、防排煙設施及管道檢查孔應嚴格管理維護,保持有效完整并宜于使用。
第二十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裝飾裝修應由取得《建筑裝飾裝修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裝飾裝修應采用符合防火規定的材料,作業時不得損壞消防設備設施或者降低建筑物的防火功能。
第二十一條 承擔高層公共建筑施工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并與建設單位簽定協議或以其他方式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高層公共建筑內舉辦大型文化、經貿、體育、慶典等活動,主辦單位與高層公共建筑單位事前應共同提出消防安全方案,并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五章 消防設備設施管理